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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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員工活動或少都會有一些股份,所以有一些上市公司都會管理員工股份的分配。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的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委託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願加入、風險合理分散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持股計劃應公平、公正,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同時兼顧股東、員工、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五條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第八條 每年度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於最近12個月公司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且數額不得高於其現金薪酬總額的30%。

員工用於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總額不得高於其家庭金融資產的1/3。

員工參加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如實向公司説明其家庭金融資產情況,公司應當向員工充分揭示風險並根據員工資產情況核定其應獲股份權益的具體數額上限。

第九條 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在其存續期間可以約定按照年、季、月的時間間隔定期實施,也可以不定期實施。

每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其所購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購買完成時起算。

第十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前款規定的股票總數單獨計算,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發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本條第一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最近一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前公司的股本總額。

第十一條 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可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應明確規定下列事項:

(一)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原則;

(二)參加員工的範圍和確定標準;

(三) 用於員工持股計劃資金的構成、數額或數額確定方式;

(四) 員工持股計劃擬購買的公司股票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五)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

(六)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程序和具體管理模式;

(七)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時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票的處置辦法;

(八)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離職、退休、死亡以及發生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等情況時,其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

(九)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後員工所持股份權益的處置辦法;

(十一)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代表或機構的選任;

(十二)資產管理機構的選任、資產管理協議主要條款、資產管理費用的計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員工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份權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行使。

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間,員工提前退出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的股份權益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予以處置。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公佈、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資產管理機構對員工持股計劃進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嚴厲禁止利用任何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第三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下列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一)信託公司;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三)證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

資產管理機構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為員工持股計劃聘請資產管理機構的,應當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協議。

資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切實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安全。

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間,資產管理機構根據協議約定管理員工持股計劃。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為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存在利益衝突。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帳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資金為委託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機構不得將委託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獨立董事應當就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及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的資產管理協議。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在召開關於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的股東大會前公告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就下列事項發表意見:

(一)員工持股計劃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二)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員工持股計劃的範圍和條件;

(四)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

(六)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管理機構是否合格;

(七)資產管理協議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八)其他應當説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員工持股計劃中的下列內容進行表決:

(一)員工持股計劃擬購入股票的數量;

(二)參加員工的範圍和確定標準;

(三)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

(四)員工獲授股份權益的條件;

(五)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權董事會辦理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事宜;

(七) 資產管理機構的選任及撤換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公司股東大會就持股計劃有關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應當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後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後3個月內,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購買;員工持股計劃約定以持續購買方式實施的,資產管理機構應在董事會公告購買公司股票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股票的購買。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購買股票的具體時間、數量、價格、方式等由資產管理機構按照約定實施。

上市公司應當在前款規定的股票購買期間每月公告一次資產管理機構購買股票的時間、數量、價格、方式等具體情況。

第二十五條 員工因參加員工持股計劃,其股份權益發生變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及披露義務;員工持股計劃持有公司股票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變更員工持股計劃中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下列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情況:

(一) 報告期內持股員工的範圍、人數;

(二) 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額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三) 因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處分權利引起的股份權益變動情況;

(四) 資產管理機構的變更情況;

(五) 其他應予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出具專業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並可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國證監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參加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員工持股管理辦法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較為普遍的模式之一,核心員工以本人的名義、通過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或者受讓原股東股權的方式直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份或股權。

需注意的是:

1、擬上述主體在有限公司階段,其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階段,其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設立後一年內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新股東只能通過認購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方式獲得擬上市主體的股份;

3、如果擬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在有限公司階段,除依據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外,國內自然人一般不能直接成為其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階段,根據2009年7 月3日《商務部辦公廳關於答覆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管理層人員增發股份問題的函》:“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二、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

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來安排員工間接持股的模式也較為普遍。通常做法是核心員工出資設立一個特殊目的的公司,通過受讓原股東股權或對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使該特殊設立的公司成為上市主體的股東。

在這種模式下,需要注意的是:

1、特殊設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員工持股人數超過50人之時,法律上來説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宜限制股東的股份轉讓;

2、 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特別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公司而言,可以通過在其章程中作出特殊規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員工的股權變動、擴大或者減少員工持股安排的受益人羣,而不影響擬上市主體本身的股本結構。而擬上市主體為中外合資企業之時,則可以規避中國自然人不能直接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的 限制;

3、在税務上,存在特殊設立的公司層面與員工層面的雙重納税負擔,特殊設立的公司本身也需要一定的運行成本,將導致員工的投資收益降低;

4、不能規避擬上市主體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則,核心員工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的,擬上市主體股東人數需要累加計算。

三、自然人直接持股與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並存

在這種安排下,核心員工直接持股和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並存,即有一部分員工直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權,有一部分員工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有。這種混合的模式可以針對不同核心員工的作用和特點,進行統籌考慮和安排。

四、合夥企業持股

目前,合夥企業已經被允許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合夥企業做股東可以避免雙重徵税,需要注意的:

1、與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一樣,通過合夥企業方式,也不能規避上市主體股東200人的人數限制;

2、 合夥企業分為一般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但如何界定合夥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選誰做GP、LP、如何界定GP權利義務、如何確定股份控制權等方面是難點,存在一些不確定性。鑑於此,儘管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截止最近,在實務上創業板及主板上市企業中合夥企業為股東的,全部都是創投機構,還沒有發現有上市主 體的管理層和員工持股的合夥企業,可能説明存在潛在的審批風險,另外也可能因為避税的目的過於明顯。

  員工持股注意事項

1、需要根據上市主體的本身實際情況,例如實際控制人情況、股本結構、行業特點、員工意願等,進行統籌安排,要有靈活性,實務上沒有成規。

2、在改制前、有限公司階段或者改制後、股份有限公司階段,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不能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時同時做。

3、具體人員、股權數額的分配是員工持股安排的關鍵環節,需儘量合理、公平、公開,在實際結果以及分配程序上滿足大多數人的心理期望。

4、無論通過受讓舊股還是通過增資控股獲得新增股份,需要確保員工持股權益清晰明確,資金來源合法、股權轉讓款、出資款實際到位。

5、在員工持股安排中,對其權益變動、持股員工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具體規定、特別是限制,需要慎重,例如包括員工持股的範圍、人數、員工離職後股權的轉讓以及生效條件等。這類特殊約定或安排比較容易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因此需確保:

(1)持股員工均知悉協議或約定的目的和內容,簽署協議是自願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

(2)協議或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

(3)各方均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價原則確定轉讓價格,確保員工離職後與公司不存在因履行協議而產生任何糾紛和潛在糾紛;

(4)員工離職後的購回安排,不影響上市主體未來股權結構的確定性,不影響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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