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保險標的與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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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保險標的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保險標的與保險責任

遠洋船舶的航行區域屬於一類,即只要根據自身的狀況和性能,能夠停靠和通航的水域均可航行;沿海內河船舶的航行區域限制在沿海二類、三類、內河A、B、C、J以及湖泊水庫內。

但可以用附加險的形式承保舵、螺旋槳、桅杆、錨、鏈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二)全損險的保險責任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的險別名稱與遠洋船舶保險是一樣的,也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

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乙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災、爆炸、碰撞、觸碰、擱淺、觸礁等災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傾覆、沉沒。船舶失蹤也屬於保險責任,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船舶在航行中失蹤;②船員和船舶同時失蹤;③失蹤滿6個月以上。

  (三)一切險的保險責任

1.碰撞、觸碰責任。一切險承保被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與其他船舶、碼頭、港口設備、航標、鑽井平台發生直接碰撞或觸碰產生侵權行為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任何間接損失和費用均不屬於保險的賠償責任範圍;第二,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第三,保險人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事故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險人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賠償額自負四分之一,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的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2.共同海損、救助和施救費用。

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三項費用包括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程度而支出的檢驗、估價的合理費用,以及為執行保險人的特別通知而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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