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來源:文萃谷 2.7W

前 言

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衞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 —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為使勞動能力鑑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鑑定,在總結分析10餘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並與我國勞動能力鑑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並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於重新鑑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的表述改為“於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於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衞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北京醫院、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院、北京市宣武醫院、中日友好醫院、北京市安定醫院、北京市口腔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友誼醫院、北京天壇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遊凱濤

、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啟、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宏志、李錦濤、李忠實、樑枝鬆、沈祖堯、隋良朋、孫家幫、嚴尚誠、楊和均、於慶波、趙金垣、左峯、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

注:這是最新職工工傷鑑定標準、傷殘鑑定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4854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

GB/T 7341聽力計

GB/T 7582-2004聲學聽國與年齡關係的統計分佈

GB/T 7583聲學純音氣導聽國測定保護聽力用

GB 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Z 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 5工業性氟病診斷標準

GBZ 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 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標準

GBZ 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 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 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 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 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準

GBZ 69職業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診斷標準

GBZ 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 81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 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 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 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 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 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

4 總則

4.1判斷依據

本標準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4.1.1門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2功能障礙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3醫療依賴

指工傷致殘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後仍不能脱離治療者。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者;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後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者。

4.1.4護理依賴

指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4.1.5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傷殘等級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4.2門類劃分

按照臨牀醫學分科和各學科間相互關聯的原則,本標準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4.2.1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4.2.2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4.2.5職業病內科門。

4.3條目劃分

本標準按照上述五個門類,以附錄B中表B.1-B.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73條。

4.4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間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4.5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6對原有傷殘及合併症的處理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或工傷及職業病後出現合併症,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鑑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5 分級原則

5.1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5.2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護理依賴。

5.3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

5.4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或無護理依賴。

5.5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6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7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8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9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5.10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6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6.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6.1.1 智能損傷分級

a)極重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記憶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20-34;

2) 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35-49;

2) 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輕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50-69;

2) IQ 50-69;

3)生活勉強能自理,能做一般簡單的非技術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狀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覆出現的幻覺;

c)病理性思維聯想障礙;

d)緊張綜合徵,包括緊張性興奮與緊張性木僵;

e)情感障礙顯著,且妨礙社會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職業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變

個體原來特有的人格模式發生了改變,一般需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下列特徵,至少持續6個月方可診斷:

a)語速和語流明顯改變,如以贅述或粘滯為特徵;

b)目的性活動能力降低,尤以耗時較久才能得到滿足的活動更明顯;

c)認知障礙,如偏執觀念、過分沉湎於某一主題(如宗教),或單純以對或錯來對他人進行僵化的分類;

d)情感障礙,如情緒不穩、欣快、膚淺、情感流露不協調、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衝動(不顧後果和社會規範要求)。

6.1.4癲癇的診斷分級

a)輕度

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痛發作者。

b)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痛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後,全身性強直一陣攣發作、單純或複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症或精神症狀(相當於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週1次以下。

c)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痛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後,全身性強直一陣攣發作、單純或複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症或精神症狀(相當於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週1次以上者。

6.1.5運動障礙

肢體癱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0-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牀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深感覺障礙和(或)小腦性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

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護理。

b)中度

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c)輕度

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6.2.1顏面毀容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並有以下六項中四項者:

a)眉毛缺失;

b)雙瞼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脣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頸頦粘連。

中度

具有下述六項中三項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瞼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脣外翻或小口畸形;

f)頸部瘢痕畸形。

輕度

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6.2.2面部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輕度

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

重度

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關節功能障礙

功能完全喪失

指非功能位關節僵直、固定或關節周圍其他原因導致關節連枷狀或嚴重不穩,以致無法完成其功能活動者。

功能大部分喪失

指殘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並影響日常生活活動者。

功能部分喪失

指殘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專業勞動,但不影響日常生活活動者。

6.2.5放射性皮膚損傷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V度

初期反應為紅斑、麻木、搔癢、水腫、刺痛,經過數小時至10 d假愈期後出現第二次紅斑、水泡、壞死、潰瘍,所受劑量可能>=20 Gy。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B度

臨牀表現為角化過度、皸裂或皮膚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B度

臨牀表現為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與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及功能障礙(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6.3.1視力的評定

視力檢查

按照視力檢查標準(GB 11533)執行。視力記錄可採用5分記錄(對數視力表)或小數記錄兩種方

式(詳見表1)。

┌──────────────────────────────────────┐

│舊法記錄。(無光感)1/-(光感)0,001(光感) │

│5分記錄0 1 2 │

├──────────────────────────────────────┤

│舊法記錄,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

│(手指/cm) │

│ 5分記錄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85 2.9 2.95 │

├──────────────────────────────────────┤

│走近距離50 cm 60 cm 80 cm 1 m 1.2 m 1.5 m 2 m 2.5 m 3 m 3.5 m 4 m 4.5 m │

│小數記錄0.01 0.012 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

│5分記錄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5 3.9 3.95 │

├──────────────────────────────────────┤

│小數記錄0.1 0.12 0.15 0.2 0.25 0.3 0.4 0.5 0.6 0.7 0.8 0.9 │

│5分記錄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85 4.9 4.95 │

├──────────────────────────────────────┤

│小數記錄1.0 1.2 1.5 2.0 2.5 3.0 4.0 5.0 6.o 8.0 10.0 │

│5分記錄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表2盲及低視力分級

┌───┬─────┬────────────────┐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

├───┼─────┼────────────────┤

│盲 │一級盲 │<0.02一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0 │

│ ├─────┼────────────────┤

│ │二級盲 │<0.05-0.02,或視野半徑<100 │

├───┼─────┼────────────────┤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0.1-0.05 │

│ ├─────┼────────────────┤

│ │二級低視力│<0.3^0.1 │

└───┴─────┴────────────────┘

6.3.2周邊視野

視野檢查的要求

視標顏色:白色;視標大小:3 mm;檢查距離:330 mm;視野背景亮度:31.5 asb。

視野縮小的計算

視野有效值計算公式:

8條子午線實測視野值

實測視野有效值=-------------------------- X 100%

500

6.3.3偽盲鑑定方法

單眼全盲檢查法

a)視野檢查法

在不遮蓋眼的情況下,檢查健眼的視野,鼻側視野>6擴者,可疑為偽盲。

b)加鏡檢查法

將準備好的試鏡架上(好眼之前)放一個屈光度為+的球鏡片,在所謂盲眼前放上一個屈光度為+0.25D的球鏡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後,如果仍能看清5m處的遠距離視力表時,即為偽盲。或囑患者兩眼注視眼前一點,將一個三稜鏡度為6的三稜鏡放於所謂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內,注意該眼球必向內或向外轉動,以避免發生複視。

單眼視力減退檢查法

a)加鏡檢查法先記錄兩眼單獨視力.然後將平面鏡或不影響視力的低度球鏡片放於所謂患眼之前,並將一個屈光度為+的凸球鏡片同時放於好眼之前,再檢查兩眼同時看的視力,如果所得的視力較所謂患眼的單獨視力更好時.則可證明患眼為偽裝視力減退。

b)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法(略)。

6.3.4聽力損傷計算法

聽國值計算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國值時,應從實測值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見表3,後者取GB/T 7582-2004附錄B中數值。

表3純音氣導國的年齡修正值

┌────┬─────────────────────┐

│年齡/歲│頻率/Hz │

│ ├──────────┬──────────┤

│ │男 │女 │

│ ├──┬───┬───┼──┬───┬───┤

│ │500 │1 000 │2 000 │500 │1 000 │2 000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單耳聽力損失計算法取該耳語頻500 Hz,l 000 Hz及2 000 Hz純音氣導聽國值相加取其均值,若聽國超過100 dB,仍按loo

dB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後之尾數採用四舍五人法進為整數。

雙耳聽力損失計算法聽力較好一耳的語頻純音氣導聽國均值(PTA)乘以4加聽力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工傷或職業無關,則不予計人,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頻聽國均值為準。在標定聽國均值時,小數點後之尾數採取四舍五人法進為整數。

6.3.5張口度判定及測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並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

正常張口度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於4.5 cm左右)。

張口困難I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當於3 cm左右)。

張口困難II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當於1.7 cm左右)。

張口困難III度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於食指之橫徑。

完全不能張口。

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6.4.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膽紅素、腹水、腦病和凝血酶原時間五項指標在肝功能損害中所佔積分的多少作為其損害程度的判定(見表4).並將其分為重度、中度和輕度三級。

表4肝功能損害的判定

┌──────┬──────────────────────────────┐

│項目 │分數 │

│ ├──────────┬──────────┬────────┤

│ │1分 │2分 │3分 │

├──────┼──────────┼──────────┼────────┤

│血清白蛋白 │3.0 g/dL-3.5 g/dL │2.5 g/dL-3.0 g/dL │<2.5 g/dL │

├──────┼──────────┼──────────┼────────┤

│血清膽紅素 │1.5 mg/dL-2.0 mg/dL│2.0 mg/dL-3.0 mg/dL │>3.0 mg/dL │

├──────┼──────────┼──────────┼────────┤

│腹水 │無 │少量腹水,易控制 │腹水多,難於控制│

├──────┼──────────┼──────────┼────────┤

│腦病 │無 │輕度 │重度 │

├──────┼──────────┼──────────┼────────┤

│凝血酶原時間│延長>3s │延長>6s │延長>9s │

└──────┴──────────┴──────────┴────────┘

肝功能重度損害:1015分。

肝功能中度損害:7-9分。

肝功能輕度損害:5-6分。

6.4.2肺、腎、心功能損害

參見6.5。

6.4.3甲狀腺功能低下分級

重度

a)臨牀症狀嚴重;

b)T3、T4或FT3 , FT4低於正常值,TSH>50 μU/L。

中度

a)臨牀症狀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輕度

a)臨牀症狀較輕;

b) T3 ,T4或FT3, FT4正常,TSH輕度增高但<50 μU/L,

6.4.4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分級

重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 mg/dL;

中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7 mg/dL;

輕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7-8 mg/dLe

注:以上分級均需結合臨牀症狀分析.

6.4.5肛-門失禁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喪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腸內壓測定:採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小於1961 Pa(20 cm H2O)。

輕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較弱;

d)直腸內壓測定:採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為1 961 Pa-2 942 Pa(20-30 cm H2O)。

6.4.6排尿障礙

重度:系出現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瀦留殘餘尿體積≥50 mL者。

輕度:系出現真性輕度尿失禁或殘餘尿體積<50 mL者。

6.4.7生殖功能損害

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輕度:精-液中精子數<500萬/ML或異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運動能力很弱的精子>30%。

6.4.8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為14.4 nmol/L-41.5 nmol/L(<60 ng/dL)。

6.4.9左側肺葉計算

本標準按三葉劃分,即頂區、舌葉和下葉。

6.4.10大血管界定

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主動脈、上腔靜脈、下腔靜脈、肺動脈和肺靜脈。

6.4.11呼吸困難

參見6.5.1。

6.5職業病內科門

6.5.1呼吸困難及呼吸功能損害

呼吸困難分級

I級:與同齡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無氣短,但登山或上樓時呈現氣短。

II級:平路步行1 000 m無氣短,但不能與同齡健康者保持同樣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現氣短,登山或上樓時氣短明顯。

III級:平路步行100。即有氣短。

IV級: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

肺功能損傷分級(詳見表5)。

表5肺功能損傷分級單位為%

┌────┬────────────────────┐

│損傷級別│FVC FEV, MVV FEV,/FVC RV/TLC DL‑ │

├────┼────────────────────┤

│ 正常 │ >80 >80 >80 >70 <35 >80 │

│輕度損傷│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

│中度損傷│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

│重度損傷│ <40 <40 <40 <35 >55 <45 │

├────┴────────────────────┤

│注:FVC,FEV、MVV、DL-為佔預計值百分數。 │

└─────────────────────────┘

低氧血癥分級

正常學po2為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輕度:po2為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中度滬po2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重度:po2 <5.3 kPa(<40 mmHg)。

6.5.2活動性肺結核病診斷要點塵肺合併活動性肺結核,應根據胸部X射線片、痰塗片、痰結核桿菌培養和相關臨牀表現作出判斷。

塗陽肺結核診斷

符合以下三項之一者:

a)直接痰塗片鏡檢抗酸桿菌陽性2次;

b)直接痰塗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且胸片顯示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變;

C)直接痰塗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加結核分枝桿菌培養陽性1次。

塗陰肺結核的判定

直接痰塗片檢查三次均陰性者,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和判斷:

a)有典型肺結核臨牀症狀和胸部X線表現;

b)支氣管或肺部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性改變。

此外,結核菌素(PPD 5IU)皮膚試驗反應)15

mm或有丘疹水皰;血清抗結核抗體陽性;痰結核分枝桿菌PCR加探針檢測陽性以及肺外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病變等可作為參考指標。

6.5.3心功能不全

一級心功能不全能勝任一般日常勞動,但稍重體力勞動即有心悸、氣急等症狀。

二級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動即有心悸、氣急等症狀,休息時消失。

三級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動均可引起明顯心悸、氣急等症狀,甚至卧牀休息仍有症狀。

6.5.4中毒性腎病腎小管功能障礙為中毒性腎病的特徵性表現。

輕度中毒性腎病

a)近曲小管損傷:尿幾微球蛋白持續>1000 ug/g肌酐,可見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鈉排出增加,臨牀症狀不明顯;

b)遠曲小管損傷:腎臟濃縮功能降低,尿液稀釋(尿滲透壓持續<350 mOsm/kg·Hz O),尿液鹼化(尿液pH持續>6.2)。

重度中毒性腎病

除上述表現外,尚可波及腎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續>150 mg/24 h),甚至腎功能不全。

6.5.5腎功能不全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血肌配濃度為450 umol/L -707 vmol/L(5 mg/dL-8

mg/dL),血尿素氮濃度>21.4 mmol/L(60 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嚴重尿毒症臨牀症象。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配清除率25 mL/min-49 mL/min,血肌酐濃度>177 t,mol/L(2 mg/dL),但<450

Pmol/L(5 mg/dL),無明顯臨牀症狀,可有輕度貧血、夜尿、多尿。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O%(50 mL/min-70 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無明顯臨牀症狀。

6.5.6中毒性血液病診斷分級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及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病情惡化期

a)臨牀:發病急,貧血呈進行性加劇,常伴嚴重感染,內臟出血;

b)血象:除血紅蛋白下降較快外,須具備下列三項中之二項:

1)網織紅細胞<1%,含量<15X109/L;

2)白細胞明顯減少,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X109 /L;

3)血小板<20X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減低,三系造血細胞明顯減少,非造血細胞增多。如增生活躍須有淋巴細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口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a)臨牀:發病慢,貧血,感染,出血均較輕。

b)血象:血紅蛋白下降速度較慢,網織紅細胞、白細胞、中性粒細胞及血小板值常較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減少,至少一個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紅系中常有晚幼紅(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細胞明顯減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須具備以下條件:

a)骨髓至少兩系呈病態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細胞減少,偶可見白細胞增多,可見有核紅細胞或巨大紅細胞或其他

病態造血現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態造血的疾玻

貧血

重度貧血:血紅蛋白含量(Hb)<60g/L,紅細胞含量(RBC) <2.5×10的12次方/L;

輕度貧血:成年男性Hb<120g/L,

RBC<4.5×10的12次方/L及紅細胞比積(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C<4.0×10的12次方/L及HCT<0.37。

粒細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含量低於0.5×10的9次方/L。

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含量低於2.O×10的9次方/L。

白細胞減少症

外周血白細胞含量低於4.0×10的9次方/L。

血小板減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計數<8×10的10次方/L,稱血小板減少症,當<4×10的10次方/L以下時,則有出血危險。

6.5.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貧血和出血症狀消失,血紅蛋白含量:男不低於120g/L,女不低於100g/L;白細胞含量4×10的9次方/L左右;血小板含量達8×10的10次方/L;3個月內不輸血,隨訪1年以上無復發者。

6.5.8急性白血病完全緩解

a)骨髓象:原粒細胞I型+ II型(原單+幼稚單核細胞或原淋十幼稚淋巴細胞≤5%,紅細胞及巨核細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II型≤5%,中性中幼粒細胞比例在正常範圍。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型、II型+原紅及幼單細胞≤5嚇。

M6型:原粒I、II型≤5%,原紅+幼紅以及紅細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紅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細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

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細胞含量≥1.5×10的9次方/L;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外周血分類無白血病細胞。

c)臨牀無白血病浸潤所致的症狀和體徵,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6.5.9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a)臨牀:無貧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細胞浸潤表現。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細胞總數(WBC)<10×10的9次方/L,分類無幼稚細胞,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40 X

10的10次方/L。

c)骨髓象:正常。

6.5.10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外周血白細胞含量毛10×10的9次方/1,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30%)臨牀症狀消失,受累淋巴結和肝脾回縮至正常。

6.5.11慢性中毒性肝病診斷分級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出現乏力、食慾減退、噁心、上腹飽脹或肝區疼痛等症狀,肝臟腫大,質軟或柔韌,有壓痛;常規肝功能試驗或復篩肝功能試驗異常。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狀較嚴重,肝臟有逐步緩慢性腫大或質地有變硬趨向,伴有明顯壓痛。

b)乏力及胃腸道症狀較明顯,血清轉氨酶活性、γ—谷氨酞轉肽酶或γ—球蛋白等反覆異常或持續升高。

c)具有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臨牀表現,伴有脾臟腫大。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現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較明顯的腎臟損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現白蛋白持續降低及凝血機制紊亂。

6.5.12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

功能明顯減退

a)乏力,消瘦,皮膚、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壓降低,食慾不振;

b) 24 h尿中17-羥類固醇<4 mg, 17-酮類固醇<10 mg;

c)血漿皮質醇含量早上8時<9 mg/100 mL,下午4時,<3 mg/100 mL;

d)尿中皮質醇<5 mg/24 h。

功能輕度減退

a)具有 b) 、c)兩項;

b)無典型臨牀症狀。

6.5.13免疫功能減低

功能明顯減低

a)表現為易於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體液免疫(各類免疫球蛋白)及細胞免疫(淋巴細胞亞羣測定及周圍血白細胞總數和分類)功能減退。

功能輕度減低

a)具有)項;

b)無典型臨牀症狀。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判定基準的補充

A.1智能損傷

a)症狀標準

1)記憶減退,最明顯的是學習新事物的能力受損;

2)以思維和信息處理過程減退為特徵的智能損害,如抽象概括能力減退,難以解釋成語、諺語,掌握詞彙量減少,不能理解抽象意義的詞彙,難以概括同類事物的共同特徵,或判斷力減退;

3)情感障礙,如抑鬱、淡漠,或敵意增加等;

4)意志減退,如懶散、主動性降低;

5)其他高級皮層功能受損,如失語、失認、失用,或人格改變等;

6)無意識障礙。

b)嚴重標準

日常生活或社會功能受損。

c)病程標準

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6個月。

A.2特殊類型意識障礙

意識是急性器質性腦功能障礙的臨牀表現。如持續性植物狀態、去皮層狀態、動作不能性緘默等常常長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這類意識障礙,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別人照料,應評為最重級。

A.3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

a)精神障礙的發病基礎需有工傷、職業病的存在;

b)精神障礙的起病時間需與工傷、職業病的發生相一致;

c)精神障礙應隨着工傷、職業病的改善和緩解而恢復正常;

d)無證據提示精神障礙的發病有其他原因(如強陽性家族病史)。

A.4繼發於工傷或職業病的癲癇

要有工傷或職業病的確切病史,有醫師或其他目擊者敍述或證明有癲痛的臨牀表現,腦電圖顯示異常,方可診斷。

A.5神經心理學障礙

指局灶性皮層功能障礙,內容包括失語、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前三者即在沒有精神障礙、感覺缺失和肌肉癱瘓的條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語或文字去理解或表達思想的能力(失語),或失去按意圖利用物體來完成有意義的動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書寫文字的能力(失寫)。失讀指患者看見文字符號的形象,讀不出字音,不瞭解意義,就像文盲一樣。失認指某一種特殊感覺的認知障礙,如視覺失認就是失讀。臨牀上以失語為最常見,其他較少單獨出現。

A.6創傷性骨關節炎(骨質增生)評定時的年齡界定

年齡大於50歲者的骨關節炎是否確定為創傷性骨關節炎應慎重,因為普通人50歲以後骨性關節炎發病率已明顯增高。故評殘時必須考慮年齡因素。

A.7女性面部毀容年齡界定

40週歲以下的女職工發生面部毀容,含單項鼻缺損、頜面部缺損(不包括耳廓缺損)和麪癱,按其傷殘等級晉一級。晉級後之新等級不因年齡增長而變動。

A.8視力減弱補償率

視力減弱補償率是眼科致殘評級依據之一。從表A.1中提示,雙眼視力等於。.8,其補償率為0,而當一眼視力<0.05,另一眼視力等於0.05時,其補償率為百分之一百。餘可類推。

表A.1視力減弱補償率%

左眼

右眼

6/6 5/6 6/9 5/9 6/126/186/246/366/604/60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1/20G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5/6 0.8 0 0 3 4 5 7 10 14 18 22 24 26 28

6/9 0.7 2 3 4 5 6 8 12 16 20 24 26 28 30

5/9 0.6 3 4 5 6 7 10 14 19 22 26 29 32 35

6/120.5 4 5 6 7 8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6/180.4 6 7 8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6/240.3 9 10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6/360.2 12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3

6/600.1 20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4/60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1/20 27 28 30 35 40 45 608088 9598 100 100

A.9無晶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評價

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眼晶體摘除,除了導致視力障礙外,還分別影響到患者視野及立體視覺功能,因此,對無晶體眼中心視力(矯正後)的有效值的計算要低於正常晶體眼。計算辦法可根據無晶體眼的只數和無晶體眼分別進行視力最佳矯正(包括戴眼鏡或接觸鏡和植人人工晶體)後,與正常晶體眼,依視力遞減受損程度百分比進行比較來確定無晶體眼視覺障礙的程度,見表A.2,

表A.2無晶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考表

視力

無晶體眼中心視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體眼單眼無晶體雙眼無晶體

1 .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5 67

0. 585 42 64

0.4 75 37 56

0. 365 32 49

0.2560 30 45

0.2050 25 37

0.1540 20 30

0.1230 22

0.1 20

A.10面神經損傷的'評定

面神經損傷分中樞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損傷。本標準所涉及到的面神經損傷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變。

一側完全性面神經損傷係指面神經的五個分支支配的全部顏面肌肉癱瘓,表現為:

a)額紋消失,不能皺眉;

b)眼瞼不能充分閉合,鼻脣溝變淺;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齒、鼓腮、吹口哨,飲食時湯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經損傷係指面神經顴枝損傷或下領枝損傷或穎枝和頰枝損傷者。

A.11脾切除年齡界定

脾外傷全切除術評殘時,青年指年齡在35歲以下者,成人指年齡在35歲以上者。

A.12腎損傷性高血壓判定

腎損傷所致高血壓係指血壓的兩項指標(收縮壓)21.3 kPa,舒張壓)12.7 kPa)只須具備一項即可成立。

A.13非職業病內科疾病的評殘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於衞生部頒佈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在經治療於停工留薪期滿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附錄B中表B.1-表B.5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鑑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A.14疲痕診斷界定

指創面癒合後的增生性癱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癱痕或疤痕。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B. I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d)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39)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瘻;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餘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痺;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嚥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但<20 cm2(注: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瘻;

42)食管胸膜瘻;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迴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瘻;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瘻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癥;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徵(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注:1010為10的10次方)/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玻

f)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脱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 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 4 ;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3 ;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 2 ;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痺,或眼外肌損傷致複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 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領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同上),伴發涎瘻;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瘻;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I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g)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注:2為平方) ;

10)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覆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 cm,但<3 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6 ;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 4 ;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 dB;

35)咽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 cm,牙齒脱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後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4×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為mm立方)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含量持續<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蝕玻

h)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 5 ;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 4 ;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 cm,牙齒脱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痺;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II期;

72)減壓性骨壞死II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i)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注:2為平方)或三處以上≥1 cm2(注:2為平方)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痺;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 6 ;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脱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脱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後;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後;

43)結腸修補術後;

44)肝修補術後;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後;

47)脾修補術後;

48)胰修補術後;

49)腎修補術後;

50)膀胱修補術後;

51)子宮修補術後;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腺成形術後。

j)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説明

C.1關於標準“總則”與“分級原則”

C.1.1醫療依賴的判定分為一般依賴和特殊依賴。特殊依賴是指致殘後必須終生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置進行治療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機以及免疫抑制劑等的治療;一般醫療依賴是指致殘後仍需接受長期或終生藥物治療者,如降壓藥、降糖藥、抗凝劑以及抗癲痛藥治療等。

C.1.2護理依賴程度主要根據生活自理能力做出判斷。下列生活自理範圍及護理依賴程度是指:

a)進食:是指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者;

b)翻身:是指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是指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者;

d)穿衣、洗漱:是指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者;

e)自主行動:是指不能自主走動。

C.1.3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應是勞動者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其工傷或職業病的認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C.1.4在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殘情進行復查鑑定。

C.1.5殘情晉級原則當被鑑定者同一器官或系統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應首先完成單項殘情的鑑定,若有兩項以上或多項殘情的,如果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C.1.6原有傷殘及合併症的處理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遇到被鑑定者受損害器官或組織原有傷殘或疾病,或工傷及職業病後發生的合併症,本標準規定以鑑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所謂實際致殘結局是指:若為單個器官或系統損傷,本次鑑定時應包括在發生工傷前已經存在的殘情(包括原有疾病致功能的損傷或原有工傷所致的殘情);若為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的損傷,本次鑑定時應同時對另一側的殘情或功能(無論是否工傷引起)進行鑑定,並作為傷殘等級評定的依據。

C.1.7關於分級原則本次修訂在原標準規定基礎上,分別對八級、九級、十級做了適當調整,即在八級中明確存在有一般醫療依賴,而在九級、十級中明確無醫療依賴或存在一般醫療依賴。

C.2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C.2.1反覆發作性的意識障礙,作為傷殘的症狀表現,多為癲痛的一組症狀或癲痛發作的一種形式,故不單獨評定其致殘等級。

C.2.2精神分-裂症和躁鬱症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於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鬱症不屬於工傷或職業病性精神玻

C.2.3智能損傷説明

1)智能損傷的總體嚴重性以記憶或智能損傷程度予以考慮,按“就重原則”其中哪項重,就以哪項表示;

2)記憶商(MQ)的測查,按照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1984年編印的《臨牀記憶量表手冊》要求執行。智商(IQ)的測查,根據湖南醫學院1982年龔耀先主編的《修訂韋氏成人智力量表手冊》的要求進行。

C.2.4鑑於手、足部肌肉由多條神經支配,可出現完全癱,亦可表現不完全癱,在評定手、足癱致殘程度時,應區分完全性癱與不完全性癱,再根據肌力分級判定基準,對肢體癱瘓致殘程度詳細分級。

C.2.5神經系統多部位損傷或合併其他器官的傷殘時,其致殘程度的鑑定依照本標準總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C.2.6癲痛是一種以反覆發作性抽搐或以感覺、行為、意識等發作性障礙為特徵的臨牀徵候羣,屬於慢性病之一。因為它的臨牀體徵較少,若無明顯顱腦器質性損害則難於定性。工傷和職業病所致癲癰的診斷前提應有嚴重顱腦外傷或中毒性腦病的病史。為了科學、合理地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進行致殘程度評定時,應儘可能收集相關信息資料。每次鑑定時,應要求被鑑定者提供下列相關信息材料(至少兩項),以供判定時參考。

a)兩年來系統治療病歷資料;

b)腦電圖資料;

C)原工作單位或現工作單位組織上提供的患者平時發病情況的資料;

d)必要時測定血藥濃度。

C.2.7各種顱腦損傷出現功能障礙參照有關功能障礙評級。

C.2.8為便於分類分級,將運動障礙按損傷部位不同分為腦、脊髓、周圍神經損傷三類。鑑定中首先分清損傷部位,再給予評級。

C.2.9考慮到顱骨缺損多可修補後按開顱術定級,且顱骨缺損的大小與功能障礙程度無必然聯繫,故不再以顱骨缺損大小作為評級標準.

C.2.10腦挫裂傷應具有相應病史、臨牀怡療經過,經CT及(或)MRI等輔助檢查證實有腦實質損害徵象。

C.2.11開顱手術包括開顱探查、去骨瓣減壓術、顱骨整復、各種顱內血腫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腫引流、腦室外引流、腦室一腹腔分流等。

C.2.12腦葉切除術後合併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應晉升到七級。

C.2.13腦脊液漏手術修補成功無功能障礙按開顱手術定為九級;腦脊液漏伴顱底骨缺損反覆修補失敗或無法修補者定為四級。

C.2.14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表現為四肢對稱性感覺減退或消失,肌力減退,肌肉萎縮,四肢腱反射(特別是跟腱反射)減退或消失.神經肌電圖顯示神經源性損害。如僅表現以感覺障礙為主的周圍神經病,有深感覺障礙的定為七級,只有淺感覺障礙的定為九級(見表B.1),出現運動障礙者可參見神經科部分“運動障礙”定級。

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周圍神經損害,如出現肌萎縮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級。

C.2.15有關大小便障礙參見表B.4。

C.2.16由於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前庭功能障礙,參見表B.3 ,

C.2.17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視野缺損程度可參見眼科標準予以定級。

C.3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3.1本標準只適用於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所致脊柱、四肢損傷的致殘程度鑑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隨年齡增長出現的退行性改變,如骨性關節炎等,不適用本標準。

C.3.2有關節內骨折史的骨性關節炎或創傷後關節骨壞死,按該關節功能損害程度,列人相應評殘等級處理。

C.3.3創傷性滑膜炎,滑膜切除術後留有關節功能損害或人工關節術後殘留有功能不全者,按關節功能損害程度,列人相應等級處理。

C.3.4脊柱骨折合併有神經系統症狀,骨折治療後仍殘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經功能障礙者,參照表B.1評殘等級處理。

C.3.5外傷後(一週內)發生的椎間盤突出症,經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若手術後殘留有神經系統症狀者,參照表B.1進行處理。

C.3.6職業性損害如氟中毒或減壓病等所致骨與關節損害,按損害部位功能障礙情況列人相應評殘等級處理。

C.3.7神經根性疼痛的診斷除臨牀症狀外,需有神經電生理改變。

C.3.8燒傷面積、深度不作為評殘標準,需等治療停工留薪期滿後,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顏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積(包括供皮區明顯瘢痕)大小進行評級。

C.3.9診斷椎管狹窄症,除臨牀症狀外,需有CT或MRI檢查證據。

C.3.10在實際應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損傷類型未在本標準中提及者,可按其對勞動、生活能力影響程度列人相應等級,如果劃人某一分類項中有疑問時,可列人高一級分類中。

C.3.”面部異物色素沉着是指由於工傷如爆炸傷所致顏面部各種異物(包括石子、鐵粒等)的存留,或經取異物後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臨牀上很難對面部異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積作出準確的劃分,同時也因性別、年齡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響更難一概而論,而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可能遇見多種複雜情況,故本標準將面部異物色素沉着分為輕度及重度兩個級別,分別以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及1/2作為判定輕、重的基準(參見6.2.2)。

C.3.12以外傷為主導誘因引發的急性腰椎間盤突出症,應按下列要求確定診斷:

a)急性外傷史併發坐骨神經刺激徵;

b)有CT或MRI影像學依據;

c)臨牀體徵應與CT或MRI影像符合。

C.3.13膝關節損傷的診斷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明確的外傷史;相應的體徵;結合影像學資料。如果還不能確診者,可行關節鏡檢查確定。

C.4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C.4.1非工傷和職業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體盲、耳硬化症等不適用本標準。

C.4.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視覺損傷不僅僅是眼的損傷或破壞,重要的是涉及視功能的障礙以及有關的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如眼瞼等。因此,視覺損傷的鑑定包括:

a)眼瞼、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結構和功能損傷或破壞程度的鑑定;

b)視功能(視敏鋭度、視野和立體視覺等)障礙程度的鑑定。

C.4.3眼傷殘鑑定標準主要的鑑定依據為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所致的視力、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或破壞。其中視力殘疾主要參照了盲及低視力分級標準和視力減弱補償率視力損傷百分計算辦法(A.9)。“一級”劃線的最低限為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二級”等於“盲”標準(見)的一級盲;“三級”等於或相當於二級盲;“四級”相當於一級低視力;“五級”相當於二級低視力,“六~十級”則分別相當於視力障礙的0.2-0.8。

C.4.4周邊視野損傷程度鑑定以實際測得的8條子午線視野值的總和,計算平均值即有效視野值。計算方法參見6.3.2,當視野檢查結果與眼部客觀檢查不符時,可用Humphrey視野或Octopus視野檢查。

C.4.5中心視野缺損目前尚無客觀的計量辦法,評殘時可根據視力受損程度確定其相應級別.

C.4.6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見A.9。在確定無晶狀體眼中心視力的實際有效值之後,分別套人本標準的實際級別。

C.4.7眼非工傷致殘的鑑定可參照總則判斷依據對雙眼進行鑑定。但非工傷殘疾眼工傷臨牀鑑定可能有多種複雜情況,比如:

a)在雙殘疾眼的基礎上發生的一眼或兩眼的工傷及單殘疾眼的工傷,

b)單殘疾眼工傷又分別可有以下三種情況,即:

1)殘疾眼工傷;

2)正常眼工傷;

3)正常眼及殘疾眼同時因工損傷。

鑑於以上情況,在對非工傷殘疾眼眼工傷致殘程度最終評定等級時,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4.8中央視力及視野(周邊視力)的改變,均須有相應的眼組織器質性改變來解釋,如不能解釋則要根據視覺誘發電位及多焦視網膜電流圖檢查結果定級。

C.4.9偽盲鑑定參見6.3.3。視覺誘發電位等的檢查可作為臨牀鑑定偽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眼組織無器質性病變,並經視覺誘發電位及多焦視網膜電流圖檢查結果正常者,應考慮另眼為偽盲眼。也可採用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包括社會調查、家庭採訪等。

C.4.10瞼球粘連嚴重、同時有角膜損傷者按中央視力定級。

C.4.11職業性眼病(包括白內障、電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可分別參見GBZ 35,GBZ 9,GBZ 4,GBZ 45,GBZ 54。

C.4.1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視力障礙程度較本標準所規定之級別重者(即視力低於標準9級和10級之0.5-0.8),則按視力減退情況分別套人不同級別。白內障術後評殘辦法參見A.9

,如果術前已經評殘者,術後應根據矯正視力情況,並參照A.9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重新評級。

外傷性白內障未做手術者根據中央視力定級;白內障摘除人工晶狀體植人術後謂人工晶狀體眼,人工晶狀體眼根據中央視力定級。白內障摘除未能植人人工晶狀體者,謂無晶狀體眼,根據其矯正視力並參見C.4.6的要求定級。

C.4.13淚器損傷指淚道(包括淚小點、淚小管、淚囊、鼻淚管等)及淚腺的損傷。

C.4.14有明確的外眼或內眼組織結構的破壞,而視功能檢查好於本標準第十級(即雙眼視力(0.8)者,可視為十級。

C.4.15本標準沒有對光覺障(暗適應)作出規定,如果臨牀上確有因工或職業病所致明顯暗適應功能減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判定.

C.4.16一眼受傷後健眼發生交感性眼炎者無論傷後何時都可以申請定級。

C.4.17本標準中的雙眼無光感、雙眼矯正視力或雙眼視野,其“雙眼”為臨牀習慣稱謂,實際工作(包括評殘)中是以各眼檢查或矯正結果為準。

C.4.18聽功能障礙包括長期暴露於生產噪聲所致的職業性噪聲聾,壓力波、衝擊波造成的爆破性聾等,顱腦外傷所致的顳骨骨折、內耳震盪、耳蝸神經挫傷等產生的耳聾及中、外耳傷後遺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連,外耳道閉鎖等產生的聽覺損害。

C.4.19聽國測定的設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T 7341,GB 4854,GB/T 7583.

C.4.20純音電測聽重度、極重度聽功能障礙時,應同時加測聽覺腦幹誘發電位(A.B.R)。

C.4.21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損,可參照整形科“頭面部毀容”。

C.4.22耳科平衡功能障礙指前庭功能喪失而平衡功能代償不全者。因肌肉、關節或其他神經損害引起的平衡障礙,按有關學科殘情定級。

C.4.23如職工因與工傷或職業有關的因素誘發功能性視力障礙和耳聾,應用相應的特殊檢查法明確診斷,在其器質性視力和聽力減退確定以前暫不評殘。偽聾,也應先予排除,然後評殘。

C.4.24喉原性呼吸困難係指聲門下區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內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難參見6.5.1。

C.4.25發聲及言語困難係指喉外傷後致結構改變,雖呼吸通道無障礙,但有明顯發聲困難及言語表達障礙;輕者則為發聲及言語不暢。

發聲障礙係指聲帶麻痺或聲帶的缺損、小結等器質性損害致不能勝任原來的嗓音職業工作者。

C.4.26職業性鉻鼻並工業性氟並減壓並塵肺並職業性腫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動並牙酸蝕病以及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診斷分別參見GBZ

12,GBZ 5,GBZ 24,GBZ 70,GBZ 94,GBZ 83,GBZ 81,GBZ 7,GBZ 61,GBZ 82。

C.4.27顳下頜關節強直,臨牀上分二類:一為關節內強直,一為關節外強直(頜間攣縮),本標準中顳下領關節強直即包括此二類。

C.4.28本標準將舌劃分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體和舌根計算損傷程度。

C: 4.29頭面部毀容參見6.2.1。

C.5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C.5.1器官缺損伴功能障礙者,在評殘時一般應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礙者級別高。

C.5.2多器官損害的評級標準依照本標準總則中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C.5.3任何併發症的診斷都要有影像學和實驗室檢查的依據,主訴和體徵供參考。

C.5.4評定任何一個器官的致殘標準,都要有原始病歷記錄,其中包括病歷記錄、手術記錄、病理報告等。

C.5.5甲狀腺損傷若伴有喉上神經和喉返神經損傷致聲音嘶啞、呼吸困難或嗆咳者,判定級別標準參照耳鼻喉科部分。

C.5.6陰-莖缺損指陰-莖全切除或部分切除並功能障礙者。

C.5.7心臟及大血管的各種損傷其致殘程度的分級,均按治療期滿後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級。

C.5.8胸部(胸壁、氣管、支氣管、肺)各器官損傷的致殘分級除按表B.4中列人各項外,其他可按治療期結束後的肺功能損害和呼吸困難程度分級。

C.5.9生殖功能損害主要指放射性損傷所致。

C.5.10性功能障礙係指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手術後所致。

C.5.11肝、脾、胰挫裂傷,有明顯外傷史並有影像學診斷依據者,保守治療後可定為十級.

C.5.12普外科開腹探查術後或任何開腹手術後發生粘連性腸梗阻,且反覆發作,有明確影像學診斷依據,應在原級別基礎上上升一級。

C.6職業病內科門

C.6.1本標準適用於確診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頒佈的職業病名單中的各種職業病所致肺臟、心臟、肝臟、血液或腎臟損害經治療停工留薪期滿時需評定致殘程度者.

C.6.2心律失常(包括傳導阻滯)與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聯繫,但兩者的嚴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勞動能力減退,評殘時應按實際情況定級。

C.6.3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並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後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

C.6.4肝功能的測定

肝功能的測定包括:

常規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轉換酶(ALT即GPT)、血清膽汁酸等。

復篩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蛋白電泳,總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CAST即GOT)、血清谷氨酞轉肽酶(Y-GT),轉鐵蛋白或單胺氧化酶測定等,可根據臨牀具體情況選用。

靜脈色氨酸耐量試驗(ITTT),吲哚氰綠滯留試驗(IGG)是敏感性和特異性都較好的肝功能試驗,有備件可作為復篩指標。

C.6.5職業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塵肺、鈹並職業性哮喘等,在評定殘情分級時,除塵肺在分級表中明確註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別參照相應的國家診斷標準,以呼吸功能損害程度定級。

C.6.6對職業病患者進行肺部損害鑑定的要求:

a)須持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b)須有近期胸部X線平片;

c)須有肺功能測定結果及(或)血氣測定結果。

C.6.7肺功能測定時注意的事項:

a)肺功能儀應在校對後使用,

b)對測定對象,測定肺功能前應進行訓練;

c) FVC,FEV1至少測定二次,二次結果相差不得超過5%;

d)肺功能的正常預計值公式宜採用各實驗室的公式作為預計正常值。

C.6.8鑑於職業性哮喘在發作或緩解期所測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確評價哮喘病人的致殘程度,可以其發作頻度和影響工作的程度進行評價。

C.6.9在判定呼吸困難有困難時或呼吸困難分級與肺功能測定結果有矛盾時,應以肺功能測定結果作為致殘分級標準的依據。

C.6.10石棉肺是塵肺的一種,本標準未單獨列出,在評定致殘分級時,可根據石棉肺的診斷,主要結合肺功能損傷情況進行評定。

C.6.11鑑於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1-2年鑑定一次,故鑑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C.6.12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膚並放射性白內障、內照射放射並放射性甲狀腺疾並放射性性腺疾並放射性膀胱疾並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腫瘤,臨牀診斷及處理可參照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95,GBZ 96,GBZ 101,GBZ 107,GBZ 109,GBZ 110,GB2

94。放射性白內障可參照眼科評殘處理辦法,其他有關放射性損傷評殘可參照相應條目進行處理。

C.6.13本標準中有關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低、免疫功能減低及血小板減少症均指由於放射性損傷所致不適用於其他非放射性損傷的評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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