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工作意見

來源:文萃谷 1.62W

關於規範本市國有企業改制中財務審計工作意見

財務審計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本市關於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確保本市國有企業改制中財務審計工作健康、有序、規範地進行,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規範本市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有關財務審計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的基本要求

本市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工作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文)、《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60號),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確保企業改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真實性、維護新老股東利益、保障企業職工利益、確保改制工作質量。通過規範和完善改制財務審計工作,推動本市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範進行。

二、改制審計工作程序

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工作包括改制審計申請、確定審計內容和對象、會計師事務所委託、審計實施與溝通、審計報告備案及使用等工作程序。

(一)改制審計申請

1、下列情況,其改制財務審計工作應向市國資委申請:

(1)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以下簡稱出資企業)整體改制;

(2)出資企業下屬重要子企業的改制;

本通知所指下屬重要子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子企業:

①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財務報告中的資產總額佔所在(或所屬出資企業)集團經審計的合併會計報表資產總額的比率≥10%的子企業;

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所在(或所屬出資企業)集團經審計的合併會計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率≥10%的子企業;

③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佔所在(或所屬出資企業)集團經審計的合併會計報表淨利潤的比率≥10%的子企業;

④市國資委認定的其他重要子企業。

(3)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①國有企業改制審計申請表(見附件一);②申請改制的報告;③初步的改制方案;④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審議結果;⑥企業情況簡介,包括最近3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和所有者權益總額、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餘額等主要財務指標,和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

2、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子企業的改制,應經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初審後,向所屬企業集團總部申請。出資企業應在審核批准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實施。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①國有企業改制審計備案表(見附件二);②申請改制的報告;③改制方案;④經理(廠長)會議、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審議結果;⑥企業情況簡介,最近3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和所有者權益總額、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餘額等主要財務指標,和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

(二)確定審計內容和對象

1、改制財務審計的內容為改制企業(包括其下屬子企業,下同)三年又一期的會計報表(是指改制基準日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年末及截至改制基準日止的資產負債表、改制基準日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截至改制基準日止會計期間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及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凡需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審計內容應當包括改制企業的母公司會計報表及合併會計報表。

受託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對改制企業(包括所有下屬子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資產質量等基本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計的基礎上,形成審計結論,對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及其附註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

改制財務審計的內容應參照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要求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在實施審計時應當補充以下審計內容:

(1) 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等重大資產情況;

(2) 改制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安置費用、債權債務處置等重大事項;

(3) 改制企業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情況;

(4) 企業改制產生的相關税費事項;

(5)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逐筆逐項審核,對其中不合理的減值準備應予調整;

(6) 企業改制清產核資清查出的損失的處理情況;

(7) 對改制審計費用的專項審計;

(8) 其他投資者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評估作價參與企業改制的,應在評估前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其他投資者共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擬進入改制企業的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其審計內容為該公司(包括其下屬公司)三年又一期的會計報表,凡需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審計內容應當包括該公司的母公司會計報表及合併會計報表;

(9) 其他重大事項。

2、改制財務審計的對象包括改制企業母公司及所屬境內外全資子企業、控股子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審計的企業、單位;

3、對改制方案中涉及資產剝離,應當對剝離資產狀況及相關經營情況進行審計;

4、對自資產評估基準日至企業改制後進行工商登記期間的`財務情況應進行專項審計。

(三)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由申請受理單位組織實施,選聘勝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1、審計委託人

改制審計工作向市國資委申請的,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整體改制的審計委託人明確為市國資委;出資企業下屬重要子企業改制的審計委託人明確為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

改制審計工作向出資企業集團申請的,審計工作由出資企業組織實施的,審計委託人明確為出資企業集團總部。

2、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

(1)改制審計向市國資委申請的選聘方式

委託人為市國資委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由市國資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或者企業推薦報市國資委核准等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

委託人為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由企業集團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經向市國資委備案核准後,確定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

(2)改制審計工作向出資企業集團申請的選聘方式

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由企業集團總部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對所屬企業改制審計進行集中委託,並與改制財務審計項目立項備案材料一併報市國資委備案。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改制企業委託審計中介機構情況説明,審計業務約定書,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複印件、註冊會計師名單、最近3年執業情況總結等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改制審計業務約定書。

(3)改制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參照市國資委《關於做好2015年度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滬國資委統[2015]657號)提供的參考格式。

3、承辦出資企業改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1)資質條件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參照市國資委《關於做好2015年度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滬國資委統[2015]657號)相關要求執行;

(2)具備較完善的審計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3)擁有企業改制審計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4)2年內未承擔同一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

(5)與出資企業或出資企業負責人不存有利害關係;

(6)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7)能夠適時調配較強的專業人員承擔企業改制審計任務。

4、接受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資委對企業改制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內容,依據獨立審計原則認真組織改制審計工作,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