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招聘協議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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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聘用單位): 乙 方(受聘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幼兒園招聘協議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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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聘用合同書並保證嚴格履行。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職稱、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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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聘用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乙方工作量為每週5個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四、工作報酬及福利待遇

第六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及獎金組成,基本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及獎金按甲方依法確定的分配製度、方式和標準執行。臨近放假不足一個月的按日工資計算。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並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每月工資報酬。

第七條 乙方依法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工資全額發放。寒暑假乙方不享受工資。乙方在甲方處工作滿二年後可以享受寒暑假的生活補助。寒暑假的生活補助金 元/月。合同期限屆滿後甲乙雙方不續簽合同的,甲方不支付該寒暑假的生活補助。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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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乙方進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教育,教育教學業務培訓及輔導;

第九條 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條 制訂嚴格的規章制度規範乙方;

第十一條 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和實績,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合同期滿後,甲方擁有續約與否的決定權。

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素養;

第十五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 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七條 熱愛教育事業,刻苦鑽研教育教學業務,積極投入教育改革,參與教育實驗工作;

第十八條 乙方發現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權提出同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甲方因辦學模式、形式、結構、規模等情況發生變化,或經考核乙方不適合相應的工作崗位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應以書面通知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因行業特性,教師不得在學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應在學期結束前三十日提出。否則扣除其所有未發款項,同時因此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者要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若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賠償乙方雙倍工資作為補償。若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須賠償甲方一個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甲乙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對方,可以解除勞動。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前三十日雙方商議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雙方不再續簽合同,在合同期滿時乙方應辦妥相關手續並交接好各項工作,乙方方能離校。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有違法的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解聘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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