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及辦法

來源:文萃谷 2.23W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及辦法。

淺談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及辦法

第二條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夥人,以書面協議形式設立,共同出資,共同執業,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事務所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和賠償金時,由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為合夥人,以合夥人聘用一定數量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參加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有能夠滿足執業和其他業務工作所需要的資金。

第五條 申請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有效證書,有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道德記錄;

3.不在其他單位從事謀取工資收入的工作;

4.至申請日止在申請註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協議書《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及辦法》。

第六條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超過合夥人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1.只出資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業務的人員;

2.超過國家規定職齡的人員;

3.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人員;

4.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條、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人員。

第八條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干主要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其中一名合夥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重大問題集體作出決定,井推舉主任會計師一人擔任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主任會計師必須由合夥人擔任。

第九條 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統一規定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稱為公司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

第十條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合夥發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遞交申請書並附送下列文件:

1.合夥人協議書;

2.各合夥人姓名、簡歷、住址、註冊會計師證書複印件及從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業務時間、有關業績及職業道德的證明

3.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章程;

4.合夥人出資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

5.其他註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姓名、簡歷、住址及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年檢紀錄以及助理人員有關情況的説明;

6.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的證明;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訂立的合夥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2.合夥人姓名、資歷、住址;

3.出資總額,合夥人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應承擔債務的份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