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鑑定程序

來源:文萃谷 2.57W

法律正當程序包括實體上的法律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上的法律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實體上的法律正當程序用來對立法權力特別是行政立法權力進行恰當地限制,以防止強大的國家機器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程序上的法律正當程序(即本文題目特指的正當程序)則被用來駕馭法的實現過程,其要求法律在向前推進的時候,在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細節都必須周到地保護當 事人的利益,以防止強大的國家機器單獨或和其他力量(如專業溝壑)相結合肆意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可以這麼説,判斷一個國家法治的程度如何,主要 就是看在法的創設和實現過程中在何等的寬廣度和深細度上實現了正當程序。

司法會計鑑定程序

正當程序貫穿於整個訴訟進程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系規制訴訟行為之總綱.刑事訴訟中的正當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當程序,收集、運用和確認證據的正 當程序,公正審判的正當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 定。”司法會計鑑定的正當程序顯然要歸屬於收集證據的正當程序類別中去。

司法會計鑑定理論肇源於司法實踐,並隨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斷改變着自身的性格。我國的刑訴法理論經歷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視人權到保障人權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司法會計鑑定的理念相應地也發生了巨大進步。目前的司法會計理論認為,司法會計鑑定結論本質上是一種專家證言,但這種證言不同於普通的證人證 言,普通證言所證實的內容是由證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證人只需如實表達即可。而司法會計鑑定結論則是司法會計專家在觀察、查閲財務會計資料的基礎上,運 用會計專業邏輯判斷的結果,鑑定人意志上是否獨立,工作機制(邏輯推理)是否嚴謹,身份定位是否專業將影響到這種專家證言的客觀性或科學性。

那麼就提出瞭如何在法律上保證實現這種獨立性、嚴謹性、專業性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即是司法會計鑑定中的正當程序。或許有人會提出異議,認為用於保 證結論嚴謹性的工作機制(邏輯推理)是屬於技術性的問題,不應當由法律規範。事實上,正當程序的一些理念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也是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 性,保證司法判斷的嚴謹性創立的。再者,不嚴謹的工作機制得出的鑑定結論怎麼能作為剝奪人之自由、生命的證據呢?對判決往往起決定作用的司法會計鑑定的工 作機制只有是嚴謹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正當的。工作機制的嚴謹性——科學理性與正當程序——司法理性在這裏是一致的,並軌的。

因此説,司法會計鑑定中的正當程序即是與保證司法會計鑑定實現獨立性、嚴謹性、專業性相關的鑑定環境、鑑定機制、鑑定理念。下文,將圍繞這三個問題展開。

(一)保證獨立性得以實現的鑑定環境。

在我國,由於長期以來受非理性司法思維---權力思維的左右,公檢法機關內部均可設立鑑定部門,自訴自鑑、自審自鑑已成定局。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設立鑑定 部門,不僅會損害人們對形式正義的法感情—令人質疑鑑定結論的中立性,也會損害人們對實質正義的法感情—鑑定人常會迫於本部門中長官意志而違心作出鑑定結 論。迫於社會各界的強烈呼籲,新出台的《司法鑑定管理條例》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由於客觀條件的制約,相當一部分鑑定權仍掌握在偵查機關手中,勢必 在長時間內繼續起負面作用。比如,為了提高辦案效率,鑑定人員常會被要求提前介入偵查活動,這在基層檢察檢察機關表現得尤其普遍。基於角色決定利益,當這 些鑑定人員為親手查明的犯罪事實製作鑑定結論時,不可避免地對鑑定的對象懷有難捨的感情,在分析、論證和作出結論時,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嚴謹的情緒。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意旨十分明顯,就是使鑑定人員獨立於偵查活動,以便形成博弈效應。即使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沒有喪失中立性,但由於做法的.本身違背 了形式正義的要求,會引起利害相關人的合理懷疑,同樣違背了訴訟法的精神。

為了實現司法會計鑑定人意志上的獨立性,必須將司法會計鑑定人從長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擾中解放出來,建立專業的司法會計鑑定人制度,使司鑑定人只服膺於司法會計鑑定的規律,願意對鑑定結論負責。

司法會計鑑定的獨立性不僅受以上制度缺陷的摧殘,而且還常常遭到語言的圍剿,也就是説,語言本身時時在否定着其應有的屬性。由於專業溝壑的存在,送檢人員 和鑑定人員之間必然要經歷一個專業語言的轉換過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送檢人員通常是偵查人員,他們在確定鑑定要求時,必然以與偵查結論或者與收集的 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相互加強為目的,以他們熟悉的法律語言進行表達,這種表達就是在強硬地誘導鑑定人員的意志,把鑑定當成一種必不可少但認為並不重要的儀 式。比如“對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間的貪污行為及數額進行鑑定。”遇到這種情況,鑑定人員和送檢人員之間必須要進行協商,對鑑定要求進 行口徑的調整或者語言的轉換,以凸現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轉換成:“確認在1999年至2005年期間脱離會計控制的會計事項。”如果不進行這種專業 語言的轉換,鑑定人員的工作範圍也將極為模糊,正當程序原則所要求的理性就會遭到損傷。為了徹底地解決這個問題,非常需要一個能夠適應各種情形委託語言的 表達標準,在偵查人員和鑑定人員之間進行對接。

(二) 保證嚴謹性得以實現的鑑定機制

司法會計鑑定過程本質上是一個在查閲財務會計資料的基礎上運用專業技能進行邏輯推理的過程,要使這種邏輯推理的結論具備科學性,需要解決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包括:

1鑑定結論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樣的財務會計資料平台之上?

2鑑定結論所推理的事實怎樣才能具備排他性?

3鑑定結論所能夠反映的事實應限定在多大的範圍?

4在鑑定過程中,對所運用的鑑定手段應如何規範才能具備可比性和可評價性?

為解決這些問題,司法會計鑑定理論應運而生。對應問題1,提出了司法會計假定理論,“司法會計假定,是指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已經或必須確認 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會計假定理論的出現,為反對和防止“感覺鑑定”(在財務會計資料不充足的情況下,憑感覺甚至憑口供和證言出鑑定結論,或者在無法取 得財務會計資料檢驗結果的情況下,直接以會計資料為依據對財務問題作出結論,結果製造了很多錯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對應問題2,提出了財務會計錯 誤理論,對財務會計錯誤出現的過程進行剖,來向大家説明,財務會計的錯誤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的。對應問題3,提出了財務事實和會計事實 的區分理論。該理論明確了這樣一個觀念:財務事實只能由財務資料直接證明,會計事實只能由會計資料證明,二者之間只能間接證明。對應問題4,提出了司法會 計的標準問題,以規範鑑定行為,在同一事項進行鑑定而的出不同的結論時能有一個衡量標準(其實,前三項理論本質上也是屬於鑑定標準)。

上述幾套理論,事實上都是

從不同的角度上為實現鑑定結論的生命——嚴謹性而服務的。

(三) 保證專業性得以實現的鑑定理念。

在司法會計鑑定過程中,與鑑定人有關的案件事實有四種:客觀事實,財務事實,會計事實,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因人類無法超越時間的障礙, 故這種事實是不可再現的,司法者只能是運用其留下的痕跡(證據)進行模擬(其間還夾雜着人為的判斷成分),得出另一種事實——法律事實。而我們常説的財務 事實和會計事實嚴格來講,應當叫財務鑑定事實,會計鑑定事實。不但財務事實和會計事實之間要區分,財務事實與財務客觀事實,會計事實與會計客觀事實,財務 事實與法律事實,會計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更要區分,惟其如此,我們才能始終保持專業理性。因為有了這幾種事實之間的分野,鑑定人在下結論時,便不能越廚代 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財務、會計鑑定事實對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發表看法。比如,鑑定人只能對“損益”發表意見,不能對“損失”發表意見,因為“損益”是 個會計事實,而“損失”則是個法律事實。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由於專業溝壑的存在,辯護人常常無法對鑑定結論發起挑戰,法官往往亦無能力對鑑定結論作出評價,所以事實是,常常是鑑定結論甚至是錯誤的鑑定結論在操縱判決。實踐中,如果法官具備司法會計的相當知識,往往會阻止錯誤的鑑定,防止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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