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會的工作總結

來源:文萃谷 2.61W

把矛盾化解在萌芽, 把爭議解決在基層, 是做好當前勞動爭議糾紛處理工作的必然選擇, 也是各級工會在推動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重要職責。因此, 徐彙區總工會主動融入, 積極探索建立"三級聯動"社區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處工作新機制。目前為止, 我區各級工會已參與調解勞動爭議案件46件, 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1件(包括經調解當事人自願撤訴案件3件)。

社區工會的工作總結

一、前一階段具體做法

1、積極探索, 先行試點, 建立"三級聯動"立體維權網絡

區總工會主動請纓, 積極加強與司法、勞動仲裁及法院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交流與合作, 就如何強化工會源頭參與, 更好地代表和引導職工合法、有序地表達願望訴求, 深入各社區、鎮和部分企業開展專題調研, 並於今年4月在田林、虹梅、斜土、天平等四個社區先行開展社區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處試點工作, 嘗試建立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處"三級聯動"新機制。第一級是區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 主要職能是接案、排摸、分配、指導、記錄和分析;第二級是社區總工會, 主要職能是受理、協調、調處、出具調解書和反饋;第三級是發生爭議的企業工會組織, 主要職能是配合社區工會進行調處。"三級聯動"調解機制在工作流程上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 便於各司其職, 集中力量, 能較為有效的將基層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

2、制定流程, 明確職責, 搭建工會社會化維權平台

制定《社區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處工作流程》, 明確了具體的工作內容和步驟。第一步: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將部分勞動仲裁案件委託給區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第二步:區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進行登記、梳理和篩查, 按照"先小後大、先易後難、先慢後快"的原則, 將案件分派給相關社區工會法律援助分中心。第三步:由社區工會法律援助分中心牽頭, 協調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服務所等組織深入企業, 同企業(工會)(企業工會包括企業工會聯合會、企業聯合工會和企業獨立工會)共同開展調處工作。第四步:對於願意接受調解的, 在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於不願接受調解的勞動爭議, 返還給區總法律援助中心, 備案後返還給區仲裁委員會;每一件調處的勞動爭議案件限時20天, 到期如沒有調處成功, 返還給區總法律援助中心, 備案後返還給區仲裁委員會。對於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主體, 計劃將工會組建工作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同步進行。第五步:對於調解成功的勞動爭議案件, 由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或由區仲裁員出具仲裁調解書。在工作過程中, 區總法律援助中心兼職仲裁員一起參與, 適時進行指導。對於疑難複雜的案件, 由區勞動仲裁委派專職仲裁員協同辦案。

3、整合資源, 保障到位, 紮實推進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處工作

勞動關係調處工作觸及了各方主體的根本利益, 是一項較為複雜細緻的工程, 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以往由於社區工會工作人員缺乏、工作經驗不足、工作經費不到位等問題, 限制了工會源頭參與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針對這些難點, 區總工會在探索建立社區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調處工作機制時, 積極發揮牽頭協調作用, 整

合各方資源, 力爭在最小的範圍、最短的時間、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下開展調處工作, 確保"組織到位";繼續運用區總工會法律顧問團、區總工會兼職仲裁員、社區工會維權指導員隊伍等人才資源, 確保"人員到位";將對工作開展到位、成效顯著的社區工會實施激勵措施, 確保"經費到位"。努力形成機構健全、人員落實、場所齊備、信息暢通、規範有序的調處格局。

4、立足實際, 因地制宜, 逐步形成有社區自身特色的調處機制

各社區在接受試點工作後, 立足本社區社情民意, 結合實際, 因地制宜, 逐步摸索出適合本社區的調處工作模式和經驗方法。例如, 虹梅社區總工會充分發揮虹梅街道(漕河涇開發區)勞動爭議與經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資源優勢, 以本社區企業服務中心調解室為工作地點, 以每週四為正式調解日, 邀請司法所、派出所等調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參與, 聘請勞動法律師現場指導, 體現了注重調解、綜合調處的特點, 突出了貼近基層、源頭化解的優勢, 既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靈活性, 又在很大程度上給當事人雙方提供了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務, 將調解送到了家門口。

二、存在的難點問題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 但由於該項工作尚處於試點摸索階段, 在操作中逐漸暴露出組織不夠健全, 制度不夠完善, 規章沒有到位, 運作不夠規範等問題, 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處工作自上而下尚缺一整套規範化、制度化和長效化的體制機制。部分社區工會的人員和經費不足, 經辦人員同時承擔其他大量工作任務, 工會自身缺乏專業法律人才, 雖然工會幹部對調處工作普遍具有較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但限於法律知識匱乏和精力有限,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質量。

2、當事人雙方對工會主持調解有誤解, 社區工會參與調解的地位有待明確。許多當事人認為爭議已交由勞動仲裁處理, 為什麼工會要參與其中, 從而對工會產生不信任感;另一方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雖然賦予地區工會享有調解權, 但規定的相對原則, 缺少具體有效的操作指導, 工會在調處工程中的角色和地位不甚明確, 給工會開展調處工作帶來難度。

3、勞動爭議仲裁與工會調解相互間的銜接和配合還不夠默契。

仲裁收案後, 未對雙方當事人是否有調解意願進行必要了解, 將一些缺乏調解基礎的爭議分發到各社區工會, 致使調解工作難以展開。此外, 調解成功後, 社區工會無法開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須與仲裁委預約、排期後方能領到法律文書, 致使調解工作容易出現反覆等不確定性。

三、下一階段工作設想

參與勞動爭議的調處對工會組織提出了新的要求, 也為工會維權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下一階段, 我們將圍繞以下任務, 夯實工作基礎, 健全各項機制, 切實維護好職工權益。

1、以點帶面, 全區推廣。隨着近年來落户徐彙區的企業不斷增多, 勞資矛盾凸現, 社區工會作為勞動爭議調解的前沿陣地, 其協調勞資關係的作用已不可替代。下一步我們將把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納入全區工會職能績效目標管理考核中去, 在現有四個社區試點的基礎上, 以點帶面, 整體推動, 向全區13個社區、鎮全面推進社區工會參與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試點社區的示範和輻射作用, 對前期試點取得的`好經驗、好方法予以總結提煉, 逐步推廣, 指導各社區、鎮工會做好案件記錄、文書製作、歸檔管理等基礎工作, 並結合本地區實際, 定期分析勞動糾紛特點, 排查糾紛隱患, 掌握糾紛發生規律, 積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經驗, 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並通過調處工作幫助企業完善規章制度, 提升工會組建等其他工作內涵, 在總體上帶動我區各項工會工作取得更好的發展。

2、完善機制, 規範管理。區總工會將在現有社區工會法律援助分中心的基礎上, 掛牌成立由所在社區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保障服務所、社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 及法律志願者等相關人員組成的"社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室", 最大限度地發揮工會參與化解勞動爭議糾紛工作的社會化作用, 更加便於企業勞資雙方"足不出户"化解矛盾。對目前急需解決的焦點難點問題進行分析彙總, 制定《徐匯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獎勵辦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 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案子繼續跟蹤, 及時總結, 並將編制《徐彙區工會職工維權指導手冊》, 使工會調處"有法可依"。

3、加強培訓, 培育隊伍。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仲裁員隊伍的建設, 注重吸收法律專業人才進入各級工會, 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參加勞動法律法規、調解、仲裁等專業知識培訓, 與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開展"仲裁審理觀摩"活動, 舉辦"勞動爭議模擬調解場景"活動, 邀請仲裁員或律師等專家現場點評, 通過學習培訓活動, 不斷提高工會幹部的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 培育一支隨時隨地能參與仲裁調解的社區工會維權隊伍。

4、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針對目前勞動仲裁與工會調解兩個程序在局部環節上存在一些銜接上的空白, 我們也將密切與勞動仲裁機構等部門的溝通與協作, 嘗試採取組建徐彙區勞動仲裁社區工會調解庭等模式, 授予工會組織出具仲裁調解書等一定權限的調解結案權, 使工會組織能名正言順參與調解, 消除當事人顧慮, 防止因調解書久拖不決而導致調解工作陷入困境;在仲裁委向工會委託調解前, 派專人與仲裁機構一起把好"調解意願審核關", 對缺少調解基礎的爭議, 由仲裁及時裁決, 減少程序重置, 節省調解資源。在調解過程中, 發現勞動者家庭生活困難, 其合法權益確實受到嚴重侵害, 侵權單位又拒不改正的, 及時聯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 並從工會幫困基金中給予幫困救助, 構築"勞動仲裁—工會調解—司法援助—幫困救助"的鎖鏈式維權體系, 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加強勞動爭議調處工作是發展和諧勞動關係的必然要求, 也是新的歷史時期工會工作的主要着力點和切入點。工會組織作為職工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和企業依法經營的支持者, 將以更積極的行動, 引導職工和企業合理、有序地化解糾紛, 為勞動關係的和諧、雙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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