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大賽提供獎品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關於“華商·國美掌控數碼攝影大賽”獎品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活動:
西安國美為掌控數碼攝影大賽冠名,冠名費,併為獲獎者獎品。
二、活動:2004年11月—12月
三、活動費用支付:2004年11月30日前乙方以現金向甲方支付1萬元冠名費;為本次活動價值1萬元獎品(含數碼攝像機、數碼相機、閃盤,依照獎項設定)。
四、甲方權利及義務
(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祕書不求人”) 1、甲方以新聞報道的,活動進展情況在新聞版四次宣傳報道,每次不少於500字,並註明由“西安國美為本次活動獎品”。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支付1萬元冠名費,價值1萬元獎品。
2、乙方活動期間可在商場發放宣傳材料、設置展台、懸掛橫幅、舉辦廠商諮詢和有獎競猜等活動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本協議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活動,另一方有權利終止合作,並按《合同法》規定向違約方索賠。不可抗力而的`活動,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可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活動終止時自動失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體檢卡內容項目附件,與該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攝影大賽提供獎品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關於“華商·國美掌控數碼攝影大賽”提供獎品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活動:
西安國美為掌控數碼攝影大賽冠名,提供冠名費,併為獲獎
者提供獎品。
二、活動時間:2004年11月—12月
三、活動費用支付方式:2004年11月30日前乙方以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1萬元冠名費;同時為本次活動提供價值1萬元獎品(含數碼攝像機、數碼相機、閃盤,依照具體獎項設定)。
四、甲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以新聞報道的形式,根據活動進展情況在新聞版進行四次宣傳報道,每次不少於500字,並註明由“西安國美為本次活動提供獎品”。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支付1萬元冠名費,提供價值1萬元獎品。
2、乙方活動期間可在商場發放宣傳材料、設置展台、懸掛橫幅、舉辦廠商諮詢和有獎競猜等活動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按照本協議履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另一方有權利終止合作,並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向違約方索賠。由於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活動不能正常進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可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活動終止時自動失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體檢卡內容項目作為附件,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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