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個人借條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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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住址及郵編:

公司借個人借條範本

實際住址及郵編:

辦公電話:

家庭電話:

手機:

今有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 元,應於**年** 月 **日歸還,屆時一併支付利息** 元。 貸款人:

借款人:(簽名並蓋章)

擔保人:

時間:2015年 月 日

借條是人彼此之間為處理財務、物資或事務來往,寫給對方作為憑據或有所説明的條據。 一般格式為:

1.標題。寫明“借條”。

2.正文:寫明事由或事實(涉及金額必須大寫)。

3.署名、日期。

範例一:借東西的借條

今借到長沙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列資料:

1、年終工作總結壹份。

2、項目開發計劃書壹份。

公司工程管理

經手人:

年 月 日

範例二:借錢的借條

今借到×××人民幣 元整(¥: 此據。

借款人(簽字):××× ××年×月×日

元), 月內還清,不計息。

【借條格式範文】正規標準借條格式怎麼寫

借條,是我們生活交往中最簡單、最常見的一個合同,雖然簡單,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寫。今天,將借條的標準書寫格式告訴大家。

一、標題一定要寫“借條”二字,切莫被別人故意誤寫成“欠條”, 特別注意:雖然都是錢在別人那,但在法律上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寫明“今借到***現金***元,註明大寫***圓整。特別注意:核實大小寫相一致,如果大小寫數額不一致,司法實踐中會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一定寫正確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同時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再去核實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問題;

四、如果不能確定要求借款人什麼時候歸還,建議出借人不寫歸還日期,這樣時效上可以保證20年,而不會由於一時忘記導致時效超過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寫上歸還日期與不寫歸還日期差別不大。

五、如果要求給利息,一定要寫明,法律規定:不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歸還時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條最好是在A4紙上先將借款人的身份證正、反面複印在紙張的右下方,然後在上端書寫借條,另外,注意:簽字後最好請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國無論是法院或律師等司法實踐中都是嚴格執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七、因為他在向你借錢,主動權在你手上,所以在借錢之前完善手續是不成問題的。

借條樣式如下:

借 條1

今借到張三(身份證號碼:1234567890)現金123456元,大寫:壹拾貳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圓整,年利率7.56%,2015年2月30日前本息一併歸還。

此據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碼:0987654321

2015年2月29日

附:正規借條格式範本

借條2

借款人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今向 借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期限為 個月.

於2015年 月 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

擔保人:

借款日期:2015 月 日

公司借個人借條範本 [篇2]

一、借條

今借到__人民幣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還清本息。

特立此據為憑。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二、借條陷阱案例:

1.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帳。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故法院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後該案經張某申訴到檢察機關要求抗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經偵查,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2.利用歧義。

裏某借武某50000元,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兩個月后里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武某出具借條一份:“裏某借武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武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裏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3.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4.財物不分。

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

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5.自書借條。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12000後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0”。

6.兩用借條。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7.寫條不寫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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