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考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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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考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我國對特種設備實行安全監察制度。它具有強制性、體系性及責任追究性的特點。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體制、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專項安全監察體制。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以及經濟發達縣的質檢部門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

1、法律層次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和《商品檢驗法》;

2、行政法規層次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行政規章主要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形式發佈的辦法、規定、規則;

4、技術法規主要由各類安全監察規程、管理規定、考核細則、檢驗規則構成;

5、相關標準則是指技術法規中引用的各類標準。

  三、安全監察制度

按照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全過程一體化的安全監察。

目前,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主要建立兩項制度:

一 是特種設備市場準入制度;

二 是從設計、製造、安全、使用、檢驗、修理、改造7個環節全過程一體化的監察制度。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人員職責

1、機構的職責

8條,P114-115

2、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對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以糾正。

3.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報告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製造和使用。

4. 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6.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與內容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方式

1.行政許可制度

實行市場準入制度(教材未詳細講)和設備準用制度。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新增),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不含壓力管道)的維修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以上許可規定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監督檢查制度

3.事故應對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做好事故預防工作的同時,要將危機處理機制的建立作為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危機處理機制應包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和物資保證、技術支撐、人員的`救援、後勤保障、建立與輿論界可控的互動關係等。事故發生後,組織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內容(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人員職責基本相同)

1.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修理、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及其他相應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3.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4.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5.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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