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知識點之預決算的監督
來源:文萃谷 2.02W
預決算的監督主體: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社會公眾。
(一)權力機關的監督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2.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3.鄉、民族鄉、鎮人大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注意】與預算管理職權中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進行區分:人大隻能執行事前及事後監督。
(二)各級政府的'監督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三)財政部門的監督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五)社會公眾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發現有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併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