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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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在進行交接工作的時候,有一些注意事項是需要謹記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推薦的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一起來學習下吧!

出納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麼

  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交接前】

1.對尚未登記完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當登記完畢,並在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出納人員名章。

2.將出納日記賬和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餘額要與庫存現金實有數核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和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否則調節相符。

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説明材料。

國號編制移交清冊,列消應當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鑑和其他物品的其體名稱和數量。

  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交接時】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現金日記賬和備查薄的有關記錄當面點交,不一致時,移交人負責查清。

2.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電算化企業,在實際操作狀態下確認有關電子數據無誤後.方可交接。

5.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出納交接工作注意事項【交接後】

1.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 清冊頁數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確保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交接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①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憑證填制完畢;將尚未登記的賬目登記完畢,並在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印章;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編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支票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清冊.

②接管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並且注意: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餘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賬簿餘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並要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二銀行存款賬户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户的餘額核對相符二移交人經管的公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清楚;接辦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③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的遺留問題寫成書面材料。

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交接清單要列明的內容

1、現金金額和票面額;

2、支票的張數和支票的號碼;

3、發票的張數和發票的號碼;

4、帳簿的名稱還有冊數;

5、印章及其他類物品的具體説明。

這份交接的清單一式三份,我們的交接雙方也就是前手和後手都需要簽字各自保存一份,公司監督交接的人員,也應該要簽字確認,同時公司需要保存備查一份。

除此之外,接手出納的移交人員還可以自己設置填寫一份清單,上面記錄好接下來要辦的事項,比如證件是否需要年檢,同時記錄好常辦業務的機構地址、公司網銀的密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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