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行政監督的內容

來源:文萃谷 2.21W

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方案(含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是否經過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招投標行政監督的內容

2、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等違法行為。

3、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是否在國家指定媒體上發佈。

4、招標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等違法行為。

5、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存在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

6、招標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漏已獲取招標文件的簽字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泄露標底,或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等違法行為。

7、投標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

8、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9、評標活動是否按照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在保

密的條件下進行的。

10、招標人是否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違法行為。

11、招標投標的程序、時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2、中標合同簽訂是否及時、規範,合同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符看,是否存在違法分包、違法轉讓。

13、實際執行的合同是否與中標合同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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