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諫殺燭鄒原文、註釋及賞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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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諫殺燭鄒

晏子諫殺燭鄒原文、註釋及賞析

朝代:兩漢

作者:劉向

 原文:

齊景公好弋,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詔吏欲殺之。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殺之。”公曰:“可。”於是召而數之公前,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罪三也。數燭鄒罪已畢,請殺之。”公曰:“勿殺!寡人聞命矣。”

翻譯:

齊景公好弋,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詔吏欲殺之。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殺之。”公曰:“可。”於是召而數之公前,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罪三也。數燭鄒罪已畢,請殺之。”公曰:“勿殺!寡人聞命矣。”

齊景公喜歡捕鳥,就命令燭鄒管理鳥,不久,鳥逃跑了。齊景公氣壞了,決定親手殺掉他。晏子説:“燭鄒有三條罪狀,請讓我列數他的罪狀然後殺掉他。”景公説:“可以。”於是召見燭鄒,在齊景公面前列數他的罪行,説:“燭鄒!你是我們君王的養鳥人,卻讓鳥逃跑了,這是第一條罪行;讓我們君王為了一隻鳥就要殺人,這是第二條罪行;讓諸侯聽到這件事,認為我們的君王看重鳥而輕視手下的人,這是第三條罪行。燭鄒的罪已經列舉結束,請殺死燭鄒。”景公説:“不用處死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註釋

齊景公好弋(yì),使燭鄒(zōu)主鳥而亡之。公怒,詔吏(lì)欲殺之。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殺之。”公曰:“可。”於是召而數之公前,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而輕士,是罪三也。數(shǔ)燭鄒罪已畢,請殺之。”公曰:“勿殺!寡人聞命矣。”

弋:帶有繩子的箭,用來射鳥;繫着繩的箭,此處名詞作動詞,指用弋射;此處指捕鳥使(使燭鄒主鳥):命令,派遣(上級對下級)。使(使吾君、使諸侯):致使,讓。是:這。故:原因,緣故。景公:姜姓,呂氏,名杵臼。春秋後期齊國國君,齊靈公之子,齊莊公之弟。好:愛好,喜愛。燭鄒:齊景公的一個臣僕。主:掌管,主管,負責管理;也可翻譯成“養”。詔:詔書,皇上的命令或文告。這裏指下令。數:歷數;列舉重:重視,以……為重。輕:輕視,以……為輕。聞命:接受教導。命:命令,這裏指教導。亡:丟失,逃跑,讓……逃跑了,這裏指讓鳥逃走了。以(以吾君重鳥):認為。以(以其罪而殺之):按照。以(以鳥之故):因為。士:商、西周、春秋時最低級的貴族階層;讀書人。前:前面。畢:結束。而:連詞表承接;連詞表並列。汝:你。諫:規勸罪三:三條罪狀。古代漢語中數詞作定語常常放在中心詞後。下文的“罪一”“罪二”用法相同。是:這。欲(召吏欲殺之):想寡人:古代君主自稱。

賞析:

揭露當時的帝王統治者重鳥輕人的.殘暴本質,頌揚晏子的能言善辯與機智、正直的精神。

人與人交流需掌握適當技巧,在勸誡指正別人時也應做到趨利避害。

勸阻他人也要講究方法,有時應學會避其鋒芒,就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晏子不是直接勸阻,而是間接委婉地提醒齊景公殺了燭鄒會影響他的聲譽,從而使他改變了主意(晏子的高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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