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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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申訴處理中心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為履行國務院賦予其“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職能,做好受理用户、消費者質量申訴,調解產品質量糾紛,接受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組織質量鑑定,負責彙總和分析全國的質量申訴信息等工作而成立的機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申訴處理中心設在中國質量檢驗協會,由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負責管理,具體承辦申訴處理、質量仲裁檢驗和鑑定的日常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申訴處理中心”在行政上歸中國質量檢驗協會領導,中國質量檢驗協會祕書長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申訴處理中心”的法人代表;業務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予以歸口管理,對外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申訴處理中心”名義開展工作。

產品質量鑑定機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申訴處理中心主要職責

一、受理產品質量申訴,處理、移送、催辦等項工作。

二、調解產品質量糾紛

1、負責受理並調解重大的產品質量糾紛;

2、負責對全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調解產品質量糾紛有關諮詢問題的答疑。

三、接受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鑑定

1、負責解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鑑定的相關問題;

2、負責向委託人介紹和推薦檢驗機構、技術專家;

3、受委託人的委託,組織管理產品質量鑑定工作。

四、負責彙總和分析質量申訴信息

1、收集並定期彙總分析全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申訴的信息;

2、建立產品質量申訴檔案;

3、編制質量申訴簡報。

五、參與起草產品質量申訴和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方面的規章和工作制度。

六、承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臨時交辦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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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指定質量鑑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鑑定工作。

申辦對象資格:(一)司法機關; (二)仲裁機構;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四)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五)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 下列情況以外的質量鑑定申請均予以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以上辦理範圍的'; (二)未提供產品質量要求的; (三)產品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四)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鑑定的; (五)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申辦手續:

辦理程序:(一)申請人按以上辦理條件提出質量鑑定申請,填寫"產品質量鑑定申請書”;

(二)辦理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指定質量鑑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鑑定工作,發出"產品質量鑑定聯繫單”。質量鑑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三)申請人與質量鑑定組織單位簽訂"質量鑑定委託書”;

"質量鑑定委託書”包括以下事項和內容:

1、委託質量鑑定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等級、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3、委託質量鑑定的項目和要求;

4、完成質量鑑定的時間要求;

5、質量鑑定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6、違約責任;

7、申請人和鑑定組織單位代表簽章和填寫時間;

8、其他必要的約定。

(四)產品質量鑑定組織單位組織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質量鑑定專家組,具體實施質量鑑定工作。由專家組負責制定實施方案,獨立進行質量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五)申請人及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並提供相應的條件,對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條件,使質量鑑定無法進行的,可以終止質量鑑定;併發出"質量鑑定終止通知書”;

(六)質量鑑定組織單位應當對質量鑑定報告進行審查,並對質量鑑定報告負責;審查無誤後,及時將質量鑑定報告交付申請人,並向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七)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鑑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提出,質量鑑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八)質量鑑定組織單位將各有關鑑定材料歸檔。

收費標準及依據: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鑑定管理辦法》

辦理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鑑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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