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人員管理安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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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與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動服務和保障體系,保證灣水國小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積極穩妥地做好人員分流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未聘人員管理安置暫行辦法

一、基本原則

在推行本單位職工聘用制改革中,對本單位未聘人員安置工作,要堅持以單位內部消化為主的原則。在國家、省、州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實際,對未聘人員實行多種安置途徑。

二、範圍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辭聘人員在待聘期間視為未聘人員。

1、無法達到所申報工作崗位的聘用條件而沒有被單位聘用或年度考核為不合格沒有被單位聘用的視為落聘人員;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被聘用單位解除聘用關係者視為解聘人員;

3、本人不應聘或不接受單位聘任者視為拒聘人員;

4、在聘期內,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關係,被單位批准的視為辭聘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得作為未聘人員

1、患病或者工傷在醫療期(住院)內或有殘疾的(須有殘疾證);

2、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分娩後一年內的;

3、被上級部門和本單位派出去掛職和學習的;

4、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未聘人員的安置

(一)本單位崗位因聘用人員退休、終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

現人員空缺影響工作時,應首先消化單位內部的未聘人員。

(二)對本單位未聘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安置。

1、內部轉崗。對未能競聘上崗的人員,單位應堅持內部安置為主的原則,實行轉崗安置,並依據新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崗變薪變。(首次聘任落聘人員、高職低聘人員可暫時按保留一個聘期崗位和薪級工資的`政策執行,首次聘期為三年)

2、進修學習。對40週歲以下的未聘人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為其提供一次進修學習的機會。進修學習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保留行政關係,不佔學校編制。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按內部待崗人員對待,學費由雙方協商決定,並簽訂《進修學習協議》。進修人員在學習結束後可再次參加本單位競聘,也可自謀職業

3、提前退休。未聘人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17]116號文件《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有關離退休(職)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和《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執行。

4、病退。對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經州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經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也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對其他因病經鑑定符合退職條件的,給予退職。因病退休和退職人員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5、辭職。未聘人員提出申請要求辭職自謀職業的,按州府辦發

[2003]17號文件、黔東南府發(2004)150號文件規定執行。本人與單位的一切關係相應終止。

6、本單位職工不原與單位簽訂合同的,單位給其3個月的自動

流動期,期滿後仍不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也不提出調動或辭職的,原用人關係自行終止,單位有權予以辭退。

7、未受聘人員中未能按上述辦法安置的職工,可以實行內部待聘。內部待聘時間、生活費、一次性解聘費等按州府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執行。

8、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9、本暫行辦法由凱裏市灣水國小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凱裏市灣水國小 2017年11月22日

未聘人員管理安置暫行辦法 [篇2]

為保證人員聘用制工作順利實施,加強未聘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未聘人員

在本次人員聘用中,經競聘和雙向選擇後未被聘用的人員。

二、未聘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與原部門脱離關係,由院人事處統一管理,待崗時間從落聘後第二個月算起。

三、未聘人員安置的有關政策

(一)提前退休

首次實行人員聘用時,截止至2017年底,工齡滿30年的人員或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並且工齡滿20年的人員,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允許提前退休。

(二)待崗

1、未聘人員待崗期限為3年,待崗期內,院為待崗人員發放生活費,第一年發給本人原基本工資;第二年發給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0%;第三年發給本人原基本工資的50%。

基本工資指待崗前一個月國家工資政策規定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兩項之和。

2、未聘人員在待崗期內參加各類職業技術培訓的,院為其承擔部分培訓費。在三年內給予其一次競爭上崗機會。

(三)辭職

本人自願辭去公職的人員,一經批准,一次性發給辭職金。工作年限1至5年的,發給相當於本人1年基本工資的辭職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包括5年),每滿1年加發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的辭職金;最多不超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辭職金。

(四)解除人事(勞動)關係補償

1、未聘人員待崗期滿未重新上崗的,院與其解除人事(勞動)關係。同時為其發放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髮放標準為: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未滿1年按1年發放。

2、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或城鎮個體工商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參保規定按遼政辦發[2003]40號文件規定辦理。

3、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4、未聘人員原已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繼續有效。

四、未聘人員申請調離、辭職程序

未聘人員申請調離、辭職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批准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五、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文件不符,以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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