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殘鑑定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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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殘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人身傷殘鑑定標準,希望大家喜歡!

人身傷殘鑑定標準有哪些

  人身傷殘鑑定標準

1總 則

1.1制定依據

1.1.1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的專門性問題,特制定本標準。

1.1.2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的實際,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科學劃分殘疾等級。

1.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屬於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鑑定,不適用本標準。

1.3鑑定原則

1.3.1 鑑定應在傷及併發症經治療達到臨牀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後進行。

1.3.2 鑑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後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係,綜合分析。

1.3.3 鑑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説明與現有後果或結局的關係。

1.3.4 鑑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鑑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 鑑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鑑定。

1.4 鑑定人及其權利、義務

1.4.1 鑑定人是指具有法醫學鑑定人資格和法醫臨牀學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1.4.2 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查閲案卷和病歷,對被鑑定人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如鑑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鑑定專業範圍,鑑定人有權拒絕鑑定。

1.4.3 鑑定人應當科學、公正地進行鑑定,依法執行鑑定出庭和迴避制度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2分 則

2.1 一級殘疾

2.1.1 級重度智力障礙。

2.1.2 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4 三肢癱(肌力1級)。

2.1.5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6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7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8 呼吸困難Ⅳ級。

2.1.9 心功能Ⅳ級,或心功能Ⅲ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臟移植術後。

2.1.11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腸切除90%以上。

2.1.13 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1.15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全身體表面積的90%以上。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

2.2.4 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2.6 雙眼球缺失。

2.2.7 雙眼盲目5級。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9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10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完全性缺損。

2.2.11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伴呼吸困難Ⅲ級。

2.2.12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3 心功能Ⅲ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級伴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5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Budd-Chiari綜合徵。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腎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關節中(如肩、髖、膝、肘、腕、踝)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力障礙。

2.3.2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3.3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4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5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嚴重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3.12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3.15 心功能Ⅲ級。

2.3.16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瘻者。

2.3.17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21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2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喪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3.24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80%以上。

2.4 四肢殘疾

2.4.1 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礙。

2.4.6 雙眼盲目3級。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8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9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0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1 下頜骨缺損達6釐米以上。

2.4.12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不能張口。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術(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2.4.21 肝臟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3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26 陰-莖和雙側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8 幼女雙側卵巢缺失或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29 幼女會陰、陰-道嚴重損傷致瘢痕攣縮、畸形,手術難以修復。

2.4.30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1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70%以上。

2.5 五級殘疾

2.5.1 中度智力障礙。

2.5.2 單肢癱(肌力1級)。

2.5.3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4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痺。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顯影響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雙眼低視力2級。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1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2 雙耳聽力損失≥81 dBHL。

2.5.13 兩肺葉切除術。

2.5.14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難Ⅱ級。

2.5.15 呼吸困難Ⅲ級。

2.5.16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7 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門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損害。

2.5.23 一側腎切除,另一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4 同種異體腎移植術後,腎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礙。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瘻。

2.5.27 神經源性膀胱殘餘尿≥50毫升。

2.5.28 陰徑大部分缺失或嚴重畸形。

2.5.29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5.30 雙側卵巢切除。

2.5.31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

2.5.32 環椎骨折脱位或樞椎齒突骨折,遺留脊髓壓迫症狀和體徵。

2.5.33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5.37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缺失。

2.5.3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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