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勞動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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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部對勞動關係制定了很多的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部對於勞動關係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部關於勞動關係的規定
  勞動部勞動關係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關係確立的證據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方法

事實勞動關係是相對於由勞動合同調整的勞動關係而言的,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係或變更勞動關係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其他構成要件,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係的狀態。事實勞動關係,是在勞動法調整範圍內,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係。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勞動就業狀況,我國勞動立法承認並保護事實勞動關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作出類似解釋。這是我國目前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還是非常抽象,我們很難對事實勞動關係做出明確具體的判斷。

一般來説,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從實質要件而言,首先是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行為;其次是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如用人單位提供報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勞動者已納人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係;最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存在默認意思表示。從形式要件來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沒有簽訂合同。因此,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若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如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形成較為穩定的關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定期支付報酬,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就應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第 1 頁 另外,結合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以及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履行無效勞動合同也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雖然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若其具有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理應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是以發生工傷事故時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為前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是為了證明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現時是否仍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已不重要,這對工傷認定並無影響。也就是説,勞動關係結束了,仍然能進行工傷認定。例如,職工從企業辭職後一段時間,才經診斷確屬在職期間患職業病,他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同時,部分社會保障統籌地區,例如廣東省,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就是説,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由於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法律關係,因此為保護勞動者權益,視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包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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