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快遞破損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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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是專門為2公斤以下產品提供門對門服務的一種運輸方式,主要以小件為主,只要消費者有需求,一個電話過去網點快遞員能夠上門取件,到目的地後快遞員又會主動送件上門,使消費者省心、放心。但是,快遞行業存在一個暴力分撿的問題,消費者寄出的快遞物品很容易在分撿和運輸的過程中發生破損問題,導致快遞賠償糾紛頻頻發生,尤其是國際快遞,長途加“漫遊”的破損率比國內快遞的破損率更高。那麼,國際快遞發生破損後,消費者能獲得怎樣的'賠償?

國際快遞破損賠償標準

根據物流公司賠償標準規定,快遞賠付的對象應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依據該標準的規定,寄件人有權向法院起訴快遞企業索賠。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寄件人寄了快遞,就與快遞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寄件人有權要求快遞企業承擔責任並賠償,也有權向法院起訴。

在事件中法律責任的劃分,首先要看是否有保價。如果有,由快遞企業或相應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了郵件的丟失、損毀及內件與原物不符等情況,由快遞公司直接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擔責任。

對於消費者的索賠額度,按照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索賠方案。如有保價,快遞企業要按照保價來賠償,責任主體和法律責任也比較明確,一般爭議不大。如果快遞公司與寄件人對於郵件的損失賠償有明確具體約定,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即按市場價賠償。還有一種情況,在合同條款無效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全額索賠。快遞公司的郵寄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合同條款,其中多有丟失僅賠償數倍郵費、或按重量賠等減輕快遞公司法律責任的條款。這種印刷好的合同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這種限制責任的條款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否則該條款無效。現在已有法院判決快遞單背面印刷的減輕快遞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快遞公司全額賠付寄件人物品損失的先例。

消費者如要起訴,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快遞單、交費票據,這是證明運輸合同存在和證明快遞公司收取了郵寄物品及費用的最基本證據。還要有能證明所郵寄物品價值的相關證據,比如物品發票,超市小票,付款單據等。消費者需要注意收集並保存證據,消費者最好在快遞單上寫明產品的名稱、型號等相關信息,切勿圖省事。如果郵寄內容泛泛寫為“物品”,容易對維權造成障礙。

需要説明的是,郵件丟失只賠三倍郵資是快遞公司誤讀法律。按照《郵政法》規定,只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旗下郵局的郵寄業務才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其他快遞公司對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因此,《郵政法》關於三倍郵資賠償限額的規定不適用於其他快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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