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大學聯考成績發佈與服務行政論文推薦

來源:文萃谷 1.73W

近來,有關各省大學聯考成績的聲訊台收費發佈的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大學聯考成績的發佈與服務行政論文。大學聯考成績的發佈途徑通常有郵遞、聲訊台發佈、網上查詢。聲訊台發佈最為方便、迅捷,但收費最貴,考生頗多怨言。有報道指出,在今年6月5日,在江蘇省招辦的主持下,江蘇電信、聯通和移動三家電信企業參與了大學聯考分數發佈權競標會。江蘇移動公司表示,如果中標,自己願意將短信查分獲取的直接收入全部交給省招辦。江蘇電信公司則開出120萬元的高價,一舉中標。江蘇省招辦表示,招標費用將全部用於彌補全省各市招辦大學聯考防非典費用缺口和大學聯考閲卷工作,“絕不挪作它用”。此做法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爭議。支持者認為,競標是市場經濟的手段,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優勢。此舉既解決了大學聯考信息查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進了工作,又增加了招生工作的經費來源,一舉兩得。反對者認為,江蘇省招辦作為國家機關,只有履行職責、做好招生工作的義務,沒有將全體考生共同形成的公共信息作為商品出賣、牟取利益的權利。中標的電信企業必然以自己的信息查詢服務收入彌補競標支出,因而招辦的競標收入實際還是來源於考生及其家庭,自己參與形成的信息,自己還要花錢才能獲悉,於情於法都是不通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説:“一個區域考生的大學聯考分數實質是一種公共信息,法學論文《大學聯考成績的發佈與服務行政論文》。公共信息雖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屬於公眾;政府有公佈的義務,決沒有把它作為謀取利益的資源而任意處置的權力。從這個角度看,江蘇省招辦利用手中的公共信息資源謀取利益,是不正當的。”

精選大學聯考成績發佈與服務行政論文推薦

政府公共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服務,不能利用行政機關的優勢營利,其行政活動應當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以招標競爭的方式出讓大學聯考成績的聲訊發佈權是否合法、合理的問題,首先,我們所要明確的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否收取聲訊發佈大學聯考成績的費用、收費是否有違行政的目的?現代國家與公民的關係是一種服務與合作、信任與溝通的關係,國家行政也應該是服務行政,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關係的一種服務與合作的關係。行政活動作為一種公共服務行為,是行政主體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那麼,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儘可能的`提供服務來滿足考生的需求,為考生服務是其職責的要求。是否收費與行政的服務目的是一種什麼關係呢?實際上,教育行政部門免費的服務是由社會公眾承擔費用,因為教育行政部門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也就是全體公民交納的税收、規費;收費的服務則是由服務對象自己承擔費用的。公民是國家權力的實際享有者,也是社會公共負擔的承擔人。大學聯考考生是公民中的一部分,組織考試以及郵遞發佈成績所需的費用並不為社會公共所負擔。畢竟,我國的義務教育還未普及到高中階段,所以需要考生交納大學聯考所需費用,此費用並不包括以最快的方式——聲訊發佈成績。考生有提前得到分數的需求,而提前公佈是有成本的。這一成本理應由查分者自己負擔,不應為教育行政部門、即社會負擔。當考生希望以最快的方式獲得成績時,應當支付此費用,但其支付的費用應當僅限於成本。因此,考生考試所需的費用應當由個人承擔,不是由社會公眾負擔,教育行政部門收取考生考試費用是正當的,通過聲訊發佈成績收取成本費也是正當的,這與行政的服務目的並無違背。

這裏涉及到一個問題,大學聯考成績信息是公共信息,抑或是屬於隱私權範圍的個人記錄?對此,有學者發表了不同的觀點,如前提到的周漢華老師認為,大學聯考分數實質是一種公共信息,雖然掌握在政府手中,但它屬於公眾;政府有公佈的義務,決沒有把它作為謀取利益的資源而任意處置的權力。有的學者認為,大學聯考成績信息不是公共信息,是個人的信息,除行政機關用於執行行政活動所必須的使用、如大學聯考錄取工作等外,在沒有得到其本人同意以前,不能用於其它目的。本人認為,政府作為服務於民的機關當然不能營利。是否公共信息都不影響教育行政部門對聲訊查詢的收費,收取成本費用是正當的,因為不論是對公共信息的查詢還是對自己的個人記錄的查詢,都是應當由查詢者自己付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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