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方法

來源:文萃谷 2.3W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會計人員要怎麼做會計處理才可以?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方法

  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於執行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

六、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其非控股股東因執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產重整計劃,通過讓渡所持有的該企業部分股份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企業應將非控股股東所讓渡股份按照其在讓渡之日的公允價值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所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並將讓渡股份公允價值與被豁免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控股股東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讓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該企業股權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該企業也按此原則處理。

  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例子

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捐贈時,由於該捐贈項目的價值在捐贈日就已經實現,因此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如果接受現金捐贈的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則核算要求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現金金額與現行所得税税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現金捐贈的金額減去應交所得税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年度終了時,企業應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税與實際應交所得税的差額,借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例:甲公司屬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10月8日,接受其華僑捐贈現金100000美元,當日匯率為1:8.1,企業適用所得税率為33%,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810000(100000×8.1)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267300(810000×33%)

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542700

假設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終清算的結果表明,上述接受現金捐贈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税為220000元。即與原計算應交所得税267300元的差額為47300元。應作如下調整會計分錄:

借: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47300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47300

  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税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具體分兩種情形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計"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帳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借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根據税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税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或是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税所得額。企業應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餘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應交的所得税(或彌補虧損後的差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彌補虧損後的`數額較大,經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税所得額計交所得税的,企業應按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價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當期應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價值部分(或抵減虧損後的餘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應為貸方餘額,表示企業尚未結轉的待轉資產的價值。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會計制度及舊會計準則規定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税後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另外,儘管會計處理規定要求企業接受資產捐贈的價值計入資本公積不體現利潤的方法與税法對該問題的規定存在差異,但從上述具體會計處理可以看出,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已經充分考慮了與税法協調的問題,對需進行納税調整的情形明確規定了計交所得税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新準則下的要求及考慮

筆者認為,儘管新會計準則沒有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確和直接的規定,但我們可以從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中分析出新準則對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價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變思路在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準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説明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2、改變去向,計入損益從新會計準則下"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內容不包含捐贈資產價值的情況看,説明新會計準則改變了會計制度將接受捐贈資產價值最終計入"資本公積"的規定。再從新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説明新會計準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3、所得税問題處理與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不同的是,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需計繳所得税的問題沒有提及。筆者認為,實際上無需提及。一是因為到目前為此,税法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需作為計税所得額計繳所得税的規定沒有變化,所以,在涉及相關税務問題時,仍應按照税法規定計繳所得税。二是因為將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樣的會計處理與税法對此問題的處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業今後無需再對接受捐贈資產進行納税調整的會計處理。

另外,對由於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較大,經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內的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税所得税計交所得税的問題,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來核算和體現,但是,由於新會計準則對此問題沒有明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所以,筆者認為,對於上述問題可以通過"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進行核算。

具體處理步驟如下:

(1)接受時:按新會計準則(有企業直接按税法規定)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科目。

(2)企業計繳所得税: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税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税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税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税費用借記"所得税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税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税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科目。

4、捐贈資產使用和處置時的會計和税務處理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在使用和處置時,其會計和税務處理方法應當與購進的其他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方法一致。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確定的入帳價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及預計淨殘值,按確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在税務處理上,企業對接受捐贈的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可按税法規定結轉銷售成本、投資成本和計提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額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