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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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使的職權(第五十六條)(四項)

1、現場檢查權。

2、當場處理權。

對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對比較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緊急處置權。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1、 查封扣押權。

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1、堅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監管執法的行為準則

2、嚴格按照程序履行職責

3、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

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六十二條)

1、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的認可: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任: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規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條)

1、社會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2、舉報受理。建立舉報制度;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規定(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條)

1、社會監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2、輿論監督。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2)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權利

  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的獎勵(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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