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工作交接注意什麼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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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的工作交接流程是怎樣的,工作交接需要注意哪些步驟。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出納工作交接注意事項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出納工作交接注意什麼有什麼要求

  出納工作交接注意事項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一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出納帳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名章。(2)出納帳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核對相符,現金帳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致,銀行存款帳面餘額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無誤。(3)在出納帳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説明。(5)編制“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帳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鑑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接交人員移交清楚。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帳和備查帳簿餘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不一致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2)出納帳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帳與總帳、出納帳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帳單的餘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並負責處理。(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它實物。(5)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帳啟用表(見下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工作交接內容

1、出納憑證:包括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有關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2、出納賬簿: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

3、現金: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和外幣。

4、支票:空白支票、支票領用備查登記簿。

5、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來源:考試大

6、用於銀行結算的各種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等票據。

7、各種收款收據:包括空白收據、已用或作廢收據的存根聯等。

8、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印鑑以及“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作廢”等業務專用章。

9、會計文件:如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相關文件、銀行對賬單、合同、協議等。

10、會計用品:如報銷單據、借據等。考試大論壇

11、辦公室、辦公桌與保險工具的鑰匙,各種保密號碼。

12、本部門保管的各種檔案資料和公用會計工具、器具等。

13、各種文件資料和其他業務資料。

14、經辦未了事項。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一是移交職員與接受職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算,做賬賬查對;賬款查對,交接清算後要填寫移交表,將全部移交的票、款、物體例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印。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一樣平常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預備。預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出納賬登記終了,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名章。(2)出納賬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查對符合,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查對一致,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查對無誤。(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版面説明。(5)填寫“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鑑和別的物品的具體稱號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需在劃定的限期內,向接交職員移交明白。接交職員應仔細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賬和備查賬簿餘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紛歧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2)出納賬和別的會計資料必需完整完好,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緣故原由,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3)接交人應查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是否符合,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緣故原由,在移交清冊中註明,並負責處置懲罰。(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別的實物。(5)接交人管理接收後,應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接收,並簽名蓋印。

第三階段,交接後事。交接終了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友愛冊上簽名或蓋印。移交清冊必需具備:單位稱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別的必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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