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前保證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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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保證書的重要性,有效的保證書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你所見過的保證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前保證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婚前保證書三篇

婚前保證書 篇1

一、我保證:從現在開始,只會對老婆一個人好,只寵老婆一個人,不會騙老婆,結婚以後更是一如既往的愛我家老婆。

二、結婚以前和以後,洗衣做飯所有家裏的髒活累活都要搶着幹。

三、只要老婆想吃什麼喝什麼時,要無條件的在第一時間內端到老婆面前不得怠慢。

四、老婆想逛街時要無條件服從,不得有半點怨言,始終臉帶微笑,老婆買東西時我要搶先付錢並積極提東西,對老婆講的每一句話都要是真心,不得説讓老婆傷心難過的話。

五、結婚後不能衝老婆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門,如果萬一實在要吵架,不管事實是誰的對錯,我都要首先賠禮道歉,並能在深刻地發自內心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道歉後,由我主動提出帶老婆出去散心;如果老婆不願意,我一定要極盡所能地逗老婆直到願意為至,其間不得有半點不樂意。

六、和老婆戀愛結婚後,保證不再愛其他女生(看都不能看),做夢也只能夢見老婆一個人,一輩子只愛老婆一個,在我的眼裏,老婆永遠都是最漂亮的。

七、在老婆心情不好時,我要任老婆欺負,並謝主隆恩;不得有還手瞪眼之行為。有人欺負老婆時,我要在第一時間出現,老婆受到委屈時,要哄老婆開心。老婆開心時,我要陪老婆開心,不得掃老婆的興致,不説老婆不喜歡的話,不做老婆不喜歡的事。

八、不和老婆搶電腦和電視,老婆二選一或者二選二時不得有怨言。

九、家中收支在老婆的監督下,統一由我來記帳,帳目一定要清晰,每月向老婆列明細帳,如需撥款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由老婆一支筆簽字審計後方能動用,年底要做年終報表。

十、老婆的話永遠是正確的,一切都服從老婆的。

十一、保證和老婆攜手共進,白頭偕老,特此證明

十二、老婆有權利增加或刪減或修改以上內容,我無權反對,也無權提出議案。

特此證明(絕對是自願的,沒有半點威逼利誘哦。)

保證人:老公XX

監督人:老婆XX20xx年2月18日

婚前保證書 篇2

【案情】

20xx年,李某(男)與劉某(女)經人介紹認識,並與同年10月份登記結婚,李某對劉某疼愛有加、倍加呵護,但臨近結婚了卻仍玩興不減,責任性不夠強,為此劉某要李某在婚前寫下保證書,內容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離婚,則李某婚前的`所有財產分一半給劉某。婚後李某經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劉某勸過多次均無效,致使雙方矛盾不斷增多,經常爭吵。20xx年,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證書,並請求法庭予以確認。關於該保證書的效力問題,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違背民法原則,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認為李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只是對自己的婚前財產作出了一個約定,而對劉某的財產卻沒有做出類似的規定,這對李某明顯不公平,屬於民法中的顯失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保證書。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類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雙方離婚便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發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雙方離婚之前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由於李某寫保證書向劉某做出承諾,是為了日後與對方結婚並生活在一起,若離婚則李某與劉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應可以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故此時該保證書還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屬於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於約定夫妻財產製,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徵就是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對財產歸屬進行一定的約定,屬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因而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法律對約定的財產不強行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證書其實質是書面形式的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成了眾人反對該保證書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種觀點中認為的,該保證書的簽訂對於李某來説顯失公平,屬於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李某有權將其撤銷。但實不然,首先李某在寫下保證書之前具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不寫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與劉某結婚,李某明知該保證書的寫與不寫對他具有重大的利益關係,最後為了實現自己的結婚利益而選擇了寫,卻放棄了不寫,所以李某是自願為之的,何來顯失公平之談。其次,保證書上約定財產對半分的前提條件是李某先提出離婚,為此,劉某並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離婚,所以可以認定該約定行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張將其撤銷。最後,該保證書僅僅是對雙方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作出的約定,而並不是對已經贈與的財產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最終予以返還做出的規定,所以不能等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綜上所述,該保證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根據意思自治一致對婚前財產作出的約定,屬於合法有效的行為。當前,隨着社會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製終將達到與法定財產製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實踐中,應該從自願、平等原則出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體現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重大價值。

婚前保證書 篇3

1.我保證:從現在開始,只會對靜靜一個人好,只寵靜靜一個人,不會騙靜靜,結婚以後更是一如既往,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愛我家靜靜。

2.結婚以前和以後,洗衣做飯所有家裏的髒活累活都要搶着幹。

3.只要靜靜想吃什麼喝什麼時,要無條件的在第一時間內端到靜靜面前不得怠慢。

4.靜靜想逛街時要無條件服從,不得有半點怨言,始終臉帶微笑,靜靜買東西時我要搶先付錢並積極提東西,對靜靜講的每一句話都要是真心,不得説讓靜靜傷心難過的話。

5.結婚後不能衝靜靜瞪眼珠子,不能大嗓門,如果萬一實在要吵架,不管事實是誰的對錯,我都要首先賠禮道歉,並能在深刻地發自內心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道歉後,由我主動提出帶靜靜出去散心;如果靜靜不願意,我一定要極盡所能地逗靜靜直到願意為至,其間不得有半點不樂意。

6.和靜靜戀愛結婚後,保證不再愛其他女生(看都不能看),做夢也只能夢見靜靜一個人,一輩子只愛靜靜一個,在我的眼裏,靜靜永遠都是最漂亮的。

7.結婚後保證支持靜靜的工作,要正常送靜靜上班,並堅持要接靜靜下班。

8.在靜靜心情不好時,我要任靜靜蹂躪,並謝主隆恩;不得有還手瞪眼之行為。有人欺負靜靜時,我要在第一時間出現,靜靜受到委屈時,要哄靜靜開心。靜靜開心時,我要陪靜靜開心,不得掃靜靜的興致,不説靜靜不喜歡的話,不做靜靜不喜歡的事。

9.不和靜靜搶電腦和電視,靜靜二選一或者二選二時不得有怨言。

10.保證和靜靜共同學習進步,靜靜不想看書時,不得逼其看書,但是我自己一定自覺要認真看書,要認為靜靜是為了讓我能有更好的學習環境才放棄自己的進步的。

11.知道靜靜膽子小,所以一定不讓靜靜一個人走夜路。

12.每天上班之前,下班回家都要擁抱親吻靜靜。

13.每次出差回來要給靜靜帶一件當地的禮物。

14.不給靜靜吃麪條,做菜不能放辣椒。

15.靜靜晚上容易犯困,所以除了工作任務外,凡10點以後必須保證讓靜靜上牀休息.且晚上要抱着靜靜覺覺,並給靜靜蓋好被子,絕不能凍着靜靜。(除非靜靜不在身邊)在靜靜失眠時要徹夜陪伴,幫忙數羊;不得先與周公見面。

16.對靜靜的生日絕對牢記心頭,對靜靜的感情不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發現美女,一不停下腳步,二不流口水,三不目瞪口呆.美女從我身邊走過去五分鐘內不回頭.切實做到“吃着碗裏的不看鍋裏的”,不跟任何一個異性眉來眼去,眉目傳情。

17.按靜靜的標準講究衞生,祥情見靜靜的明細對照表。

18.家中收支在靜靜的監督下,統一由我來記帳,帳目一定要清晰,每月向靜靜列明細帳,如需撥款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由靜靜一支筆簽字審計後方能動用,年底要做年終報表。

19.靜靜的話永遠是正確的,一切都服從靜靜的。

20.如果真是靜靜錯了,我自覺參考19條。

21.保證和靜靜攜手共進,白頭偕老,特此證明。

22.靜靜有權利增加或刪減或修改以上內容,我無權反對,也無權提出議案。

保證人:大偉

監督人: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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