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證明辦理流程步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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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證明對於成人是很重要的,但很多人卻不知道去哪裏辦。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婚育證明去哪辦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婚育證明辦理流程步驟注意事項

  職工婚育證明範文

編號:

本單位參保職工______,社保個人編號□□□□□□□□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非)蘇州市區户籍,於______年___月登記結婚,系初育(或再生育一個孩子)。

特此證明。

________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婚育證明在哪裏開

説起這個婚育證明,相信很多人都沒有將它放在心上,這些東西平時看起來都沒有太多的用處,但是遇上關鍵時刻,比如是遇到應聘事業單位或是公務員,辦理入户、落户和求學等事情,往往就會被這種的證明卡住。所以説,事先了解好婚育證明的知識,才能以不變應萬變,在真正需要的時候也能及時辦理。那麼婚育證明在哪裏開呢?就讓萬能的媽網百科來給大家詳細説説吧。

辦理《婚育證明》的公民,到村(居)民委員會開具介紹信,然後到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婚育證明》的公民,應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3、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即時予以辦理。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婚育證明政策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户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並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説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 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榷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 《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 《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並註銷原《婚育證明》。

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並蓋章,對其中的已婚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後應當將《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並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户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後,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偽造、出賣或者騙鄧《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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