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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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監測裝置校驗室管理制度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制度彙編

第一條、校驗人員必須經安全監測和通風,機電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進行操作。

第二條、校驗人員必須本着嚴謹認真的態度,做到校驗準確,及時,可靠。

第三條、校驗人員要按時上下班,保證工作質量,不得脱崗,漏崗。

第四條、校驗室配備兩名技術員對傳感器進行校驗修理。

第五條、及時做出備品備件計劃,做到數量充足,品種齊全。

第六條、定期對井下裝置進行輪迴調試,校驗,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規定,做好調試,校驗記錄,7天一週期。

第七條、安全裝置入井前,必須按新產品説明書的要求,進行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儀器下井使用。

第八條、對不合格儀器,以及需報廢的裝置做出鑑定,列出清單,報領導批准報廢。

第九條、校驗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需經領導批准。

第二十七節 監控系統瓦斯超限報警的處理程序

第一條、監控室值班人員由聲光報警接收某一地點瓦斯濃度 超限報警後,必須首先用電話彙報通風科,其次彙報調度室,最後彙報縣煤炭局監控中心。彙報內容必須詳細説明報警地點、該地點瓦斯濃度,如果報警地點是掘進則必須彙報局扇開停傳感器顯示情況。

第二條、通風科接到彙報後,立即用電話聯繫井下該區域瓦斯員和區域安全巡檢員,詳細瞭解該區域通風狀態及瓦斯濃度且根據監控室彙報瓦斯的濃度採取相應措施,即停止生產,切斷電源,撤出人員,由瓦斯員現場執行,並通知該區域瓦斯員和安全巡檢員到達報警地點。

第三條、通風科做出上述相應措施後,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進一步明確落實措施執行情況,堅決執行落實該措施。

第四條、調度室接到監控室的彙報後必須通知通風科長,瓦斯隊長到辦公室着手處理瓦超限的問題,同時通知安檢員到達現場進行該地區的安全監督。

第五條、通風科(瓦斯隊)根據瓦斯員彙報及監控曲線與該地區通風風量等,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如果是瓦斯員直接可以處理,由該區域瓦斯員口頭執行措施,立即着手處理;如果是難以處理的,由通風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進行處理。

第六條、瓦斯超限問題處理完畢後,由處理問題的瓦斯員或通風科人員彙報監控室和通風科長或瓦斯隊長,彙報內容包括該區域瓦斯濃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處理的措施。

第七條、監控值班人員在瓦斯超限期間,密切注視瓦斯濃度變化規律。瓦期濃度下降至《安全規程》之下後,彙報通風科長和瓦斯隊長。

第八條、通風科長和瓦斯隊長接到監控室和井下處理人員彙報後,確定其瓦斯濃度不超限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下令恢復生產,開始正常作業,該區域瓦斯員,安全巡檢員,安檢員同時恢復正常檢查。

第九條、由於傳感器或分站故障至使瓦斯報警,採取停止生產、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後,瓦斯員,安檢員電話執行通風科口頭措施,現場監督瓦斯濃度和不安全隱患,現場由安全巡檢員處理,如果處理不了,必須於24小時內更換該區域監控設施。

第十條、不論何種瓦斯報警情況,監控值班人員彙報縣煤炭局,彙報內容必須説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採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在瓦斯報警期間所有涉及單位,必須做好彙報和被彙報的各種記錄和採取措施,以備檢查。

二、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處理措施

為了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充分發揮監控系統對通風安全的作用,針對監控系統經常出現各種故障情況,特制定如下故障的處理措施:

第一條、當監控室值班人員發現了無信號時,立即向通風科和調度室進行彙報,彙報時説明無信號的地點。

第二條、通風科接到彙報後立即用電話聯繫井下該區瓦斯員和區域跟班巡檢員,詳細瞭解該區域瓦斯濃度情況,先由瓦斯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監測。

第三條、跟班巡檢員得知無信號情況後,立即對該區域的監控裝置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線路故障還是分站故障,傳感器損壞,人為的把傳感器甩開不用等原因並立即進行處理。

第四條、巡檢員根據可能出現的問題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導致無信號,在8小時內不能處理完畢時,24小時內必須更換。

第五條、對線路故障,維護工負責檢查並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對於傳感器的損壞,若不能現場修復的,必須在24小時內更換,在此期間,區域瓦檢員進行人工代替監控職能,安監站派安監員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第七條、在處理故障時,必須要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八條、井下處理監測故障時,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認需要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九條、監控室值班人員在監控系統故障期間密切注視顯示情況,若監控系統恢復正常後及時彙報通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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