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公司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
1.甲方:
2.乙方:
3.丙方:
各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珠海共同投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成立時間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成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合作三方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五條 合作三方類型、姓名、身份證號及相關資料
如下表:
第六條 合作三方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
第七條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
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作成員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作成員的認繳出資額。
第三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或債務分擔
第八條 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形式:現金或銀行轉賬存款
2、紅利分配:
企業成立之日起,以季度為週期進行紅利分配,且必須在扣除房租等成本費用後存在淨利潤的基礎上才進行分配,三方以認繳的出資額按比例分配。
3、工資收入:
招生分有償和無償兩種形式。除家長或學生提名某老師接待,則該生報名後,被提名老師享受招生獎勵,獎勵按學生上繳學費的5%提取;若家長或學生主動諮詢,則接待老師不享受招生獎勵。
一對一授課。學生分配採取轉盤輪流制;按學生上繳學費的30%提取老師收入;若有家長或學生指定老師帶課,則該學生由指定老師帶,提成歸指定老師。 小班和中班授課。每上一次小班(指2-4人)課,老師提取40元收入;上一
次中班課(指5-8人)課,老師提取50元收入。
第九條 税賦
本企業因向合作三方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税項和所得税,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企業資本帳户餘額中扣減。
第十條 虧損或債務分擔
所有成本或債務從合作方成立之日從銀行開立的資本帳户中付出。
第四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
1、以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名義將企業註冊為個體工商户(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企業內部所有事宜,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執行。
第十二條 合作人會議
1、會議可由任何一位合作人在認為有需要時提出。
2、合作會議由三位合作人組成。
3、會議的表決為一人一票制,若有一人否決,則決議不通過。
第五章 企業的財產及合作方出資份額的轉讓
第十三條 企業財產
1、 合作方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
2、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本協議約定的情形,且經本協議約定的程序,合
作方不得請求分割本企業的財產。
第十四條 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1、 合作方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轉讓時應當通知所有其他合作方。
2、 合作方成員向合作方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作成員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合作方財產份額的出質
經過協商,其它合作方全體人員同意的情況除外,本企業的所有合作方不得將其在本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章 退出企業
第十六條 退出企業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方可以退出企業:
經全體合作成員同意其退出;
發生合作成員難於繼續參加企業的事由;
其他合作成員嚴重違反合作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退出企業補償
從企業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退出企業的,退出成員不得提取企業成立之初該成員的出資額部分和企業的盈利部分。
從企業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後要求退出企業的,退出成員可以按出資比例提取企業資本帳户餘額。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全體合作成員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其它成員有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要求違反方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任何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後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向設在 的 提出仲裁申請,並按其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裁決,對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
2、在爭議仲裁期間,除提交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文本與效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簽約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簽署:
開辦公司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為了拓展建築裝飾工程業務,實現優勢互補、效益共贏的合作經營目標,甲乙雙方就“北京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下稱分公司)的設立及承包經營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分公司的設立
1、甲方授權乙方在 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後交由乙方承包經營,獨立核算。
2、設立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提供的總公司的相關工商資料及設立申請書等註冊文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3、 設立公司需要資金、場地、辦公設施等由乙方負責出資準備,合作協議終止按約定清償相關債務註銷分公司後,剩餘資產歸乙方所有。
二、 承包經營的範圍、形式與權限
1、乙方承包分公司的經營區域為 ,但凡是涉及特定公司的項目均由總公司承建,包括本條所述的分公司經營區域內的該公司項目。
2、分公司主要經營甲方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核定的建築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乙方在營業和資質規定的範圍內,全面負責分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
3、分公司的承包形式為經濟責任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乙方負責經營、業務、辦公、勞資、税務等所有運營費用,承擔分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和經濟、法律責任。
4、乙方需要保證合法經營,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甲方監督。每
季度第一個月10號以內,乙方應將分公司上一季度的工程報表、財務對賬單與流水賬冊、業務管理報表等複印件交給甲方備案,如有必要,甲方有權要求核實原件和相關憑證。
4、分公司的出納由甲方指定或更換,公章由甲方指定的出納管理,分公司
應建立相關公章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乙方也應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出納崗位的的工資標準由甲方確定,工資和相關社保福利由甲方支付。
三、承包期限、承包費與承包抵押
1、乙方承包分公司的期限為 年,即從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
2、乙方承包分公司期間每簽約形成一筆工程款在300萬以下的業務,應按
工程款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承包費,如工程款在300萬以上,則按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承包費。如合同簽約價和竣工驗收後實際價款不同,以實際價款為準。
分公司每收到一筆合同款後,應於 日內按前款所述比例,將已收到合同
款的相應承包費支付給甲方。
乙方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均應在 日內交一份給甲方備案。
3、甲方承建的特定公司的項目,甲方應把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五劃給分公司,如合同簽約價和竣工驗收後實際價款不同,以實際價款為準。甲方應於收到該公司項目的每筆合同款後 日內將上述款項劃到分公司。
4、承包風險抵押。承包期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價值不低於 萬元的財
產抵押,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如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給甲方造成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未及時支付相關税
款、未及時支付員工工資及社保、未及時清償經營期間的債務、未按約定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等,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支付相關債務或挽回損失。
本協議終止滿 月,甲方初步確認乙方無經營期間遺留的債務後,甲方應
配合乙方解除前款所述抵押。
四、甲方權利義務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乙方承包經營提供營業、資質等法定依
據,協助乙方辦理分公司註冊、備案等必要的手續。
2、根據甲方的現有條件,提供承接裝飾工程業務所需的各種證件、資料,
做好業務支持、服務與配合工作。
3、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派出專駐出納履行監管職責,
促進分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發展。
4、負責財務的支持和配合工作,辦理銀行開户和外出經營税務等手續,
按規定代扣代繳各項税費,並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工程款專款專用。 5、有權對分公司所承接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
必要時派出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6、為乙方提供承包經營所需要的其他工作服務。
7、按本協議約定收取相關承包費。
五、乙方權利義務
1、負責辦理分公司在當地的登記註冊、備案、銀行開户等手續並承擔其所
發生的費用(如手續費、備案費、勞務工資保證金等),負責辦理分公司本身經營活動中其他手續的申報、申辦事務。
2、負責分公司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負責分公司日常
經營業務的拓展,承擔分公司的一切投資與運營費用,辦公場所選址後報甲方審批確定。
3、嚴格遵守國家與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納税,信守工
程合同,
維護甲方的利益和信譽。
4、遵守甲方的業務、工程、財務等管理規定,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按時支付承包管理費及其他應繳費用,保證工程款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並確保工程資金專款專用,按時上報工程報表、財務對賬單與流水賬冊、業務管理報表等。
5、負責分公司所承接工程的施工組織管理,擔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與質
量、環境、安全健康貫標負責人的職責,認真把好安全、質量關。同時做到施工資料與施工進程同步,建立完整的施工資料檔案,並在竣工後 日內將相關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甲方存檔。
6、負責在建項目與建設方、監理方及其他施工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處
理好內部勞資關係和對外供求購銷關係,不拖欠工人工資,不拖欠材料貨款。 7、負責甲方領導對分公司的常規巡視、專用或職能人員對在建工程的例行
檢查、以及協辦分公司事務出差人員的差旅、食宿、差補等費用。
8、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不得將分公司轉包他人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私刻甲方印章及偽造公司證明、文件,不得將工程款挪為他用或隱瞞、截留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不得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融資、借貸與擔保,不得對外簽訂低於成本價的低價工程合同及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合同、文書、文件等。如有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或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承包資格並追究乙方相應的責任,乙方承擔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可延伸至本協議期滿之後。
六、經營税金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分公司所有項目的税金和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分公司直接自行支付。如由於分公司項目需要由甲方支付税金或相關費用的,應由分公司提前把相關款項支付給甲方,如由甲方為分公司墊付的,乙方應負責由分公司在 日內將相關墊付款支付給甲方。.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的範圍和經營區域經營,如乙方超出約定的經營
區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超出經營區域項目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合法規範經營,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維護甲方及分公司的
聲譽,如乙方經營期間發因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原因給甲方及分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3、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接受甲方監督管理,如拒絕接受本協議約定的相
關監督管理措施,經甲方催告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4、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支付相關款項,逾期支付的,按日千分
之一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八、其他
1、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同等的效力。
2、在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乙方應就是否續約事宜與甲方商議。如雙方同
意續約,另行簽訂協議;如雙方不再續約,乙方在協議期滿後結清所有應繳税、
費,清理債權債務後,乙方可自行處理分公司裏屬於自己的財產,並辦理相關的移交手續(包括工程檔案資料及分公司證照、證件等)。
3、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地點:201 年 月 日 於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