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質量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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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賣方):

商鋪質量保證書

乙方(買方):

由甲方開發新建座落在 長沙 市 雨花 區 洞井 鎮 和平 村的 和馨佳園(一期)住宅工程第 棟 單元、第 層 #住房 套的房地產(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建房[1998]102號《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要求,如果商品住宅售後在以下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由甲方履行保修義務,承擔保修責任。

一、該工程在竣工驗收時,經驗收組評價其工程質量等級為 優良 ,且已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按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使用年限為 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在保修期內,因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築物地基下陷、傾斜及主體結構構件開裂、變形、破損且超過國家設計規範的規定值的,由甲方承擔保修責任、無償進行保修。

二、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該商品住宅以下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與保修期為:

1、屋面、牆面、衞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等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

2、牆面抹灰層和管道的保修期為2年;

3、門窗、五金件、衞生潔具、燈具、電器開關、防盜及對講系統的保修期均為1年;

4、供熱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2個採暖期;

5、因住户裝修引起的質量問題不在以上保修範圍內,不予保修;

6、該商品住宅售出後,由甲方委託的 公司負責維修處理。

7、該商品住宅於 年 月 日由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交付乙方對該住宅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進行認可。乙方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設備,由乙方自行承擔維修責任。住宅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計算。

三、在保修期內,因該住宅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甲方向造成該商品住宅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使用不當,如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的不當裝修等,或第三方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甲方保修範圍。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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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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