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大綱

來源:文萃谷 2.25W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 權威解讀通則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大綱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重新制定的《通則》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説,重新制定《通則》,主要是為規範司法鑑定的實施程序,保障司法鑑定的質量。《通則》是司法鑑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礎性的重要規章,對司法鑑定活動具有重要作用。

與試行的《通則》相比 新《通則》具有更高效力等級

談及重新制定的《通則》與過去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有何不同時,這位負責人認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據不同。在2004年底開始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中,司法鑑定體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項重要任務。2005年《決定》的頒佈,除明確了對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准入條件及程序外,同時已對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遵循的原則、相關要求及監督舉措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原《通則》雖然在規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業務活動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有些內容與《決定》的規定和當前的.需要已不相適應。

其次是內容有較大調整和補充。重新制定《通則》,一方面,保留了原《通則》中繼續教育的內容,同時又注意總結吸收多年來司法鑑定實踐中積累和形成的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好辦法、好經驗;另一方面,針對與《決定》不適應的地方和鑑定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據《決定》的規定,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對許多內容作了調整和補充。《通則》自2005年形成初稿後,先後多次徵求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徵求司法鑑定人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同時通過“中國司法鑑定網”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再次是適用範圍和效力不同。《通則》明確規定了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明確規定了《通則》的適用範圍。今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各類司法鑑定活動時,都須自覺遵循《通則》的規定。對違反《通則》的行為,新《通則》分別從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層面賦予了相應的處分權限。

“原《通則》以規範性文件試行,新《通則》以正式規章的形式頒發,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級。”這位負責人説。

明確委託鑑定形式要求 規定司法鑑定時限

據介紹,《通則》設總則、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司法鑑定的實施、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附則,共5章40條。《通則》遵循司法鑑定活動的內在規律,按照司法鑑定活動的工作流程,對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司法鑑定的實施、司法鑑定應遵循採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司法鑑定程序的特殊規定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於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是進行鑑定活動的第一個環節,也是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前提條件。為了確保司法鑑定活動依法規範進行,《通則》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委託鑑定的形式和要求,規定了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的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了委託人和受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

關於司法鑑定的時限要求。為了滿足訴訟活動尤其是審判工作的需要,《通則》規定了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受理鑑定委託和實施鑑定時應當遵守的時限。同時,考慮到司法鑑定活動的規律和特點,《通則》還對司法鑑定活動中遇到疑難、複雜和特殊的鑑定事項,確需延長審查期限和鑑定時間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

關於司法鑑定適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和採用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是鑑定意見科學、準確的重要保障,也是解決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的重要舉措之一。從我國當前司法鑑定領域制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現狀出發,根據行業慣例,《通則》規定了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和採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層級結構和先後順序。

關於司法鑑定程序的特殊規定。為保證司法鑑定程序的公正、合理,《通則》除對司法鑑定實施過程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外,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檢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體、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或者進行屍體解剖、現場提取檢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專門規定,既體現了鑑定程序的公正性,又加強了委託人對鑑定過程的監督。同時,為了及時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適應跨學科、跨地域、跨行業鑑定的需要,《通則》也對相關制度安排作出了規定。

落實司法鑑定人負責制 規範重新鑑定受理條件

這位負責人説,根據《決定》的規定,《通則》還對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在司法鑑定活動中的相關責任以及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條件分別作出了規定。

一是進一步落實了司法鑑定人負責制。司法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是《決定》確立的司法鑑定人負責制的核心內容。《通則》使這一原則得到了落實,如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遵守保密義務、迴避義務、出庭作證義務、獨立出具鑑定意見;對複雜、疑難和特殊技術問題諮詢相關專家意見的,最終鑑定意見仍然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多人蔘加的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等。

二是加強了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管職責。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也是組織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主體。《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內容主要有:依法審查和受理鑑定委託;指派司法鑑定人,監督司法鑑定人遵守法定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遵守技術規範和鑑定時限;監督司法鑑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督促司法鑑定人依法出庭作證,執行有關鑑定人迴避的制度;組織進行專家諮詢和多機構鑑定;組織複核以及糾正違規行為等。上述規定將使司法鑑定機構在組織、管理、監督司法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中,發揮主體性作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