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站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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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十堰傑德利工貿有限公司

服務站合作協議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銷售形式

1、甲方汽車以廠家直銷方式掛靠到乙方汽車經營所在地,乙方提供合法經營手續和經營場所。

2、甲方派專業營銷人員駐乙方經營所在地對樣車及監控車管理

3、乙方給終端用户開上户車輛發票及上户各項協調工作,甲方給乙方開增值税票。

4、利潤分配如下:

4-1、單台車銷售價格在十萬元以下每台車甲方給乙方返利八百元。

4-2、單台車銷售價格在十萬至十五萬元之間,單台車甲方給乙方返利一千五百元。

4-3、單台車銷售價格在十五萬以上單台車甲方給乙方返利二千元。

4-4、現款車輛由乙方直接從車款中按以上返利標準扣除,銷貸車輛返利由甲方對乙方支付。

5、甲方與乙方協商後達成本年度銷售任務及返利情況如下;

5-1、甲方為乙方所定的年度最低銷量為60台,達到60台(車)每台返利500元。

5-2、年銷量達到80台時,每台(車)返利700元。

5-3、年銷量達到100台時,每台(車)返利1000元。

5-4、年銷量超過100台時,每台(車)返利1500元。

5-5、年銷量低於60台時,乙方不享有年終返利獎勵。

二、 樣車及監控車的管理

1、樣車及監控車資源由甲方提供。

2、樣車監控車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作轉讓、抵押。

3、樣車監控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實施改裝、加工、添減附件,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甲方有權處理樣車及監控車價格調整異地調動權。

5、乙方有權對整車檢查驗收,及樣車監控車給甲方辦理相應的財務手續。

6、乙方負責協議好技術監督、工商部門合作關係,保證甲方利益不受損害。

服務站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能夠更好的給東壩家園b區廣大業主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物業服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共同建立物業便民服務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項目:

物業便民服務站

二、項目內容:

家政服務;裝飾裝潢;社區車友會(汽車清洗、美容、維修、自駕遊……)文化活動。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成立物業便民服務站項目並備案;

2、甲方宏觀監督指導物業便民服務站的經營行為,並隨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3、甲方協助乙方做好物業便民服務站在小區內的宣傳工作;

4、甲方設立業主投訴電話,嚴格把好服務站為廣大業主服務的質量關;

5、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物業便民服務站的管理費;

6、甲方負責協調廣大業主與物業便民站所發生的`一切糾紛,如果乙方有損害業主利益的問題,經核實,視情節而定,情節嚴重者,由乙方承擔完全責任後,甲方有權利終止與乙方的本項目合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承接物業便民服務站甲方指定服務項目的經營活動;

2、乙方在為廣大業主服務經營期間禁止從事一切非法以及損害廣大業主利益的行為;

3、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做好小區內物業便民服務站的宣傳工作;

4、乙方為業主服務完畢,及時撥打回訪電話,與業主進行溝通,並做好相應的服務紀錄;

5、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做好社區的文化活動,豐富社區的文化生活;

6、乙方按照規定每月向甲方上繳管理費。

四、協議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合作經營應根據北京中交方圓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與北京市東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委託合同期限約定,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該合同期滿為止。

五、管理費:

乙方按月向甲方繳納物業便民服務站管理費500元(五佰元整)。其它費用參見《房屋租賃協議》;

六、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異議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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