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戰略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就甲方為乙方引入項目合作業務的有關事宜簽定如下備忘錄:
1、甲方同意將自身開拓的有關x系統業務的項目關係資源引入乙方,介紹乙方與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就《x系統》項目進行業務合作;
2、甲方同意除了x硬件集成項目由甲方優先承接外,乙方可直接與公司按照產品研發、技術支持、系統集成、工程實施及售後服務等方式開展全方位的業務合作;
3、乙方同意在與x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過程中,凡乙方參與並承接的業務定單,乙方從每筆項目研發費用中提取總金額的10%或者從每項工程合同額中提取總金額的6%作為業務中介費支付給甲方;
4、乙方同意不得避開甲方單獨與x公司進行相關業務合作,凡涉及乙方與x公司進行諸如技術團隊合併、公司股權重組等其他更深一步的合作事項時,乙方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5、雙方同意凡屬乙方與x公司簽訂的業務合作項目合同,自乙方從x公司或用户方收到每筆款項之日起七日內,乙方按照相應比例將甲方應得的業務中介費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6、雙方均有義務嚴格履行本合作備忘錄以及相關補充協議所約定的有關條款內容。雙方若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具有管轄權的有關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7、本備忘錄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8、本備忘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9、本備忘錄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企業間戰略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重慶訊美電子有限公司 乙方:內蒙古華動泰越科技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共同促進發展的原則,就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atm人臉識別智能分析預警系統項目(以下簡稱信用社項目)共享華動泰越公司售後服務機構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義務
1、甲方完成搭建平台的基本工作,完善規章制度的.制定。
2、甲方提供對乙方售後人員進行相關係統培訓,例如日常軟件故障排查、日常硬件故障排查。
3、甲方向乙方提供相關培訓文檔。
4、甲方向乙方提供7×24小時電話技術支持。
一、乙方義務
1、信用社項目網絡或主機系統癱瘓,售後人員應當自接到客户故障報告後1小時內響應,並在2小時內解決。
2、信用社項目發生嚴重故障或部分服務器不正常,售後人員應當自接到客户故障報告後2小時內響應,並在4小時內解決。
3、免費維護期內應保證每年不少於4次巡檢服務。
4、設備、成品軟件、客户化軟件在維護期內應提供如下免費服務:升級、調優、故障排除和故障排除所需的備件更換(含備件本身)等。
二、其它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欲變更、解除本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無效;解除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
2.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條款,導致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對方有權變更、解除協議,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另行約定,並以備忘錄或附件的形式體現;本協議的備忘錄或者附件與本協議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認可之時起生效。
甲方代表:
簽署時間:
乙方代表:
簽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