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來源:文萃谷 1.84W

各市安監局,有關企業:

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今年以來,我省化工行業和危險化學品領域相繼發生了6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12人受傷。事故暴露出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責任制建設不到位、安全生產標準規範得不到有效執行、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等突出問題。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事故多發勢頭。現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堅決抓好檢維修以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

1、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安全措施要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副職共同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2、檢維修作業前要制定詳實的檢維修作業方案,內容要涵蓋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技術交底等,實施過程要有記錄。

3、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除按企業規定的程序籤批外,還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副職以上負責人簽名確認,簽字人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

4、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的氣體取樣檢測分析要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範圍和完好性等並嚴格執行。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數據要註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風險分析出的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並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必要時應使用兩台儀器同時檢測。

5、對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易燃易爆場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反應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須實現視頻監控,並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

6、嚴格控制節假日、夜間作業,特殊原因確需實施檢維修作業的,廠級帶班領導對落實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控制,嚴禁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減少立體交叉作業,並嚴格控制作業現場的人員數量。

7、實行重大檢維修作業和特殊作業報告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停車檢修等重大檢維修作業前,要將檢維修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實施日期、作業範圍和內容、採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8、檢維修作業涉及外來施工隊伍的,做到“四個必須”,即必須查驗外來施工隊伍和外來施工人員的資質、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必須對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必須安排現場

監護人員,嚴禁以包代管。

以上8條措施要求,中央駐魯、省管企業以及年銷售收入超過百億或在職員工一千人以上的企業可參照執行。

二、切實健全完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責任制

9、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以母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代替。沒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一律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10、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研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參加班組安全會議,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主要負責人用於安全生產活動的時間不得少於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參加安全生產的活動時間、內容、發現的問題和做出的決定要有記錄。

11、企業要將安全管理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時報當地安監部門,並在企業顯著位置公示,人員調整時要及時更新。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書面承諾安全管理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的真實性。

12、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在本企業責任制文本中,必須有主要負責人“已全文審閲”的簽字並按規定發佈執行。

三、開展企業自動化控制改造和設計安全診斷複查工作

13、屬於危險化工工藝尚未進行自動化改造的企業,經複查認為需要進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儘快實施改造。對複查認為確實不需要進行改造的,有關企業要提供書面專家意見,連同市局審核意見一併上報省局。

14、對按規定需要進行設計安全診斷的企業,經複查確認未進行設計診斷或設計診斷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進行設計診斷。

15、涉及蒸餾工藝系統的企業,要嚴格對照《蒸餾系統安全控制指導意見》(魯安監發〔2011〕140號)中提出的各項措施要求,完善蒸餾工藝系統的安全控制,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四、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6、各市、縣(市、區)安監部門5月底前要對轄區內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以及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副廠長)普遍進行一次法律法規、特殊作業安全規範、事故案例等內容的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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