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養老保險責任詳解

來源:文萃谷 3.08W

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所承擔的社會保險責任

國家的養老保險責任詳解

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職工採取包攬政策,職工是“國家職工”,從就業到工資、福利、保險都由國家負擔,職工不須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的勞動貢獻全部獻給了國家,同時,國家對職工承擔着無限責任。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職工從國家的羽翼下走向社會,只有在這時人們才意識到,還要從自己的勞動中留下一筆“扣除”來應付包括生老病死傷殘與失業等在內的各種風險。過去完全由政府支撐着的這幢大廈,現在要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支撐。國家的無限責任轉向有限責任。

這時國家的責任應主要體現為:l、用法律法規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實施,保證基金的徵收和養老金的發放;2、通過政府預算以不同的方式承擔部分養老保險費用;3、在基金不敷使用時,充當“最後出台”的角色。

企業肩挑新老職工養老的兩副擔子

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嚴格界定了企業和個人的養老保險責任,企業實際上挑着新、老職工養老的兩副擔子:

第一副擔子。企業要為尚未退休的參保人(“中人”和“新人”)繳納後延的養老保險費並分擔部分個人帳户的費用(通過基金的積累部分體現)。

第二副擔子。企業要為已經退休的職工(“老人”)繳納過去已經貢獻給國家的養老費用,同時還要為新增長的退休人員(退休的“中人”)繳納政策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通過基金的現收現付部分體現):

養老保險的轉製成本尚在掛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簡單的社會統籌走上統帳結合道路的目的是改變過去吃社會大鍋飯的“現收現付制”,建立國家、企業、個人三者明確的社會保險責任關係,形成“部分積累”的基金制,這是符合我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模式。

基金從“現收現付制”到“部分積累制”的轉變,需要有一個“轉製成本”。轉製成本包括:l、對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人員今後需要支付的養老金的一定補償;2、對舊制度轉向新制度的“國家職工”補償過去沒有“扣除”積累的“虛擬個人帳户”,或對支付“視同繳費年限”費用的補償。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換,國家沒有選擇公共債務政策或虛似個人帳户政策來重新構造新制度,只有沿襲傳統的現收現付方法,用代際轉移彌補基金缺口,結果大大加重現有企業的社會負擔,陷入“舊帳未了,又添新帳”的惡性循環,甚至連新制度下剛剛建立起來的個人帳户也變成一個只能當作“養老金計發標準”的空帳户,同“部分積累制”的改革初衷相去甚遠。目前廣東省許多地方已經發生個人帳户名義積累與實際積累嚴重背離的現象,計有25個市只用完了歷年積累的.養老基金,開始使用個人帳户基金,18個市縣養老基金結存不足支付6個月,9個市縣不足支付3個月,有3個市縣已把個人帳户全部用完,靠全省調劑維持。這是一種高風險、難持續發展的轉移方式。

擴大覆蓋面同樣遭到責任轉移問題

在擴大覆蓋面時同樣遇到社會保險責任轉移的問題。把現行的高費率覆蓋到外資、港澳台、街道鄉鎮、私營等所有企業與個體工商户,就把原來“國家職工”的部分養老責任轉移到其他經濟領域,令這些企業與職工望而生畏,在社會保險大門外徘徊。如果説,國有企業資產屬國家所有,為國家分擔部分責任是理所當然的話,那對其他多種所有制來説則不盡然。儘管長期以來廣東省在擴大覆蓋面方面進行了艱苦努力,但收效甚微。養老保險開展比工傷保險早很多,覆蓋面和參加人數卻遠低於工傷保險,因由無不與此有關。

為解決擴大覆蓋面遇到的難題,廣東省研究在私營企業與城鎮個體户範圍內局部試行雙層費率,按照略高於“自己養自己”的原則,適當降低費率,以期增強吸引力。但用降低費率辦法擴大的覆蓋面,沒有多少餘地可以解決對老職工的調劑,與擴大覆蓋面的目標又有距離。

國家承擔有限責任的實現方式

在界定了企業與職工的養老保險責任之後,應進一步明確界定國家必須承擔的有限責任,體現“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原則。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規定企業繳費在税前列支,就等於承擔了部分減税費用。其實,養老保險費本來就是勞動成本的一部分,同工資一樣沒有道理在税後利潤中列支,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也是税前列支的,同樣,企業繳的費帶有税收性質,不可能費上加税,再説虧損企業與承包企業沒有所得税可免,所以税前列支體現了國家責任之説並不成立。

國家從過去對職工承擔無限責任過渡到承擔有限責任的這一歷史性轉變,把應由國家承擔的責任在短期內完全轉移到社會,社會也承受不了,國家必須通過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對養老保險責任轉移引起的利益分配關係變化進行適當調整,實際上也進一步界定了國家的有限責任:

1.這方面的政策侷限於破產企業,大量的改制企業在“抓大放小”中放掉了,錯過了可以補償的機會,結果留給國家和社會的仍然是老職工生活保障的一堆難題。

2.對原“國家職工”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所須費用給予最低限度的補償。具體可借鑑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按照特定的費率(一般按工資總額的2——3%)作為國家一方參與繳費,用於支付當年新退休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

3.好處是可以列入國家預算有計劃地投入,不必一次調用大筆費用;對國際公約明確養老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原則中的國家責任以明確定位:更重要的是給社會和職工樹立“國家對社會保險直接參與和支持”的形象,其信念上的意義遠大於出資本身。

4.國家扮演“最後出台的角色”,在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保證支付。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政府應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及早研究解決養老保險制度轉換中的責任轉移問題,切不可再走超前使用資源的路,造成日後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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