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顧問戰略合作協議

來源:文萃谷 1.34W

甲方: 四川亞丁天堂旅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企業顧問戰略合作協議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共同促進亞丁旅遊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結成稻城亞丁旅遊戰略合作伙伴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時間 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19日

二、合作原則 甲方提供優勢旅遊產品、乙方提供優質客源渠道,雙方共同創建亞丁旅遊雙贏新格局。

三、合作內容

1、甲乙雙方承認互為戰略合作伙伴關係。

2、甲方按照公平、透明的市場原則向乙方提供酒店全年合作價格及旅遊產品優惠地接價格。(酒店全年價格見附件)乙方承諾按照市場指導價格對外銷售甲方之酒店產品和旅遊產品,不惡意降價;

3、甲方為乙方的銷售活動提供相關產品資料和資訊;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權下免費使用相關圖文信息;

4、乙方團隊在2015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在酒店預訂享受單團執行16免1的優惠。

5、甲方在條件許可下,優先保證乙方之用房、用餐、用車、地接導遊等需求。

四、協議規則及條款

1、乙方在對外宣傳時優先推薦客人入住甲方旗下“亞丁天堂生態酒店羣落”,乙方須至少在一處對外廣告中刊登亞丁天堂生態酒店的信息,常規產品設計中應包含至少一晚入住亞丁天堂生態酒店羣落。

2、適用市場---本協議僅適用於內賓市場,請乙方客人在入住時提供相應證件入住,否則甲方有權按照前台現行價格執行。

3、本協議同時適用於甲方旗下:稻城縣聖景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318訂房中心、天域聖景中餐廳等相關產業。

4、16免1定義:每16位付費客人用房可享受1位客人用房免費,每團總計不超過4個免費標準牀。

5、本協議為框架協議,具體操作細則需在合作中進一步明確。

甲方:四川亞丁天堂旅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旅行社名稱: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企業顧問戰略合作協議 [篇2]

甲方為提高國內外市場之營業額與獲利,並建立國內服飾市場的平台品牌,擬對現經營組織及企業文化進行轉型與升級。為有效達成上述目標,甲方聘請乙方為專業經營顧問,協助甲方。雙方簽訂本合作協議書以為合作之依據:

一、合約期間2015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計三年。

二、顧問項目合作方式:分三階段執行,各階段合作方式如下:

第一階段運營啟動階段

(一)企業三年戰略規劃:

1、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5年3月15日,計三個月;

2、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司整體戰略規劃,梳理企業文化和修訂組織架構:

(1)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內部調研和目標羣體選擇;

(2)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目標羣體的深入理解,並輸出戰略規劃和產品建議;

(3)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新的戰略和文化的內部溝通,包括組織結構調整。

(二) 國內運營準備與市場啟動階段---預計五個月時間:

1、時間: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計五個月;

2、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司國內營銷模式規劃,以及啟動國內市場的各項準備工作,奠定良好發展基礎,啟動首家示範店的運營。

3、『營運準備與市場啟動階段』執行項目:共分為15個子項目:

(1) 國內營銷模式規劃;

(2) 連鎖業務的公司組織架構設計、部門職能、崗位職責、考核方式;

(3) 商品賣點挖掘、品類銷售方式規劃與指導(要和設計部門互動);

(4) 投資與營運預算規劃;

(5) 整體業務團隊、店下網絡團隊獎勵制度規劃、設計;

(6) 連鎖專賣店品牌戰略規劃;

(7) 專賣店營運功能規劃;

(8) 專賣店商品陳列及經營管理規劃;

(9) 專營店加盟合約、營運規章制定;

(10)業務代理團隊合約、營業規章制定 ;

(11)市場啟動執行計劃與優惠獎勵政;

(12)專賣店促銷推廣方案規劃;

(13)專賣店暨業務團隊教育訓練系統規劃;

(14)協助甲方進行營業軟件系統的評估與合作廠商篩選;

(15)旗艦(或標準)示範店籌備規劃、門店建設、人員招聘與培訓,展開正常營運。

(三)內銷網絡營銷規劃:

1、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5年2月28日,計時3個月;

2、提供內銷網絡銷售和推廣執行方案;

3、提供內銷企業網站、淘寶網店的網站優化建議。

(四)外貿跟單業務人員招募和特訓:

1、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5年5月30日,計時5個月;

2、幫助招聘和擴大外貿團隊,優化外貿績效考核制度;

3、給外貿團隊提供針對性的培訓,提高外貿工作技能,包括外貿網絡營銷技能,提高跟單實效。

4、提供外銷企業網站的網站優化建議。

(五)生產部門培訓:

1、給生產管理團隊提供兩天針對性的培訓,另外在協議期內乙方自主開設的生產管理公開課,甲方可以選擇來聽。

第二階段運營拓展階段(時間: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30日)

(一)加盟體系的政策和運行:

(1)專賣店加盟制度規劃,種子加盟商及店拓店獎勵制度設計;

(2)省、市、縣三級運營商經營模式規劃與建置指導;

(3)招商加盟作業流程規劃,首次招商會作業協助,完成首批招商加盟商簽約。

(二)作為平台運營中服飾品牌託管經營:

(1)託管經營的方式設計,價格與渠道策略;

(2)託管經營的銷售控制。

第三階段運營起飛階段(時間: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0日)

按三年戰略規劃和企業實際運營結果進行不斷校正和維護。

1、2011年連鎖店數量達到30-50家,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

2、2012年連鎖店數量達到50-100家,銷售收入達到10000萬。

三、執行方式:

(1)、顧問與公司主要幹部成立項目聯合領導小組,第一和第一二階段,以乙方為主,我們做,你們看;第三階段,以甲方為主,你們做,我們維護。透過見面、電話、網絡溝通方式,掌握時效。並視需要安排專項會議,由負責專項的顧問與主管人員參與。

(2)、每月定期一次項目領導小組經營會議。

四、顧問執行人力:

尚老師、張老師全程參與,泰山等按需參與。

五、費用與付款方式:

(一)、營運準備與市場啟動階段─共計人民幣30萬元(不含税)分三期付款:

1.簽訂本合約後三個工作日內,首付款12萬元;

2.完成首家旗艦(標準)示範店籌備、門店建設、人員招聘與培訓展開正常營運,收取12萬元項目執行費;

3、網絡營銷方案確認,外貿跟單培訓結束後收取6萬元項目執行費。

(二)、營運拓展階段一共計人民幣20萬元(不含税)分三期付款:

1、連鎖加盟制度和政策設計完成,收取8萬元項目執行費;

2、完成首次招商會,並至少與三家以上新加盟商簽約,收取8萬元項目執行費;

3、導入一家以上託管品牌,簽約後收取項目執行費4萬元。

(三)、運營起飛階段按營業額提成3%:

甲方在執行項目後第二年年終決算實現國內營業額突破5000萬元人民幣(含及以上),按實際總營業額給予乙方3%的(不含税)項目執行費;第三年年終決算實現國內營業額突破1億人民幣(含及以上)按實際總營業額給予乙方3%的(不含税)項目執行費。

(四)、交通食宿費用

乙方執行顧問工作所發生之往返交通費用與食宿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付款方式:根據項目執行時間節點,甲方將相關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户。

七、違約責任

雙方應共同遵守以上合同條款,若有一方違反,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違約方應給付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成本損失、損害,以及守約方為行使權利而付出的有關費用。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着誠意、互信,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到期後,如需續約,其內容由雙方商議,另行訂定。

、本協議並相關附件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打造中國校園服飾平台品牌投入產出概算》

甲方:服飾有限公司乙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蓋章:蓋章: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二 〇 〇 九年月日

企業顧問戰略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結成長期共同發展,併為以後在其他項目上的合作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 權利與義務

1. 甲乙雙方皆承認對方為自己的戰略合作伙伴,並在彼此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標識合作方的旗幟徽標鏈接或文字鏈接。

2. 甲乙雙方授權合作方在其互聯網站上轉載對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將由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引用(具體合作項目另籤協議)。 3. 甲乙雙方在彼此互聯網站中轉載引用合作方的信息時須註明"該信息由×××(合作方網站)提供"字樣,並建立鏈接。

4. 甲乙雙方必須尊重合作方網站信息的版權及所有權,未經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編其站點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網站以外媒 體發佈來自合作對方站點的信息,否則構成侵權。被侵害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並視情節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方式。

(二) 相互宣傳

1. 甲乙雙方應在彼此站點追蹤報道合作方的市場推廣計劃及相關營銷活動。

2. 甲乙雙方都認可的適當時間內,雙方在彼此站點上開設專欄,撰寫並宣傳與合作對方商業行為有關的話題(具體合作項目另籤協議) 3. 甲乙雙方在有關internet專題的研討會和金融、金融等行業的各種展覽會上,互相幫助、共同宣傳,共同推進雙方的品牌。

4. 雙方還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進行進一步探討。

(三)其他

1. 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2.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本協議商定合作方案的執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議,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 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優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

7. 雙方的合作關係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內容與服務提供均為免費。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蓋章: 蓋章:

企業顧問戰略合作協議 [篇4]

專項企業法律顧問團項目合作協議


作者:姚立民|發表於:2015-08-11|點擊率:10

【關鍵詞】:專項法律顧問 重點行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 上海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團

第一條為促進資本善緣運作,善助民族企業家安全發展,針對性精細化保障重點行業之企業成長,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善存共贏的原則,簽訂本《專項企業法律顧問團項目合作協議》,以下稱協議。

第二條本協議所稱“專項企業法律顧問團”,僅為《上海法律顧問網》#url#(下稱網站)商公益推廣專業律師的一種項目形式,非為任何社會組織之名稱,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本項目精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且有專門保障某特定行業意願之執業三年以上律師可簽約加入,以下稱項目律師;原則上每一特定行業設顧問推廣及業務合作席不超過三個,而且有條件的每一行業之保障要形成團隊分工模式,且要兼顧城際協同。

第四條本項目律師,應當向網站提交不少於300字的執業簡介和照片,應當免費擔當網站安排的在線解答律師、版主、管理員等“公益職位”,每年應當發表一篇自辦案例文章,以促進同業互助、業務推廣及良好服務。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本項目律師,一致同意並授權網站執行姚立民律師對本協議條款進行適當合理的修改與公佈(通知),並自願信守之。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本項目律師一致尊重並認可本協議第十條的管理方式,認可平台人脈資源模式的同業公益(免費)推廣理念,保證能夠做到一旦本人被網站取消席位不會錯誤地理解為自身誠信度受到貶損及本人執業專業化方向發生改變,承諾不向網站及項目執行方等追究法律責任及其他任何之責任。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項目律師應以自己處理代理案件或業務之責任心為當事人推薦專業化律師,但無論如何案件處理之最終風險應以當事人選擇且簽訂的委託律師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申請律師在本協議簽字即為完成加入要約,管理方指定項目代表簽字即為承諾,本協議生效。

申請律師: 項目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企業顧問戰略合作協議 [篇5]

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上海金維志源企業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源律師事務所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金維公司總經理為甲方的常年法律服務的總負責人,客户服務部負責日常聯繫和日常事務處理,同時指定律師負責解答甲方管理和經營過程中的法律諮詢問題。

二、企業信用法律顧問服務的作用,本合同的顧問服務主要針對顧問甲方在對外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法律顧問服務。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經營決策、規範企業改組改制、健全企業規章制度、處理訴訟非訴訟事務、防範企業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是企業領導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經營管理的得力參謀和助手。

1、能增強企業的法律防範意識,減少、降低法律風險。法律顧問是企業規劃遠景的好參謀,可幫助規劃企業的整體戰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專項事務提供法律意見,企業可隨時就所遇到的問題向顧問律師諮詢,使企業的運行有着良好的法律保障。

2、充當代理人有着明顯的優勢。由法律顧問充當企業訴訟或仲裁案件的代理人,與直接聘請其它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不同之處,就在於顧問律師能夠更好的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融會貫通地靈活應用,將訴訟或仲裁的代理方案予以策劃,設計好庭審策略,在事前為保證勝訴夯實基礎。

3、能幫助企業健全制度,最大化地預防糾紛發生。顧問律師可以為企業草擬各種規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文書,起到增強企業自身素質,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規範化;為企業草擬、審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發生。

4、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企業有了法律顧問,在與對方出現糾紛時,顧問律師可以律師的名義出具律師函等,一則可以固定證據,二則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壓力,便於解決很多原本要通過訴訟法才能解決的問題。

5、能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協助參與對客户的信用管理,專業法律顧問也是企業誠信的一種象徵,是企業的第二張名片,給客户良好的印象。

三、合同約定的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一)針對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1)為甲方就其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研究,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諮詢;

(2)根據甲方要求,審查並修改甲方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

(3)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應甲方要求,草擬、修改、審查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以及對外聯繫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5)應甲方要求,參與重大經濟項目談判,審查和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書。每年1次;但參與10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乙方可酌定優惠收費;

(6)依據甲方要求,乙方每月指派律師上門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服務時間為每次1個工作日。每季度1次;(7)應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提供3件標的分別在3000元以內的訴訟代理服務;

(8)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無數限制)等,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9)參與並協助甲方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經營和業務進行溝通;(10)委託催款案件免收案件前期委託費;

(11)提供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訴訟案件根據國家規定,律師代理費按照標的的1-5個點收取,最低律師代理費不得低於3000元;

(13)非訴訟代理收費:標的在5000元以下,按比例收取50%;5000-15000元按35%收取;15000-50000按30%收取,在此基礎上可享受法律顧問的8折,同時所發生的調檔費等由委託方承擔。

(二)公司內部關係中:該部分服務費實行優惠,具體另行商議。

1、為股東提供公司、工商法規的諮詢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信息;

2、幫助公司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和合同管理制度;

3、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信息;

4、協調勞資關係、規範勞資合同關係、提供勞動法律諮詢;

5、解決勞資之間的勞動糾紛,擔任勞動仲裁、訴訟的代理律師;

6、公司對內關係中所涉及的其他糾紛的解決;

四、受聘律師的權利:

1、查閲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甲方內部文件和資料;

2、瞭解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3、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差旅費和調查取證等必要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

五、受聘律師的義務:

1、應當及時承辦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

2、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提供顧問服務;

3、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委託授權的範圍進行工作,不得超越委託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6、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業務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

六、法律服務具體工作方式

1、隨時提供法律諮詢(一般情況下通過電話及傳真、電子郵件方式);

2、緊急或重要情況下上門提供法律諮詢(情況允許,儘可能地事先預約);

3、書面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擬定法律解決方案,代理出具律師催收函

七、甲方認為乙方指派的律師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應予滿足。

八、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顧問費人民幣10,000元。此費用應在法律顧問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户。

九、甲方應指派專門人員負責向乙方傳遞法律服務的要求和內容,形式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為主要方式,內容應明確簡潔。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暫定年,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屆滿之日,雙方均未提出書面異議,本合同順延一年,並依此類推。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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