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監控系統建設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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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監測監控系統建設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及平煤股份[2017]154號文件要求,確保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備、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以下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礦井上下與監測監控系統有關的單位及個人以及有關設備的安裝、維護、使用及管理。

第三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和井下各生產單位,利用各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監測監控系統的重要性,從而形成一個齊抓共管的局面,保證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使其更好的為礦山安全生產服務。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一條 安全質量監察科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第二條 通風科為監測監控系統的業務保安科室,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資金投入、管理、考核。

第三條 瓦斯監測隊負責井上下軟硬件的安裝、調試、調校、維護及系統資料的輸入、修改與保存,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並負責製作、上報相關報表,填寫記錄。

第四條 通風調度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的值守工作,要求人員必須熟悉井上、下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安裝與佈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回差值等做出明確規定; 負責繪製設備佈置、斷電控制圖、監測系統圖。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巷道開口前三天提交監測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報告單,報通風科審批後送交瓦斯監測隊,瓦斯監測隊在收到安裝申請報告單後必須在三天內安裝完畢。

第三章 系統的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一條 瓦斯監測隊安排專人每天向礦業務科室瞭解採掘工作面變動及巷道開口、封閉情況,及時安裝、回收、調整監測監控系統。

第二條 通風調度全體調度員必須學會並熟練使用監測監控系統各種功能,並24小時值班,每班值守人員不少於2人,在系統出現故障時,必須立即通知瓦斯監測隊值班人員下井處理 。

第三條 監測機房由瓦斯監測隊負責管理,對系統功能進行測試、維護。

第四條 瓦斯監測隊負責監測監控設備日常巡檢、維護、故障處理,並按《監測細則》規定對各類傳感器及設備進行調試,並做好各項記錄與台帳。

第五條 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安裝時,由供電隊和施工單位負責專用電源的配備及維修,監測電源開關必須放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 並掛牌管理。

第六條 巷道封閉或工作面臨時調整,監測系統拆除前必須經通風科同意,否則追究其責任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井下距巷道頂板(地面頂樑、屋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支架或牆壁)不得小於200mm,並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風筒異側,距迎頭不大於5米,採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巷道中線以上且靠採空區瓦斯湧出氣流側,距迎頭不大於10米,巷道外口各類傳感器必須用吊掛裝置吊掛,傳感器吊掛成一條直線。

第八條 採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由班組長負責移到安全位置,移動距離煤巷不超過30米,巖巷移動距離不超過45米,移動後瓦斯傳感器必須吊掛到符合要求的位置。爆破後由班組長負責及時移到原位置,監測線不得落地。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對所轄範圍內的監測設備及線路進行有效保護,不得蓄意破壞。

第四章 獎罰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500元。

1、在施工過程中因沒有對監測監控線纜進行保護,造成壓埋、斷線的。

2、對傳感器沖水、碰撞造成傳感器高報、數據失真或損壞的;

3、不按規定移動探頭位置的。

4、出現斷線後,應處理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的。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大隱患,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1、不按規定安設監測監控設備的。

2、監測監控系統不按週期進行調校的。

3、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穩定的。

4、監測監控系統安裝不符合規定的。

5、人為造成傳感器不能正確反映真值的。(如:人為損壞催化元件、放新鮮風流或者放地上的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平煤股份[2017]154號文件,並結合我礦實際制定,如有衝突,依照平煤股份[2017]154號文件及平煤股份

[2011]96號文件執行。

第二條 為了有效發揮監測監控系統的作用,確保監測系統穩定可靠,望全礦各單位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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