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停拆除小火電機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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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關停小機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省(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委)(以下簡稱乙方)

關停拆除小火電機組協議書

丙方: 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丙方) 丁方: 當地電網企業(以下簡稱丁方)

(“上大壓小”新建項目主要投資方(以下簡稱戊方)

為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部署,實現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工作,按照《國務院批准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7]2號(以下簡稱2號文件)精神,經過協商,甲、乙、丙、丁、(戊)各方就( 電廠“上大壓小”項目)關停拆除 火電機組所涉及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在 年 月之前(或在 電廠投產後二個月內)關停並拆除本企業(所屬 電廠) 號火電機組,關停和拆除裝機容量為 萬千瓦。將制訂切實可行的關停計劃和工作安排,包括電廠人員安置以及電廠債權債務處理辦法等,並積極配合乙、丙、丁、(戊)及有關方面做好小火電機 1

組關停相關工作。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電網企業按照2號文件和有關規定對甲方關停機組所採取的關停措施。小火電機組關停後,甲方可享受2號文件及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各項優惠政策,並按關停規模享有優先參與投資新電廠的權利,乙、丙、丁、(戊)方應給予協助和支持。

二、乙方承諾組織制訂本地區小火電機組關停計劃,按照國務院2號文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台並落實關停相關政策,督促、協調和解決工作中發生的相關問題。組織有關各方、按照電力規劃,研究“上大壓小”新建項目的建議方案,協調解決本省、跨地區“上大壓小”的問題,協助做好跨省“上大壓小”工作,解決新建項目前期工作的有關事宜。

三、丙方負責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妥善解決關停拆除電廠人員安置以及電廠債權債務處理,土地轉讓以及當地電力調度和電力供應等問題,做好當地的穩定工作。

四、丁方負責本協議涉及機組關停後的電力供應,並承諾在必要時,通過協商有償收購甲方關停機組有使用價值的輸變電設備,按2號文件精神協商修改相關購售電合同,執行並落實國家小火電關停的有關優惠政策。承諾按協議規定時間,停止收購甲方擬關停機組的'上網電量,停止調度並解列關停機組。

(五、戊方要積極協助乙、丙、丁等方開展的小火電關停 2

工作,承諾按丙方提出的總體方案,協助解決關停機組的人員安置,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優先考慮甲方對新建項目的投資要求。)

五、本協議各方應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對“上大壓小”工作落實情況組織的檢查和監督。

六、本協議簽署後,甲、乙、丙、丁、(戊)各方要按協議簽署的責任和義務認真履行,確保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本協議一式6(7)份,各方各執1份,1份上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1份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甲方(蓋章): 丙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丁方(蓋章):

(戊方(蓋章))

二OO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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