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閘安全鑑定規定

來源:文萃谷 2.04W

一章 總 則

水閘安全鑑定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閘安全管理,規範水閘安全鑑定工作,保障水閘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及水閘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閘。

小型水閘、船閘和其它部門管轄的各類水閘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鑑定制度。首次安全鑑定應在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應每隔10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鑑定。運行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強烈地震、增水高度超過校核潮位的`風暴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後,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如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的,應及時進行安全鑑定。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和規範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鑑定。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閘安全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水閘安全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對所管轄範圍內的水閘安全鑑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鑑定工作(以下稱鑑定組織單位)。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鑑定組織單位及時進行安全鑑定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鑑定意見進行審定(以下稱鑑定審定部門)。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鑑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鑑定意見。

流域管理機構審定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鑑定意見。

第七條 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維修養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經大修後,可達到正常運行。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除險加固後,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八條 水閘安全鑑定包括水閘安全評價、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水閘安全鑑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水閘安全評價:鑑定組織單位進行水閘工程現狀調查,委託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安全評價(以下稱鑑定承擔單位)。鑑定承擔單位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二)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由鑑定審定部門或委託有關單位,主持召開水閘安全鑑定審查會,組織成立專家組,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水閘安全鑑定報告書;

(三)水閘安全鑑定報告書審定:鑑定審定部門審定並印發水閘安全鑑定報告書。

第九條 鑑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制訂水閘安全鑑定工作計劃;

(二)委託鑑定承擔單位進行水閘安全評價工作;

(三)進行工程現狀調查;

(四)向鑑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籌措水閘安全鑑定經費;

(六)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條 鑑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在鑑定組織單位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複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二)按有關規程進行現場安全檢測,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三)按有關規範進行工程複核計算,編寫工程複核計算分析報告;

(四)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工程存在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鑑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等,編寫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五)按鑑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六)其它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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