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風險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3.02W

遵照規定,本採礦權人為切實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做好礦山地質環恢復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諾:

採礦權風險承諾書

1、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99,嚴格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用方案》進行開採活動,並採取有效的方式和有力的措施,保護礦產資源,減輕對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破壞程度。

2、按照《99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3、若轉讓採礦權時,已繳保證金一併轉讓,並由受讓人承擔所治理義務;

4、在礦山停辦、關閉或閉坑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並經驗收合格。

5、如末按規定期限繳存保證金,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同意採礦許可機關終止採礦權人的採礦權,註銷採礦權許可證。收回採礦權後,並不免除採礦權人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採礦權人:**

2012年1月31日

江蘇省採礦權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

有效期限: 礦區面積(平方米): 繳納方式(分期/一次性): 繳納標準(元/平方米): 開採方式影響係數: 礦種影響係數:

遵照《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採礦權人向 作出如下承諾:

1、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內,嚴格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欲綜合治理方案》進行開採活動,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2、經核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其中,首次繳存(大寫) 元。餘額在 年內每年繳存額(大寫) 元。繳存時間為當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前。

3、在礦山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並符合《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驗收標準。

採礦權人: 年 月 日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採礦權人和保證金收取部門各存一份。

採礦權年檢承諾書

宜章縣國土資源局:

我礦(場)已參加2015年度礦山年檢工作,並按照(宜國土資發[2015]48號)等文件要求提交了礦山企業年檢資料,現對年檢所提交的資料承諾如下:

本礦山(場)對所提交的年檢資料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由於資料虛假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後果。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或委託人簽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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