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糧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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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糧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軍糧質量管理,保障軍糧質量安全,根據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全國糧食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國糧檢[2017]195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省內從事軍糧供應的各軍糧供應站及其下屬軍糧供應點、軍糧代供點(以下簡稱軍糧供應站、點)。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軍糧”是指供應部隊的食用大米、食用小麥粉(以下簡稱軍供成品糧)和用於軍供的原糧。

“軍供原糧”指用於加工成軍供成品糧的二年內收穫的常規中、晚秈(粳)稻穀品種和三年內收穫的常規小麥品種。

第三條軍供成品糧必須是符合相應的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具有“qs”’認證標誌的保質期內的產品。

軍供成品糧的質量標準為國家糧食標準中的特等級中、晚秈(粳)大米、特製一等小麥粉。

第四條軍供成品糧必須向取得國家質量安全認證、有“qs“’標誌的經營企業採購,並索取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報告單。所購人的軍供成品糧必須按照“一批一檢一報告”的要求,在保質期內按照軍供成品糧質量標準進行一次抽查複驗,並出具抽檢報告單。

檢測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大米gbl354-1986中特等級、小麥粉gbl355-1986中特製一等執行。凡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銷售。

第五條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及其包裝、計量、儲存與運輸等環節的檢驗與檢查。

(一)軍供原糧的檢驗

軍糧供應站自行或委託採購的軍供原糧應檢驗原糧的新鮮度、色澤、有無異味、黴味等指標。凡不合格的原糧不得進行加工與銷售。

(二)軍供成品糧的檢驗

軍供成品糧的檢驗按照本制度第四條要求及相應的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執行。凡不合格的不得驗收入庫與銷售。

(三)軍供成品糧包裝與計量的檢驗

軍供成品糧(包括面向市場銷售的成品糧)的包裝與計量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7年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和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要求檢驗。凡是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驗收入庫與銷售。

(四)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庫存設施的檢查

1、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必須分開庫存,實行專倉、專廒間、專貨位的保管。

2、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庫存倉儲設施俱全,做到乾燥通風、防火、防盜、防潮、防黴、防蟲害、防污染,周圍環衞整潔,道路暢通。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整改合格後才能存放。軍糧供應站、點要每半年自行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

(五)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的運輸設施的檢查

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的運輸設施須清潔衞生,不得沾有任何毒害、污染性的殘留物。軍糧供應站、點應負責對承載運輸的設施(如車箱、包箱、車板以及鐵路運輸的棚車、集裝箱等)按防火、防水、防污染的要求進行檢查。在國家(或當地政府)宣佈的防疫期間還應做好防疫消毒處理。

(六)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運輸安全的檢查

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經過運輸之後,軍糧供應站、點要及時檢查有無受到毒害、污染、損毀和外包裝破壞的現象。發生毒害、污染的軍供原糧和軍供成品糧不得加工、供應與銷售。軍供成品糧發現外包裝破壞現象,要及時進行質量檢驗,並視檢驗結果作相應處理。

第六條凡是面向市場銷售(含部隊串換品供應)的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糧食製品(指麪條、米粉幹、豆類品等)的質量檢驗和包裝、計量、運輸、庫存等環節的檢查參照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相應條款執行。檢測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豆類gbl352-1986、食用植物油c.b1534—2003、gbl535-2003、gbl536-2004等中的四級(含)以上標準執行。凡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銷售。

第七條凡對本制度執行不力,造成了質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質檢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級具備資質的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於軍糧供應站、點的軍糧質量檢驗工作要予以積極協助,密切配合。凡是軍糧供應站、點送檢的項目收費應予以優惠。

第九條對軍糧質量檢驗結果存在爭議,報省糧油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複檢仲裁。

第十條各軍糧供應站、點要建立、完善軍糧質量管理檔案(包括糧油生產加工企業和糧油質檢機構所出具的各項檢驗報告單)。對於各項原始檢驗、檢查的單據應妥善保存兩年,以備待查。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省軍糧供應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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