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大壩安全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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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大壩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組織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單位,或委託大壩安全管理單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對大壩安全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報告。分析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水庫大壩安全鑑定

1.大壩洪水標準複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調度計算的複核;

2.大壩抗震複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壩抗震的複核;

3.大壩質量分析評價,包括施工期和大壩現狀質量分析;

4.大壩結構穩定和滲流穩定分析,包括變形穩定分析;

5.大壩運行情況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大壩安全綜合分析,提出大壩安全論證總報告。

第十三條大壩安全鑑定主管部門應組織現場安全檢查。現場安全檢查工作由安全鑑定主管部門主持,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參加,大壩的運行管理單位密切配合,檢查後,應編寫出現場安全檢查報告。現場安全檢查內容按有關規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大壩安全鑑定過程中,發現尚需對工程補作探查或試驗,以進一步瞭解情況作出判斷時,鑑定主管部門應根據議定的探查試驗項目及其要求和時限,組織力量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應按要求提交探查、試驗成果報告。

第四章大壩安全鑑定成果

第十五條在對大壩安全進行分析評價和組織現場安全檢查的基礎上。專家組應認真審查,充分討論。對大壩的安全作出綜合評價,並評定大壩安全類別,提出安全鑑定報告書。安全鑑定報告書格式見附件。

第十六條大壩安全分類標準:

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準達到部頒規範規定、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壩。

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準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大壩工程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壩。

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準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質量問題影響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十七條大壩安全鑑定工作結束後,鑑定主管部門即應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和安全鑑定報告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全部鑑定資料成果均應存檔,長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根據安全鑑定結果,採取相應的運行意見和有關措施,對三類大壩,應即立項,安排計劃,進行除險加固,限期脱險。在未除險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大壩安全鑑定工作所需費用,由大壩管理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列經費解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完善大壩安全鑑定制度,保證大壩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壩高小於15米、庫容1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發電和過船建築物。

第三條大壩安全鑑定實行分級負責:大型水庫大壩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庫大壩由盛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中型水庫大壩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庫大壩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庫大壩,由縣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鑑定;水利部直轄的水庫大壩,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組織鑑定。

第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對大壩按期進行安全鑑定。大壩建成投入運行後,應在初次蓄水後的2~5年內組織首次安全鑑定。運行期間的大壩,原則上每隔6~10年組織一次安全鑑定。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鑑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鑑定的,屬違章運行,導致大壩事故的,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章鑑定的組織和程序

第五條大壩的安全鑑定應逐個分別進行,鑑定工作由組織鑑定的主管部門負責主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

第六條大型水庫的安全鑑定專家組一般由9~11名專家組成,其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人數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二。中型水庫的專家組人數一般由7~9名專家組成,其中高級職稱專家不少於3名。小型水庫專家組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其中高級職稱專家不少於2名。專家組應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員:

1.大壩主管部門的技術負責人;

2.大壩運行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有關運行管理單位的專家;

3.有關設計和施工部門的專家;

4.有關科研單位或高等院校的專家;

5.有關大壩安全管理單位的專家。

專家組中應含有水文、地質、水工、機電、金屬結構等各方面的專家。

大壩安全鑑定專家的資格應經上級大壩安全主管部門認可,認可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大中型水庫大壩的安全鑑定工作,應按下列基本程序進行;小型水庫大壩的安全鑑定程序可適當簡化。

1.水庫大壩的安全鑑定主管部門下達安全鑑定任務,編制大壩安全鑑定工作計劃;

2.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資料準備工作,對大壩安全進行分析評價,編寫分項分析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論證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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