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站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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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職責

質量監督站工作職責

(一)受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負責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工程質量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二)具體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制定的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

(三)按照國家及省制定的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對受監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及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職責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各方主體的資質及有關人員的資格、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四)向工程備案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五)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權限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權限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受理並及時處理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參與開發區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築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

行實體質量檢查。對用於工程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八)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按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九)負責對建築工程及工程材料、產品、設備進行監督檢測,並對全區建築檢測工作實施管理。

(十)掌握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狀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工程質量管理經驗

(十一)完成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的其他工作。

二、權利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2017年版

(五)《建築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六)《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準》

(七)《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1-2017

(八)《城市橋樑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2-2017

(九)《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268-2017

(十)《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十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三、主要工作流程、辦理程序和時限

(一)日常工作即到即辦;

(二)資料受理—核審—呈報(住建局領導)—辦結歸檔的時限為1個工作日(客觀原因除外);

(三)投訴案件受理—核查—呈報(住建局領導)—歸檔的時限一般在30日內,最長不超過60工作日。

質量監督站工作職責 [篇2]

質量監督站職責範圍

1、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頒佈的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 政策, 受政府委託負責組織安排平朔公司範圍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管理工作。

2、受理委託監督的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報監手續,按規定收取監督費。

3、對公司範圍內建設工程主體質量、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使用功能以及其它重點部位和重要工序進行質量監督。

4、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本區域工程質量狀況,向上級及主管部門報送受委託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報告。

5、對建設各方的工程質量違規行為採取有效措施,對需要實施 行政處罰的工程與建設各方,報告上級或主管部門或接受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處罰。

6、參與平朔公司範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鑑定和處理。

7、不斷完善檢測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監督檢查檢測單位和企業實驗室的工作情況。

站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站內行政工作全面負責。

2、受政府委託,組織領導受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組織領導查處工程質量事故。

3、負責組織本區域建設工程質量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簽發表揚或批評通報。

4、在履行行政處罰時,負責領導查處工程建設有關責任主體的違章行為,並及時上報上級和主管部門。

5、負責全站機構設置、工作計劃和目標擬定、任務劃分及人員調配的領導。

6、全面準確掌握本區域工程質量動態,及時向上級和主管部門彙報並提出建議和措施。

副站長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負責站內的日常事物工作,並協助站長加強對站內行政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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