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成本會計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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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先要弄清房地產成本的組成。

房地產成本會計的工作內容

  二、要掌握開發成本核算的項目。

開發成本的核算項目有: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徵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衞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如鋼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設施支出。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現場管理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週轉房攤銷等。

  三、正確核算區分開發成本和期間費用

1、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產品的製造成本和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完全成本,還要計算開發企業(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出租、轉讓開發產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

2、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也叫期間費用。它們絕大部分都是經營期間的費用開支,與開發工程量的關係並不十分密切,如果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開發產品開發和銷售、出租、轉讓不同步的情況下,就會增加開發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在開發房地產滯銷時期,將滯銷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計入當期開發產品成本,就會使企業造成大量的潛虧,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於正確考核企業開發單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責任。

3、因此,現行會計制度中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只計算開發成本,不計算完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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