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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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栗縣嘉信擔保有限公司

浮動抵押監管協議

乙方:

為建立長期良好的合作關係,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開展的合作業務範圍為動產浮動質押監管業務。動產浮動質押監管業務是指出質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動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向甲方申請融資擔保提供質押反擔保,乙方受甲方委託對質押物進行監管,甲方基於乙方對質押物的監管,為出質人或第三人提供融資服務的業務。

第二條 開展動產質押監管業務時,乙方或其所屬分支機構應於甲方,出質人具體簽訂《存貨抵質押監管協議》。

第二章 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條 甲乙雙方應設置專門人員負責制定浮動質押業務管理制度,並對作業流程執行情況和有關單證進行審查監管。甲乙雙方應加以溝通,定期對賬,共同做好本協議所約定的各項業務合作事宜。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對雙方已確定的合作方式,相關的管理制度,作業流程及單證等向內部員工進行宣傳,指導和培訓。

第五條 在甲乙雙方開展的存貨浮動抵押監管業務中,甲乙雙方應向客户推介存貨浮動抵押融資產品,設計存貨浮動抵押監管業務的'

具體方式,並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作業流程等進行操作,以增強甲乙雙方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在各自相關管理制度制定的前提下,為對方客户提供適當優惠擔保費率和適當優惠監管費率,以提高甲乙雙方合作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七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推薦融資客户,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獨立開展審查、審批。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甲乙雙方對業務合作中瞭解和掌握的對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負有保密義務。

本條款不固合作協議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而無效。

第九條 乙方應當嚴格按照《存貨浮動抵押監管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管義務,同時甲方有權按照《存貨浮動抵押監管協議》的約定對乙方履行監管義務進行監管、管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協議作為規範甲乙雙方開展義務合作的基礎性文件,與雙方簽訂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乙方承諾不單方與銀行開展類似業務合作,所有存貨抵押監管融資業務均與甲方共同開展。

第十二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 年,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屆滿,如雙方均未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可續簽本協議。

第十四條 本協議終止並不影響乙方按本協議存續期間簽訂的《存貨浮動抵押監管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着真誠合作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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