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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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勞動糾紛中,首先需要勞動者證明的就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話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就顯得比較麻煩。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該怎麼辦呢?他們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呢?

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且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已有大量用人單位都主動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大部分勞動者已不需要再為證明勞動關係而發愁。但事實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妄圖通過此舉來逃避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制裁。更有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卻不把合同書交給勞動者留存,而是公司人事部門統一保管。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然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本人缺沒有合同書文本的情況下,我代理的很多勞動類案件中,很多公司會否定勞動關係的存在,給勞動者維權無理的增加了一大難題,我們不得不尋找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這就多了一道程序,即確認勞動關係!

接下來我們用一些文字,主要羅列一下,在平時的職業生涯中,如果去收集證據,如果收集對自己更有利的證據:

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蒐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4、蒐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5、蒐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打官司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説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7、蒐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8、蒐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比如最為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9、錄音、錄像、照片。有些勞動者可能什麼書面證據都蒐集不到,如果這樣,就需要勞動者去創造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和拍照。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係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像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10、蒐集網絡信息。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絡上進行,碰到這種,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勞動關係的證據。但這類證據有些難點,比如:聊天信息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一般很難做到。另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為證據前需要先公證。

11、蒐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12、蒐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蒐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麼只有最後一個辦法,就是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為什麼説是嘗試,因為此方法不在勞動者的掌控範圍內,最終能否蒐集到有利證據,需取決於諸多因素。

注意事項

證據一般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直接能夠證明某一事實的證據,而間接證據一般需要兩份及兩份以上的證據來佐證某一事實。以上所講有很多都是間接證據,因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會受到證據本身的效力、證據的來源、甚至證據的蒐集方法等方面的影響。所以如果勞動者在沒有直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的情況下,建議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多蒐集上述證據。當然,現實中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也不止上面提到的這些,只要是能證明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蒐集。在蒐集書面證據時,蒐集的書面證據最好有用人單位的蓋章或者老闆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得知,勞動合同並不是唯一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現實中如果沒有簽訂勞動關係,則還可以通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是存在勞動關係的。

勞動關係確立的條件

作者:陳莉

要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案情

2012年6月28日,原告重慶xx公司同吳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其承包的重慶市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吳某某承建。7月4日,吳某某同傅某某簽訂《榮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義發包給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請黃某某清掃工程車灑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掃範圍位於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場地之外,在工程車經過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黃某某下班離開“5號橋”後,於當天22時許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對傅某某同黃某某就黃某某的工資、上下班時間的約定,黃某某的丈夫楊某某稱“不清楚”,但確定黃某某死亡前未領到工資。xx公司稱,黃某某死亡後經瞭解得知,黃某某是傅某某僱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報酬是清掃完即付款。

黃某某死亡後,楊某某於2012年12月28日以xx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榮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關係仲裁。仲裁委以渝榮勞人仲案裁字(2013)第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人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與被申請人重慶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從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勞動關係成立。xx公司不服,於2013年4月10日訴至榮昌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

裁判

榮昌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成立,須一方為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為自然人;且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必須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本案中,榮昌縣榮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吳某某以個人名義發包給傅某某個人承建。傅某某以其個人名義招用黃某某,並將其安排在榮城xx施工現場外的榮昌縣“5號橋”附近清掃渣土;黃某某的報酬由傅某某同黃某某商定,其工作地點不在榮昌縣榮城xx工程施工現場,原告未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安排,也無法對黃某某的工作進行管理。綜上,本案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法院確認黃某某同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雙方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榮昌法院判決:被告楊某某的妻子黃某某同原告重慶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一審宣判後,被告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需要從用工主體和被用工人雙方資格以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來判斷。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法律勞動關係。且對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基礎事實,應由主張勞動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中,楊某某主張黃某某與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應由楊某某結合勞動關係的內在特徵和外在顯徵來承擔舉證責任。但從外在顯徵來看,xx公司未曾對黃某某發放工作證、工作服等。從內在特徵來看,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實質性管理。黃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對黃某某進行管理,未向黃某某直接發放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也僅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未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與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形成勞動關係。因此,黃某某與xx公司在該期間未成立勞動關係。

(作者單位: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報責任編輯:牟菲菲

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

一份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到了三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一個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公司;一個是勞動者,即實際付出勞力或腦力的工作者;一個是用工單位,即具體用工且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公司。前兩個主體是通常所説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但是用工單位,可能就不是很常見,畢竟這隻出現在勞務派遣中。接下來小編帶您具體探討一下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具體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

用工單位是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綜上所述,用工單位是在實際的用工者,但是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卻不屬於用工單位,工資薪酬也不是由用工單位支付。這就需要各位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看清楚,自己所簽訂的究竟是一份怎樣性質的合同,對後期自身利益的維護會有很大幫助。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隨着普通人民大眾的文化素質的提高,法律意識也在跟着逐漸的提升,勞動者們對自己與用人單位是否簽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也越來越重視。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約束和勞動者的請求,始終不肯正式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協議。今天,365小編為你講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首先,已經存在勞動行為。勞動關係的對象指向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形成、存在以及終結是形成勞動關係的重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通過支付相當的體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單位佈置的工作內容,創造了勞動成果,並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着勞動者已經向用人單位讓渡了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係。否則,既無口頭約定又無實際付出勞動,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已經存在勞動行為成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其次,已經形成了從屬關係。一般來説,這一類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範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並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這是事實勞動關係的重要特徵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果沒有形成這種特殊的從屬關係,則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甚至也不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默認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説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行為默認或是通過口頭約定而成的,雙方存在的從屬關係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於雙方當事人間已經存在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只有雙方都對該勞動行為以及從屬關係以默認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行為默認或通過口頭約定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係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3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動法律關係之所在,是其構成要件之一。二、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難道沒有一份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就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不能很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事實上存在了勞動關係,就算沒有簽過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是實實在在存在勞動關係的。

債務糾紛案件應提供哪些證據

對於支付貨款不乾脆的客户,如果只是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況下收不到貨款,必須在事前就催收。

事前上門催收時要確認對方所欠金額,並告訴他下次收款日一定準時前來,請他事先準備好這些款項。這樣做,一定比收款日當天來催討要有效得多。

如果客户太多,距離又遠,可事先通過電話催收,確認對方所欠金額,並告知收款日前來的準確時間。或者把催款單郵寄給對方,請他簽字確認後再寄回。

到了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上門的時間一定要提早,這是收款的一個訣竅。否則客户有時還會反咬一口,説我等了你好久,你沒來,我要去做其他更要緊的事,你就無話好説。

登門催款時,不要看到客户處有另外的客人就走開,一定要説明來意,專門在旁邊等候,這本身就是一種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債主登門,這樣做會搞砸他別的生意,或者在親朋好友面前沒有面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所欠不多,一般會趕快還款,打發你了事。

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糾紛最後解決的結果有利於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麼,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編今天就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 相比於其他證據,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徵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採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敍述和説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並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 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鑑別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鑑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鑑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職業病鑑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晶採取勘查、檢驗後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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