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督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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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和強化政府質量監督行為,掌握各方責任主體行為質量及工程實物質量情況,根據《監督工作導則》、《湖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及《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巡查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工程質量監督抽查制度

二、工程質量監督抽查係指通過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原材料、半成品、設備供應等責任主體資格;責任人法定資格;合同執行情況以及工程實物質量的抽查(包括基樁、基礎主體構件強度、原材料抽檢;易產生質量通病的工程施工工藝及監督人員認為必要的抽查內容)。

三、工程質量抽查由監督小組視工程具體情況,按監督工作方案(監督計劃)及監督抽檢規定適時進行,抽查情況載入工程質量監督記錄,發現重大質量隱患、違規行為以及共性問題,應立即反映情況至室主任、站領導研究處理。

四、監督小組抽查工作以集體監督方式進行,且不少於兩名監督員參加,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據情適時發出監督工作文書,並追蹤問題落實整改情況及事態發展。

五、按《監督工作程序》的統一格式填寫有關表格,並按監檔案目錄相應內容,及時建檔和歸檔。

六、監督小組的抽查工作應接受巡查小組的檢查,同時配

合巡查小組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抽查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進機制,確保項目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司管理體系文件》及《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二級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質量監督檢查是指公司派職能管理部門(工程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建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行為、規範化施工情況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的抽查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目的

1、發現和糾正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

2、為綜合評價工程參建單位的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3、部分檢查資料作為工程質量鑑定的依據。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1、公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六條 監督檢查實行監督責任人負責制

監督責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對項目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人或組織,應對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七條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督責任人應根據受監項目工程特點和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完成後形成監督檢查工作台帳。

監督檢查工作台帳是每次監督檢查的時間、主要內容、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彙總記錄。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行為、規範化施工、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

質量管理行為檢查的主要內容:項目部合同履行情況、執行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轉情況,人員素質,工程自檢、抽檢資料等。

規範化施工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實施過程中關鍵部位、重要工序的規範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實體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實體的質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觀質量等。

第九條 結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所列的關鍵項目應進行重點抽查。各抽查項目的檢測數量應相對平衡,權值為3的抽查項目的抽查點數應不少於每次抽查總點數的15%。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條 對項目部的檢查,檢查頻次為每季度檢查一次。 監督檢查的方式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

全面檢查是通過巡視、查閲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試驗等措施檢查受監項目質量管理、規範化施工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掌握全面質量狀況。

專項檢查是通過查閲資料和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對受監項目某建設環節、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採取有針對性的深入檢查。專項檢查可分為對項目部履行合同情況、內業資料、、原材料、施工工藝、工序或部位的檢查。

巡視檢查是查看施工現場,檢查規範化施工情況、工程外觀質量及質量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全面檢查應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檢項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資料分析與反饋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完成後,應按抽查項目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數據,向分管經理反饋。

第十三條 抽查項目實測值評價標準嚴格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後,應及時在工程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下發《現場審核檢查單》、《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等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工程經營部要求受監項目部對《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落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每次監督檢查完成後按項目單次檢查數據匯

進行彙總。並可定期將有關抽查數據彙總,作為分析動態質量狀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受監項目完工後,宜將部分監督檢查數據彙總、整理,作為工程質量鑑定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經營部對每個受監項目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工程開工後至竣工驗收前所有監督檢查資料由監督責任人負責收集、管理、保管。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檢查計劃、檢查工作台帳、檢查通知、檢查數據彙總表等資料和必要的聲像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不適用於工程質量鑑定檢測。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人員須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監督檢查中須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程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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