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延期支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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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樹立激勵與約束對等的薪酬改革理念,增強市縣兩級聯社高管人員風險管控意識,推進全省農村信用社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薪酬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薪酬延期支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績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是指市、縣聯社高管人員,當年税後績效工資的50%部分(以下簡稱“延付薪酬”)。與工作責任和風險防控掛鈎。

第三條市縣兩級聯社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延期支付薪酬,按兑現日適時扣繳;經上級審計部門對轄內經營成果真實性和風險程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兑付。

第四條市聯社高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由本級聯社管理。縣聯社高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上劃市聯社財務部,按人設立台賬,專户存儲。

第五條市縣兩級聯社高管人員的延期支付薪酬,按照年度經營管理出現問題的性質和程度,根據規定的比例進行扣罰。經營管理出現的問題依據任期稽核和日常檢查結果認定。

第六條縣聯社高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的扣罰標準:

一般違規責任扣罰標準: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5%,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10%。

嚴重違規責任扣罰標準:嚴重違規責任為造成損失的,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1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15%;嚴重違規責任造成50萬元(含)損失的,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15%,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20%;造成50萬至100萬元(含)損失的,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2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25%;造成100萬至200萬元(含)損失的,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25%,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30%;造成200萬元以上損失的,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3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40%。

形成案件責任的根據涉案金額扣罰:涉案金額100萬元的(含),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2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25%,扣罰其他班子成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15%;涉案金額100萬元至200萬元的(含),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4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50%,扣罰其他班子成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30%;涉案金額200萬元至300萬元的(含),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6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80%,扣罰其他高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40%;涉案金額300萬元以上的,扣罰理事長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80%,扣罰主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100%,扣罰高管人員當年延期支付薪酬的60%。

第七條市聯社高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的扣罰標準:轄內縣聯社發生違規和案件責任的按縣級聯社扣罰標準的30%執行。

第八條對市聯社和縣聯社實行內部控制綜合評價,評價的依據為:

(一)會計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二)儲蓄業務內部控制綜合評價暫行辦法

(三)安全保衞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四)信息科技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五)信貸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六)電子銀行業務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七)財務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第九條市聯社和縣聯社高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與其內部控制綜合評價結果掛鈎。

縣聯社內控評價結果中,每出現一項四級的,扣罰理事長延期支付薪酬的2%,扣罰主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的4%;每出現一項五級的,扣罰理事長延期支付薪酬3%,扣罰主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6%。

市聯社內控評價扣罰標準按照縣聯社扣罰標準的30%執行。

第十條延期支付薪酬自扣繳之日起三年後支付。第十一條縣聯社高管人員延期支付薪酬應經過市聯社稽核部門責任審計,參考日常檢查結論,確認考核結果,並按照本辦法扣罰,再經市聯社延期支付薪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支付延期支付薪酬。

第十二條市聯社扣罰資金全額退還原聯社,用於衝減成本、增加積累、衝減對應貸款損失、彌補虧損及其他損失。

第十三條延期支付週期內,市聯社和縣聯社高管人員異地交流、系統外調出、免職、退休等,延期支付薪酬均不予提前退還。

第十四條市聯社和縣聯社應成立延期支付薪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專項稽核和檢查方案,加強對延期支付薪酬的管理。

第十五條扣罰延期支付薪酬時,相關部門應提供經確認的違規事實材料作為扣罰依據,扣罰依據主要內容包括違規事實、涉及的高管人員、責任比例、扣罰金額等。

第十六條縣聯社對基層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委派會計及信貸人員的延期支付薪酬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並且按税後績效薪酬40%扣繳,由縣聯社按人設立台帳,專户存儲,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本意見自年月日起執行。

附:延付薪酬扣繳依據細則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扣繳依據細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高管人員分別扣罰業務發生年度相應比例的延期支付薪酬。

一、財務方面

(一)一般違規責任

1、私自購臵或處臵固定資產的;

2、抵債資產變現未執行拍賣等規定程序,造成資產損失的;

3、違背權責發生制原則,影響年度利潤真實性,編制虛假財務報表,虛盈實虧的;

4、非信貸資產五級分類偏離度超過百分之五的;

5、費用列支存在違規行為的。

(二)嚴重違規責任

1、出現結算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2、高管人員未按規定或程序決定大額財務開支等重大問題,給信用社造成損失的。

(三)形成案件責任

1、截留貸款利息、金融機構往來利息的;

2、存在套取存貸款手續費、私設小金庫等重大違規事

項的。

3、違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折)、股金證、資信證明等形成案件的。

二、信貸方面

(一)一般違規責任

1、信貸資產五級分類偏離度超過5%的;

2、高管人員審批或參與發放的貸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事實上已形成損失的;

3、利用拆借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於投資的。

(二)嚴重違規責任

1、大額貸款審批決議失真,造成損失的;

2、指使、授意賬外經營貸款形成案件的。

(三)形成案件責任

違規發放貸款形成案件的。

三、負債方面

(一)一般違規責任

1、指使、授意、默許賬外經營存款、拆借、投資等業務的;

2、發生支付風險,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

(二)嚴重違規責任

1、違規拆借資金,形成重大損失的;

2、違規開辦中間業務,形成風險的。

(三)形成案件責任

侵佔、截留儲蓄存款,形成案件的'。

四、稽核方面

(一)一般違規責任

1、對稽查局及各級檢查查出的問題不重視、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不徹底的;

2、內部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內控制度執行不嚴密,存在風險隱患的;

3、對檢查出的違規責任人不進行處理的。

(二)嚴重違規責任

1、對發現的案件苗頭、違法違規事實或有重大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整改、處理或故意包庇隱瞞的;

2、對發生案件隱瞞不報的。

五、監察保衞方面

(一)一般違規責任

出現安全事故的。

(二)嚴重違規責任

發生火災造成損失的。

(三)形成案件責任

1、發生涉槍案件;

2、出現搶劫案件。

六、其它違規責任

(一)一般違規責任

1、對已發生的各種案件、存款擠兑、責任事故、重大經濟糾紛或其他重大違規行為隱瞞不報、處臵不力的;

2、未按規定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或查出問題不反映,不督促整改,不處理,致使違規違紀情況長期嚴重存在,使信用社受到損失或產生、擴大風險的;

3、發現的案件苗頭、違法違規事實或重大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整改、糾正、處理、或故意包庇隱瞞的;

4、高管人員違反民主決定原則,獨斷專行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5、高管人員未按規定或程序決定經營和改革的重大決策、大額貸款、大額資金調度、大額財務開支的重大問題,給信用社造成損失的;

(二)嚴重違規責任

1、決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

2、內部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內控執行不嚴密,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的;

3、擅自提高高管人員薪酬分配係數,或違規擴大各種薪酬提取基數,騙取績效薪酬的;

4、擅自指導、批准、制定與上級管理機關及法律、法

規、金融政策相違背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進行決策的;

6、由於提名、舉薦不當,人事管理部門考核失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帶病”提拔形成嚴重後果,或把不良行為人安排到重要崗位等,引發案件風險的;

7、重大決策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

8、失職、瀆職或不作為造成資金損失;

(1)對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規章、制度、決定和指示等不及時傳達、貫徹和組織實施;

(2)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導致管理混亂,發生經濟糾紛、重大事故和案件;

(3)指使、縱容、默許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和違規經營的;

9、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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