大廈管理公約及承諾書例文集

來源:文萃谷 2.71W

篇一:XXX大廈管理公約及承諾書

大廈管理公約及承諾書例文集

XXX大廈管理公約及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佈的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XX市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政策以及《XX房屋預售合同》的規定,結合XX大廈(以下簡稱大 廈)的實際情況,為維護大廈各業主和用户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大廈的管理能夠達到高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公約。

本管理公約對大廈全體業主、用户、發展商及管理者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定義

在本公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需作另外解釋外,下列用語將有以下意義:

1、大廈

指座落於XX市XX路XX號,命名為“XX”的建築物。

2、發展商

指XX開發有限公司。

3、公共地方

指 發展商根據本公約在大廈內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大廈各入口、通道、服務車輛及垃圾億集車輛起落貸位、升降機(包括服務升降機)、防火樓梯間、走廊、 衞生間、避難層、茶水房、灑水繫系統泵房、消防設備控制室、水箱、升降機房(核心筒)及為該大廈的業主、用户而設並供其共用之其他地方或範圍,但不能包括 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發展商保留之地方。

4、公共設施

指為該大廈的公眾利益而安裝的各種機器、設備、儀器、裝置、包括供水管、 排水系統管、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電子監控系統、電視音響系統、升降機、自動扶梯、衞生間設備、帷幕牆、電話接線系統、照明系統、保安系統、供電系統 (包括緊急發電機)、污水處理系統,以及所有供大廈使用之去水道、溝渠、水道、管道、槽溝、電線、電纜、公用通告板及其他機械、衞生設備。以上所列各類設 備不論是設置於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都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或租户使用的設施則包括在內。

5、保留地方

指屬發展商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裙樓之天台、主樓頂層之天台和其他大廈內非單元及非公共地方。

6、管理

指管理者根據本公約、用户寧則應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責任。

7、管理者

指發展商或任何根據本公約被指定管理該大廈的人士或機構

8、管理規則

指本公約及用户守則內之一切條款或規則及發展商或管理者按本管理公約授權適時制定之各項與大廈管理有關之規章制度。

9、業主

指對每個單元擁有或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人士,幷包括其日後的合法繼承人或承讓人。

10、單元

指在該大廈內各業主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單元,包括商業單元、寫字樓單元或其他單元。

11、業權份額

指各單元業主的房屋所有權面積佔大廈總建築面積之份額。

12、本公約

本管理公約及其附件。

13、土地批文

指到政府主管部門有償出讓大廈所點地段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文、文件及有關合同。

14、用户守則

指發展商或其授權的管理者根據本公約的規定製定的各業主、用户使用其所有的單元及大廈之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時所需要遵守的細則。

15、管理費按金

即於入夥前發展商授權之管理者向各單元業主收集的相等於已被批准的管理預算訂定的三個月管理費。

第二章 總則

(一)、大廈各業主擁有的權益

1、在受土地批文的限制和保障下,獨自擁有其名下的單元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及收益權;

2、無業主可將其名下所佔的物業及權益自由出售、轉讓、饋贈、遺贈、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變賣,而無需取得其他業主或有任何權益的人士的同意;

3、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大廈的公共地方和設施,例如樓梯、走廊通道、升降權、消防系統、供水及排水系統、電力供應系統以及大廈所有的保安、衞生設施,以便適當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業;

4、可根據本公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可根據本公約條款監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業主的義務

1、業主在行使上述權利和使用其名下單元時,須遵守本公約的規定;

2、業主須依照公約的規定,負責及繳納其名下應分擔的管理費、按金及其他款項。

3、負責維修大廈的主要結構,包括外牆、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等;

4、業主須繳納其名下單元須付的税以及水、電煤氣等公設施費用;

5、業主有義務為其名下單元購買有關的保險,並保持其連續有效性;

6、業主須遵守發展商或其授權的管理者所訂立的〈用户守則〉、〈裝修指南〉及其他規章制度;

7、本章第(一)條第2款權利時,必須要求該處的承受人在公證處籤承諾書,承諾履行及遵守本公約和用户守則,並在處理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大廈管理者有關承受人的姓名、地址、處理日期。否則,原業主將對承受人的違約行為負連帶責任。

(三)、業主的責任

1、不得改變樓

宇的結構,不得更改承重牆、橫樑、支柱等,或加建、擴建、拆除任何建築物;不得改變大廈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大廈外牆安裝任何遮光簾、遮篷、花架、天線、旗杆、旗幟、廣告、招牌、燈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可堵塞任何窗户。

2、不得切割、損壞、更改、干擾樓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電或煤氣等供應及排水道、暗渠、喉管、電纜、固定裝置等設施;

3、各單元的業主只可按《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將其名下單元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單元內進行任何足以妨礙或侵擾其他業主的事項;

4、不得私自佔用和妨礙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設施;

5、不得在所購房產的地面上放置超過規定荷的載的物品。在將重物搬進大廈之前,應通知大廈管理者。管理者有權安排重物之合理放置,以使負載分佈均衡。

6、未經管理者批准不得自行安裝和使用烹調設備、大型空調或採暖系統等;不得在樓宇內進行任何中以引致樓宇所投購保險失效或引致保險費增加的行為;

1、未經管理者書面同意,不得隨意在大廈的公共地方張貼廣告、懸掛標誌或文字;

2、未經向管理者申報並獲批准,任何業主或用户不得擅自更改、遷移或增大用電、用水裝置和中央空調的負荷;

3、如果對所購單元進行裝修或大的改造,須經管理者同意,並訂立施工管理協議和繳付有關費用;

4、業主的僱員或親友進入大廈,須遵守管理規定的義務,並對他們違反公約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5、違反第二章第(三)條的業主須就所引致的損失負責及支付一切有關開支。

第三章 發展商的權利

(一)、發展商保留的權利

1、 管理者及其他經發展商許可的人,為檢查、維修及保養大廈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或任何為大廈利益而安裝的設施,或為履行管理者對大廈的管理 責任,有權攜帶一切必需的設備、機器及材料進入大廈的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進入大廈的任何單元,但發展商在行使此項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業主使用其所屬 的單元;

2、發展商可授權管理者向大廈各業主收取管理費及管理費按金;

3、根據大廈管理的實際情況,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前,發展商有權或授權管理者訂立及修改有關管理大廈的規則,而無需任何業主同意,所有管理規則及其修改不得牴觸本公約條款,並應張貼於大廈告示欄;

4、發展商有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指定或委託何何人為大廈管理者。發展商可與管理者簽署管理合同,訂立管理的職責範圍、年期及酬金等,而無需經其他業主同意,但管理合同的內容不通違反本管理公約的條款;

5、在受本公約的限制和保障下,發展商有權轉讓、抵押、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大廈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無需任何業主同意;

6、發展商可就大廈管理事另行訂立細則或規章制度,但不得牴觸本公約的條款;

7、發展商有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審核批准大廈年度管理預算或修訂的年度管理預算。

(二)為了使發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條給予發展商的權利,各業主於此公司共同及各自授權發展商代表各業主行使上述權利。

(三)上例發展商的權利,不得轉讓或轉賣,在發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單元后,上列之各權利將告消失,但不影響在此之前發展商按上列權利所採取之一切行動和所簽署之一切文件。

第四章管理者的權利

(一)、一般事項

1、發展商按本管理公約第三章第(一)條第4款所定或委託的管理者,享有以下的權力,但同時須遵守和履行本公約中其應遵守及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2、管理者將被視為全部業主代理人,而非個別代理。每一個業主將被視為已不可撤銷地任命管理者為執行本公約規定的代理人。

(二)、管理者的權力及責任

1、在不牴觸發展商權力的情況下,管理者有權對大廈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併為此負責,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檢查、視察大廈,必要時包括所有單元的內部。

(2) 每一位業主及其使用者應嚴格按照管理者確定的裝修規則,完成其單元的裝修工程。如果管理者發現該為主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違反裝修規則,管理者有權拒絕 這些人士進入大廈。管理者有權要求裝修的業主繳交裝修按金,由管理者應用於補嘗業主及其聘用的承包商等人士引起的所有損失。該按金在裝修工作完成後發還給 該業主。

(3) 根據大廈之日常運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並在實施中不斷完善。

(4) 根據管理條約,制訂大廈用户守則及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並以有效的形式督促業主和用户遵規守約。

(5) 對大廈公共部分和公共設施進行維護,使之保持良好的狀態,包括主要結構、幕牆、窗框、門及玻璃;進行設備、器材的更換、修理、塗漆等。

(6) 負責人事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所招聘之員工完成各項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項公用設施正常運作。

(7) 根據大廈實際情況,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編制大廈管理預算,收到管理費和代收水、電、煤氣、蒸汽等市政公用設施使用費及追收欠款。

(8) 處理所有對於管理大廈的投訴及各項維修,並協助調解業或用户之間因大廈管理而引起的糾紛與爭執。

(9) 負責大廈的保安工作,保持大廈的正常秩序和盡力使業主或用户免遭騷擾。

(10) 對各項管理職責定期(每季及每年)作出檢討和總結,並對改善大廈管理或增加服務項目等事宜向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遞交報告及作出建議。

(11) 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規則規定的建築物或安裝物、擺放之貨物及雜物,嚮應負責的人徵收及迫索清除費和因此而發生的有關費用。

(12) 控制該大廈內所有車輛停放、行人交通,拖離或扣留所有違反管理規則所准許停泊的車輛,並向這些車輛之車主收取拖離及扣留費用,並可收取欠款利息及手續費。

(13) 在所有有關該大廈之法律訴訟中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

(14) 防止任何人未經管理者書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約的規定而佔用或使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務設施。

(15)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對於大廈的要求。

(16) 防止任何人對大廈或公共設施進行有害的變更及損害。

(17) 節日期間可裝飾大廈幕牆,包括燈光及其他飾物。如管理者認為必要,可以組織大廈內的文娛活動。

(18)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了及進行訴訟)制止各業主違反、不遵守或

不履行本公約或用户守則的規定。

(19) 聘請、撤換及付酬予律師、建築商、會計師及專業顧問、承建商、工作、代理人、清潔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2、管理大廈公共地方及公用設施:

(1) 安排保養和維修大廈的公共地方及公用設施。

(2) 確保所有大廈業主或及户依照大廈管理公約規定的用途正確使用其所佔之大廈部分,如有大廈業主或用户違反大廈管理公約,管理者應儘量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違約行為。

(3) 在有合理需要時,替大廈之公共地方及外牆塗漆、清潔、鋪砌或視情況而施行其他適當之工程。

(4) 更換在公共地方的破損玻璃。

(5) 保持大廈中密閉的公共地方之通風系統運作良好及作適當維修。

(6) 保持大廈的環境清潔、衞生及美觀。

(7) 阻止任何廢棄置於大廈之公共地方,負責清徐大廈公共地方之垃圾及安排適當時間間隔收集垃圾。

(8) 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大廈任何公共地方受阻塞。

(9) 保持大廈的所有公用設備、機械和器材,包括大廈消防系統、保安系統、空調系統、電話系統、電梯系統、電器系統、煤氣系統、蒸汽系統、給排水系統等性能良 好和運作正常。當有需要或在方便的情況下,管理者可與第三者訂立合約維修上述設備、機械或器材(唯在大廈管理預算中已批准者及在緊急情況下除外)。

(10) 在可能的情況下阻止任何垃圾或其他物體從大廈棄置、排出、侵蝕和拋出於街道暗道、污水渠或水溝,並把已棄置、排出、侵蝕或拋出之垃圾或物體移走。確保管 理者所進行之維修或其他工程不會對毗鄰的排水渠、引水道、水道、行人道、水溝、水管、電纜、電線、公共設施或其他工程造成損害。如有損害,應及時補救,令 有關人士或政府部門滿意。

(11) 安排大廈保安及管理員的正常工作。根據大廈管理公約或及户守則之條款,管理、保養、維修及監督便用以下設施:1裝卸貨區;2垃圾車停放處;3車輛出入口、公共階梯、人行道、街燈、圍牆及公共空地。

(12) 管理者可用業主或大廈管理處名義投保。投保項目可包括火災、其他意外天災、第三者責任保險、勞動保險等與業主和管理大廈有關的保險。但各業主對其單元內利益應自行投保。

3、管理大廈財務:

1. 負責管理大廈之財務管理及賬務處理。

2. 財務管理包括編制每年度之管理大廈預算及儘可能使大廈之運作控制在此預算範圍內。當年度管理預算不足以應付所有管理開支,管理者應提交修訂預算供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審核批准。

3. 每月或每季定期向單元業主、租客或用户收到管理費。

4. 管理者責的財務處理包括:

A. 向各大廈單元徵收所應付之費用(如管理費);

B. 根據已批准的預算支付所有管理大廈的開支及其他在可預見的管理開支;

C. 定期複審徵收情況以確保所有業主、用户準時履行其財務上的責任;定期與發展商或業主複審欠款,並於發出適當警告後,以發展商代理人名義或大廈全體業主名義代表提出法律訴訟。

篇二:大廈管理規約及承諾書

億泰綜合樓管理公約及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佈的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包頭市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規、政策以及《億泰綜合樓房屋預售合同》的規定,結合億泰綜合樓(以下簡稱大廈)的實際情況,為維護大廈各業主和用户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大廈的管理能夠達到高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公約。

本管理公約對大廈全體業主、用户、發展商及管理者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定義

在本公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需作另外解釋外,下列用語將有以下意義:

1、大廈

指座落於土右旗振華大街南側,石油公司西側,命名為“億泰綜合樓”的建築物。

2、發展商

指包頭市萬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3、公共地方

指發展商根據本公約在大廈內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大廈各入口、通道、服務車輛、防火樓梯間、走廊、衞生間、避難層、灑水繫系統泵房、消防設備控制室、水箱及為該大廈的業主、用户而設並供其共用之其他地方或範圍,但不能包括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發展商保留之地方。

4、公共設施

指為該大廈的公眾利益而安裝的各種機器、設備、儀器、裝置、包括供水管、排水系統管、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電子監控系統、衞生間設備、電話接線系統、照明系統、保安系統、供電系統(包括緊急發電機)、污水處理系統,以及所有供大廈使用之去水道、溝渠、水道、管道、槽溝、電線、電纜、公用通告板及其他機械、衞生設備。以上所列各類設備不論是設置於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都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個別業主或租户使用的設施則包括在內。

5、保留地方

指屬發展商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裙樓之天台、主樓頂層之天台和其他大廈內非單元及非公共地方。

6、管理

指管理者根據本公約、用户寧則應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責任。

7、管理者

指發展商或任何根據本公約被指定管理該大廈的人士或機構。

8、管理規則

指本公約及用户守則內之一切條款或規則及發展商或管理者按本管理公約授權適時制定之各項與大廈管理有關之規章制度。

9、業主

指對每個單元擁有或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人士,幷包括其日後的合法繼承人或承讓人。

10、單元

指在該大廈內各業主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單元,包括商業單元、寫字樓單元或其他單元。

11、業權份額

指各單元業主的房屋所有權面積佔大廈總建築面積之份額。

12、本公約

本管理公約及其附件。

13、用户守則

指發展商或其授權的管理者根據本公約的規定製定的各業主、用户使用其所有的單元及大廈之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時所需要遵守的細則。

15、管理服務費

即於入夥前發展商授權之管理者向各單元業主收集的相等於已被批准的管理預算訂定的一年的物業管理費

第二章 總則

(一)、大廈各業主擁有的權益

1、在受土地批文的限制和保障下,獨自擁有其名下的單元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及收益權;

2、無業主可將其名下所佔的物業及權益自由出售、轉讓、饋贈、遺贈、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變賣,而無需取得其他業主或有任何權益的人士的同

3、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大廈的公共地方和設施,例如樓梯、走廊通道、消防系統、供水及排水系統、電力供應系統以及大廈所有的保安、衞生設施,以便適當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業;

4、可根據本公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可根據本公約條款監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業主的義務

1、業主在行使上述權利和使用其名下單元時,須遵守本公約的規定;

2、業主須依照公約的規定,負責及繳納其名下應分擔的管理費、物業費及其他款項。

3、業主須繳納其名下單元須付的税以及水、電煤氣等公設施費用;

6、業主須遵守發展商或其授權的管理者所訂立的〈用户守則〉、〈裝修指南〉及其他規章制度;

(三)、業主的責任

1、不得改變樓宇的結構,不得更改承重牆、橫樑、支柱等,或加建、擴建、拆除任何建築物;不得改變大廈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大廈外牆安裝任何遮光簾、遮篷、花架、天線、旗杆、旗幟、廣告、招牌、燈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可堵塞任何窗户。

2、不得切割、損壞、更改、干擾樓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電或煤氣等供應及排水道、暗渠、喉管、電纜、固定裝置等設施;

3、各單元的業主只可按《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將其名下單元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單元內進行任何足以妨礙或侵擾其他業主的事項;

4、不得私自佔用和妨礙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設施;

5、不得在所購房產的地面上放置超過規定荷的'載的物品。在將重物搬進大廈之前,應通知大廈管理者。管理者有權安排重物之合理放置,以使負載分佈均衡。

6、未經管理者批准不得自行安裝和使用烹調設備、大型空調或採暖系統等;不得在樓宇內進行任何中以引致樓宇所投購保險失效或引致保險費增加的行為:

(1)未經管理者書面同意,不得隨意在大廈的公共地方張貼廣告、懸掛標誌或文字;

(2)未經向管理者申報並獲批准,任何業主或用户不得擅自更改、遷移或增大用電、用水裝置和中央空調的負荷;

(3)如果對所購單元進行裝修或大的改造,須經管理者同意,並訂立施工管理協議和繳付有關費用;

(4)業主的僱員或親友進入大廈,須遵守管理規定的義務,並對他們違反公約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5)違反第二章第(三)條的業主須就所引致的損失負責及支付一切有關開支

第三章 發展商的權利

(一)、發展商保留的權利

1、管理者及其他經發展商許可的人,為檢查、維修及保養大廈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設施或任何為大廈利益而安裝的設施,或為履行管理者對大廈的管理責任,有權攜帶一切必需的設備、機器及材料進入大廈的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進入大廈的任何單元,但發展商在行使此項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業主使用其所屬的單元;

2、發展商可授權管理者向大廈各業主收取管理費;

3、根據大廈管理的實際情況,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前,發展商有權或授權管理者訂立及修改有關管理大廈的規則,而無需任何業主同意,所有管理規則及其修改不得牴觸本公約條款,並應張貼於大廈告示欄;

4、發展商有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指定或委託何何人為大廈管理者。發展商可與管理者簽署管理合同,訂立管理的職責範圍、年期及酬金等,而無需經其他業主同意,但管理合同的內容不通違反本管理公約的條款;

5、在受本公約的限制和保障下,發展商有權轉讓、抵押、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大廈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無需任何業主同意;

6、發展商可就大廈管理事另行訂立細則或規章制度,但不得牴觸本公約的條款

7、發展商有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審核批准大廈年度管理預算或修訂的年度管理預算。

(二)為了使發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條給予發展商的權利,各業主於此公司共同及各自授權發展商代表各業主行使上述權利。

(三)上例發展商的權利,不得轉讓或轉賣,在發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單元后,上列之各權利將告消失,但不影響在此之前發展商按上列權利所採取之一切行動和所簽署之一切文件。

第四章 管理者的權利

(一)、一般事項

1、發展商按本管理公約第三章第(一)條第4款所定或委託的管理者,享有以下的權力,但同時須遵守和履行本公約中其應遵守及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2、管理者將被視為全部業主代理人,而非個別代理。每一個業主將被視為已不可撤銷地任命管理者為執行本公約規定的代理人。

(二)、管理者的權力及責任

1、在不牴觸發展商權力的情況下,管理者有權對大廈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併為此負責,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檢查、視察大廈,必要時包括所有單元的內部。

(2) 每一位業主及其使用者應嚴格按照管理者確定的裝修規則,完成其單元的裝修工程。如果管理者發現該為主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違反裝修規則,管理者有權拒絕這些人士進入大廈。管理者有權要求裝修的業主繳交裝修按金,由管理者應用於補嘗業主及其聘用的承包商等人士引起的所有損失。該按金在裝修工作完成後發還給該業主。

(3) 根據大廈之日常運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並在實施中不斷完善。

篇三:物業管理公約承諾書

物業管理公約承諾書

致:全體租户

本公司/本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寫字樓之租户/使用人,現聲明同意遵守《物業管理公約》的一切條款及有關修訂,本公司/本人承諾該公約的所有條款及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本人及物業使用人。

本公司/本人亦同意在轉讓或轉租、分租上述物業任何部分時,於有關合約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就使用變化情況,書面通知廣場管理處,並應取得本公司/本人的承讓人或承租人遵守該管理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及有關修訂內容的承諾書。否則,對承讓人或承租人違反物業管理公約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拖欠管理費用或其他根據該公約應付的費用)承擔一切責任。

單元/商鋪號:

租户/公司名稱(正楷):

租户簽章:

年月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