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證明與勞動關係

來源:文萃谷 5.49K

“沒勞動合同沒繳納保險”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社保證明與勞動關係

網友提問:沈斌倜律師,您好!我從2017年12月1號在這家公司上班,直到現在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社保也沒交,我想申請仲裁,但不知道像經濟合同這樣的文件能證明事實勞動嗎?這是份格式合同,合同不是我籤的但合同部分條款是我書寫的。還有,我的銀行卡記錄沒顯示給我匯工資的單位名稱,這些都能有效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嗎?謝謝!!!

沈斌倜律師解答:

該經濟合同中如有您作為代表單位的一方簽字並且蓋有單位公章,那麼該合同可以作為單位和您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果該經濟合同僅僅是您起草,那麼您很難證明起草人一定是公司的員工。此外,您提到您的我的銀行卡記錄沒顯示給您匯工資的單位名稱,您可以核實給您轉賬的賬户是不是屬於該公司,如果無法查明則也很難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對於您的這種情況,您可以根據201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結合以下憑證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您實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證明。

在此,沈斌倜律師也提醒其他勞動者,如果單位沒有給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就應該防範至於未然,在日常的工作中多注意蒐集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證據,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沒有任何證據的被動局面。法律雖然認可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但是實踐證明,爭議發生以後,其他勞動者往往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意或者不能出庭作證。沈律師曾經接觸過一個當事人覺得他很有意思,單位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每年都能以買房買車辦信用卡等各種理由讓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個收入證明毫無疑問是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提交。這個方法是不是對沒有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個借鑑呢?

社保證明與勞動關係 [篇2]

2017年1月,儲某應聘到某汽車運輸公司跑運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為其調檔並繳納了社會保險。2017年6月,儲某在某次駕車運輸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因傷勢過重,在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儲某死亡後,其家人向運輸公司主張儲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索要工傷保險待遇和撫卹金,但被運輸公司拒絕,於是,其家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儲某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由於並無勞動合同,其他工作證件等也在車禍中遺失,家人找到社保金管理中心出具了運輸公司為儲某繳納社保金的記錄。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運輸公司不服訴到法院,認為其與儲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對儲某家人的訴求沒有管轄權。法院判決維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關鍵證據】

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運輸公司為儲某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

【舉證指導】

首先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span>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因此,無論儲某是否與運輸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仲裁委員會均可受理其勞動爭議。

其次,本案的關鍵仍然是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可以作為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參考。儲某的家人正是利用了這一規定,因為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對用人單位而言是經濟付出,非正式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不能擁有,而且該記錄是在第三人社保金管理中心存放,在通常情況下不會遺失,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尋找社保金的繳納記錄無疑是一個最好的選擇。值得指出的是,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由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即使自己因種種原因無法取得該繳納記錄,也可申請由單位舉證沒有繳納的證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