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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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是鑑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誌,但標誌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

一、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各地質檢機構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地理標誌的日常監督管理,是對地理標誌產品廣義保護的一種形式,是一種積極主動的、更富效率的保護行為。質檢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可以劃為三大類:

一是名稱監管。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這表明,名稱是其關鍵的外觀因素。其名稱須為核准的名稱。更改名稱須重新履行申請、核准程序。

二是產品質量特色監管。從地理標誌產品的定義可以明確:決定地理標誌產品質量特色的,包括產地範圍、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相應地,需要有符合體現質量特色的地理標誌產品標準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常規檢測等。根據《產品質量法》,質量等級、數量等信息,是商品的必要信息,應當在包裝或説明中標明。

三是產品專用標誌監管。對地理標誌產品既進行名稱監管,還進行專用標誌的監管,是多重保護措施的體現。主管機關將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有條件的地區,還設立了隨時文件制度,使所有地理標誌產品可追蹤、可追溯。這都是產品質量特色監管的必要內容。

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與原產地規則

地理標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同原產地規則的共同之處,在於二者都強調客觀表明產品的產地來源,但二者的區別是十分顯著的。

首先,兩者含義不同。地理標誌(原產地域)產品強調的是在特定的地理條件下,經過特殊加工工藝,其產品質量和信譽本質上取決於地理特徵的產品。它具有特指性、惟一性。而原產地規則中的產品,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與貨物的生產地有關的某單一產品的經濟國籍。主要是為了表明國際貿易中貨物的來源,即商品的生產地、製造或產生實質改變的加工地,以確定商品的國籍,它與地理條件沒有必然聯繫。這裏的原產地,準確地説是指原產國。

其次,判斷的標準不同。地理標誌(原產地域)產品是以產品的地理、人文特徵為基準,並經過專門法律制度和程序認可命名。而原產地規則中的原產地判別標準有兩大類:一類是完全原產產品標準,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生長、開採、收穫或完全利用該國(或地區)出產的原材料,在這個國家生產製造的產品。另一類是實質性改變標準,是指使用進口的原料在出口國內製造加工的貨物,並由於在該出口國內的製造和加工程序,改變了它們原有的特徵並達到了實質性改變。在國際協定依據方面,原產地規則主要依據WTO貨物貿易規則項下的《原產地規則協議》,而地理標誌主要依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第三,兩者的作用不同。地理標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主要是為了維護生產者、消費者的權益,通過特殊制度安排保證產品質量信譽並防止假冒,從而保護具有民族文化遺產屬性的精品,提高其無形資產價值含量,增強市場競爭力。而原產地規則的主要作用,是作為對外貿易的一種手段,通過確定原產國,實施進出口貿易管制和配額管理,確定關税優惠待遇。1958年,GATT第十二屆會議對原產地標記表示方式做了統一規定,即大家熟知的“Madein”,原產地名稱可用眾所周知的縮寫字母,如USA、UK等。

三、如何處理侵犯地理標誌權行為

經過申請、核准程序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其產品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地理標誌權。該項權利當然有依法排除非權利人使用其地理標誌的權能。地理標誌權利人有權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人向主管機關——各地質檢機構提出控告,要求進行查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地理標誌權利人權利的行為可以細化為三類。

第一類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行為。這是指沒有獲得地理標誌保護、不享有地理標誌權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標誌名稱、專用標誌,或者偽造專用標誌的行為;

第二類是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行為。這主要是指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同種產品,雖然是在保護區域生產的同種產品,但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專用標誌,但該經營者卻擅自使用該地理標誌名稱。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區的某綠茶生產商生產的綠茶在外觀、口感上與“龍井茶”的標準接近但並未達標,未被准予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該生產商雖然沒有偽造專用標誌卻擅自使用了“龍井茶”三個字標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這也構成了侵犯地理標誌權行為;

第三類是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此類行為與第一類、第二類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雖然沒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但其用方案或圖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稱、專用標誌與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地理標誌相近,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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